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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政厅发〔2015〕2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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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字〔2015〕13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函》的通知(政厅发〔2015〕2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气象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各单位学习研究《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乌兰察布市气象局,并加强国家预警发布系统运行发挥效益案例的收集分析和宣传,做好《管理办法》实施效益的评估工作。

  联系人:乌兰察布市气象局 郑丽娟 15848031083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应急办 道日娜 8320356

  

                                                            2015年10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的函》的通知

  

  政厅发〔2015〕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函》(国办秘函〔2015〕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推动国家预警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了重要政策保障,为更好地发挥国家预警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效用,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做好《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当地气象局要尽快制定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推动《管理办法》各项工作落实。

  二、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国家预警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为契机,全面推进国家预警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优化完善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内蒙古气象局认真学习研究《管理办法》,广泛征求各地区、各单位的意见,要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完善预警信息制作、发布、传播工作机制,规范系统运行管理。各预警信息制作单位结合本单位预警信息发布制作特点提出《管理办法》贯彻意见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级、自治区级预警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快推进当地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制发,年底前出台相应管理办法。

  二是加快推动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建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预警发布系统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各地气象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争取中编办批复和挂牌运行的经验,积极争取当地编办支持,大力推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建设,确保实现中国气象局提出的“确保2016年年底前实现省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全部挂牌运行”的工作目标。

  三是加快推进相关部门预警信息接入与发布。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推进相关部门预警信息的接入与发布。各地气象部门要加强与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牧、卫生计生、安全监督、林业、旅游、地震、电力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对接,明确具体的预警类别、发布格式、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分期分批做好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入和发布工作,年内至少要实现6种以上预警信息在系统中的接入和统一对外发布。各预警信息制作单位在系统中的接入要主动与当地气象部门沟通衔接。

  四是加快推进预警信息传播体系建设。各地气象部门要加快国家预警发布系统与现有各种发布手段的对接进程,尽快实现国家预警发布系统与多种发布手段的自动对接和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制协调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户外媒体、楼宇电视、高音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并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应急救护员等部门、行业信息员和社会工作者在预警信息传播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偏远农村、牧区、山区、渔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的预警信息发布能力。

  五是加快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预警发布系统的项目立项和建设。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4〕5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意见》(内政发〔2014〕10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296号)都对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快推动当地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项目立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将系统建设纳入当地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六是加快推进预警发布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建设。各地气象部门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加强对预警信息制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技能和岗位培训;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工作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强化督查督办和目标考核,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2015年9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

  印发《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国办秘函〔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中国气象局。

  

                                                               2015年6月30日  

  

  

  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国家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和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预警发布系统是指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由中国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设的国家、省、市、县四级相互衔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利用国家预警发布系统制作、发布(含调整和解除)、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国家预警发布系统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四条 国家预警发布系统由各级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加强对国家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章 信息制作与发布

  

  第六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利用国家预警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要与相应的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预警类别、发布格式、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

  第七条 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附后),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制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

  第八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报相应的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备案。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

  第九条 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在接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指定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高音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上下贯通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确保预警信息快速发送到指定范围。

  第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密切跟踪、及时了解预警信息接收情况,视情调整发布方式,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

  

  第三章 信息传播

  

  第十一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在充分利用好气象系统信息传播渠道基础上,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户外媒体、楼宇电视、高音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管理部门合作,不断拓宽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的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采取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十三条 预警发布工作机构重点依托气象信息员,并充分发挥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应急救护员等部门、行业信息员和社会工作者等基层人员的预警信息传播作用,建立基层预警信息员队伍体系。要明确预警信息员责任区域,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预警信息传播时效。

  第十四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学校、社会、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十五条 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加强面向偏远农村、牧区、山区、渔区等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和机制建设,整合利用各类传播渠道,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加强对国家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七条 气象部门充分发挥气象灾害预警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与外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旅游、地震、电力监管、海洋等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加强工作联动,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加强国家预警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要建立完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对预警信息制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开展技能和岗位培训;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第十九条 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通报机制。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定期编发简报,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关规定,交流各有关方面工作动态和专家学者及研究机构意见建议,通报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发布效果等。

  第二十条 建立预警信息传播效果评估制度。预警发布工作机构组织有关方面及时总结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持续改进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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