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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协调机制实施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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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5〕7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政府两办《印发关于加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力度做好迎接中央测评组初检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3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现将《乌兰察布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实施方案》、《乌兰察布市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乌兰察布市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9日


  

  乌兰察布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建设协调机制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落实“8337”发展思路,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大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协调顺畅、统筹有力的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在管理体制上,形成既有统筹规划又有各部门协调推进的机制;在服务资源上,实现综合利用;在服务上,实现标准化与特色化相结合的模式;在队伍建设上,实现专兼结合、培养复合人才;在经费投入上,实现高效益的投入保障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协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法规、规划和政策制定。通过沟通协调,提升法规、规划和政策质量,形成步调一致、各负其责、同步推进的运行机制。

  (二)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通过协调机制,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服务标准体系,推进均等化。

  (三)统筹推进文化设施和重点惠民项目。通过协调机制,形成不同层级、不同类型设施和服务的合理布局,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提高效能。

  (四)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出台具体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协调建立公共文化考核评价体系。改革公共文化评价方式,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形成有力的工作推力。

  (六)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保障机制。通过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经费投入机制,为更好履行服务职能提供财力保障。

  (七)协调推进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各类公共文化特别是基层文化人才培养,推进基层文化服务的岗位购买和补贴标准,建立县域队伍的统筹培养机制,稳步提高基层队伍素质。

  (八)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其它重大事项。

  三、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要事项的统筹协调,特成立乌兰察布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工作组。

  (一)主要目的:

  1.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法规、部门规章、规划、编制及政策规定的统筹协调,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2.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3.深化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和服务机制创新,完善各项公共文化制度,提高文化治理能力。

  (二)组成单位:由乌兰察布市委宣传部、文明办、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委、建设局、体育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各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三)职责范围:

  1.协调推进重大公共文化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2.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3.协调建立稳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保障机制。

  4.统筹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5.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重点惠民项目。

  6.协调推进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7.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监督评估机制。

  8.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其它重大事项。

  (四)工作机构及人员: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负责整理和收集需要协调组讨论决定的重要议题,贯彻落实协调组关于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决策和部署,以及相关日常工作。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办公室或分管领导为联络员。

  (五)协调组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会议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召集。必要时,协调组成员单位可以提议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单位参加会议。每次会议具体议程及议题,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与其他成员单位会商确定并发文通知。协调组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重点研究、讨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关具体工作任务。

  (六)协调组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由协调组办公室印发。

  (七)协调组各成员在会前应主动研究有关工作,认真准备材料,按时参加会议。

  会议结束后,各成员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根据会议纪要精神,按照职能分工组织落实。

  (八)协调组重点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公共文化管理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政府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和乌兰察布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四、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

  指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七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1.协调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大规划法规政策,以及牵头编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标准。

  2.协调牵头制定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3.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社会化建设相关工作。

  4.承担乌兰察布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5.继续推进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点文化惠民项目。

  (三)市文明办

  1.把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基本指标,并加以实施。

  2.协调推动面向未成年人的公共文化服务。

  3.将文化志愿服务纳入志愿服务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委

  1.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乌兰察布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

  2.指导编制我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

  3.统筹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五)市教育局

  1.将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2.指导中小学课外教育基地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3.推动农村中小学和文化站(室)共建共享。

  (六)市财政局

  1.研究建立基本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运行的财政保障机制。

  2.指导编制我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牵头制定财政保障标准。

  3.协调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关经费问题。

  (七)市人社局

  指导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队伍建设相关政策。

  (八)市民委

  1.将少数民族文化纳入民族工作整体规划和发展战略。

  2.协助推进少数民族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参与研究制定民族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九)市体育局

  1.落实国家、自治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

  2.继续推进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公共体育惠民项目,指导协调推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3.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优惠开放,参与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现共建共享。

  (十)市住建委

  推进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乌兰察布市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

  设施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惠民工程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3〕14号)文件精神,统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我市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结合我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我市创建“五城联创”的具体要求,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总体思路,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为重点,以流动文化服务设施和数字文化阵地建设为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成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化、设备配置标准化、管理服务标准化。到2015年底,我市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全面达到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标准。

  二、加快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包括旗县区级“两馆一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多功能剧场),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电视综合服务室,嘎查(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和农家书屋,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三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服务点(公共电子阅览室)以及文化广场等相关文体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等。以布局合理、功能健全、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文化服务为目标,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以公共财政为支撑,实现全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化。

  (一)建设内容

  1.旗县市区“两馆一场”。旗县市区要建有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和多功能剧场,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建设博物馆等其他公共文化设施。

  2.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电视综合服务室。各苏木(乡镇、街道)必须建有单独设置的文化广播综合服务室。

  3.嘎查(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城镇社区、人口集中的嘎查(行政村)必须建有综合文化活动室,居住分散的牧区嘎查要配有专用流动文化服务车,实现流动文化服务全覆盖。

  4.公共电子阅览室(含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基层服务点)。依托公共图书馆,每个苏木(乡镇、街道)文化站、嘎查(行政村、社区)文化室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实现全覆盖。

  (二)建设标准

  1.旗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规定,服务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建设面积不低于1500㎡,总阅览座位不少于60个;服务人口在10万—20万的公共图书馆建设面积不低于2300㎡,总阅览座位不少于130个;服务人口在20万—50万的公共图书馆建设面积不低于4500㎡,总阅览座位不少于240个;服务人口在50万—100万的公共图书馆建设面积不低于7500㎡,总阅览座位不少于450个。旗县市区公共图书馆要建有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业务、行政办公、技术设备、后勤保障等基本功能用房(场地)。

  2.旗县市区文化馆建设标准。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规定,按照人口比例标准,其中城关镇服务人口规模小于5万人的,文化馆建设面积不低于2000㎡;市辖区服务人口规模在5万—30万的,文化馆建设面积2000—4000㎡;市辖区≥30万人口的,文化馆建设面积4000—6000㎡。旗县区文化馆要建有排练和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基本功能用房;有条件的文化馆要设有室外宣传展示栏和用于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场地(文化广场)。

  3.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电视综合服务站建设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文化部《“十一五”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惠民工程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建有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建设规模不低于300㎡。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电视综合服务站要有用于开展文艺演出排练、书刊阅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室(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基本功能用房和文化活动场地(小型广场),有条件设置电影放映室的文化广播电视综合服务站一层净高不低于4.5米。人口相对集中的苏木(乡镇)要建设供文艺演出和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小舞台。

  4.嘎查(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建设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惠民工程的实施意见》和我市制定的《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3—2015)》的总体要求,城镇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建设面积不低于200㎡,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农区和半农半牧区的行政村(嘎查),须建有独立设置、面积不低于100㎡的综合文化活动室,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嘎查)综合文化活动室面积不低于80㎡,房屋一层净高不低于4米。综合文化活动室要建有多功能活动室、书刊阅览室(草原书屋)、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室(公共电子阅览室)和管理用房等基本功能用房;室外要有活动场地(小型广场)、宣传栏、报刊栏等配套设施。

  (三)设备配置

  1.公共图书馆要有计算机、网络等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视听及音像控制设备,地方文献复制、数字化加工与消毒设备,图书防盗设备,书架、阅览桌椅等阅读设备、残障阅读设备,自助借还设备等。偏远地区要配备流动图书车。

  2.旗县市区文化馆要有灯光、音响、摄录以及多媒体投影演示、视听播放电教设备,根据需要配备艺术教育及培训的相关乐器;有条件的地区还要配置录音棚及相关设备。偏远地区要配置送文化下乡活动的综合流动文化服务车辆。

  3.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电视综合服务站要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图书、报刊、桌椅等阅览设备,灯光、音响及乐器等开展文化活动必备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维修设备。

  4.嘎查(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要有图书、图书阅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乐器、卡拉OK设备、演出服装道具、体育健身等设备。

  三、规范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旗县市区公共图书馆。达到人均占有藏书0.4册以上,平均每册藏书年流通率0.5次以上,人均年增新书在0.02册以上,人均到馆次数0.2次以上。开展书刊借阅、影视欣赏、电子阅览、参考咨询、系列讲座、展览、培训、读书活动以及免费为群众自学提供场地、免费发放资料、设置读报栏等不少于6项的基本服务项目,每周免费开放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推进公共图书馆分馆建设,服务向基层延伸,具备一定的流动文化服务能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可用数字资源存贮量不少于4TB。

  (二)旗县市区文化馆。免费提供排练、演出、电影、视听、展览、阅览、培训、讲座、游艺、体育以及免费为群众业余文艺团队提供活动场地、免费发放资料、设置读报栏等不少于6项基本服务项目,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低于42小时,人均参加文体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3小时。具备一定的流动文化服务能力。

  (三)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电视综合服务室。对广大群众进行时事政策宣传和政策法制教育;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组织电影、电视放映;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公共电子阅览室)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班、科普讲座、农技知识讲座等,辅导和培养文艺骨干;开办图书室,组织群众开展读书活动;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指导嘎查(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开展各种活动;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不少于4项,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可用数字资源存贮量不少于1TB。

  (四)嘎查(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组织社区居民、农牧民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组织电影、电视放映;利用农家书屋、图书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组织群众开展读书活动;指导和辅导文化大院(户)开展文化活动;每个行政村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2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每年组织3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文体活动。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含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基层服务点)。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在全市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和嘎查(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内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按照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终端计算机不少于10台、局域网存储空间不少于1TB、互联网出口带宽不低于2M的标准,实现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行政村、社区)全覆盖。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公共电子阅览室)“村村通”,使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使用文化信息资源及享受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等的资源服务,实现扩大覆盖、消除盲点、完善服务的目标。

  四、强化公共文化服务日常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属于国有资产,各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设备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旗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其他文化资产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挪用、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途,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二)人员管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统一归口旗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管理,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配备4至5名专职工作人员;嘎查(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至少配备1名财政补贴的文化管理员。各地区要积极整合调整人员编制,做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工作,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制定岗位绩效考核和工资制度,建立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创新的激励制度,积极探索人员聘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切实提高基层文化工作人员的服务效能。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旗县市区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职职工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苏木(乡镇、街道)、嘎查(行政村、社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参加全国基层文化队伍远程网络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0课时。

  (三)资金管理。设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市、旗县区财政和文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共同制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扣减下一年度拨款。对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审计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四)运行管理。各旗县市区文化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运行管理,协调指导所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业务工作。新建的居民小区公共文化设施要经文化部门指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一体化规划,一体化建设,不断提高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各级财政用于文化的支出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公共财政对公共文化服务经费足额拨付,切实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业务工作和人员工资以及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更新经费保障。各级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人员经费、业务工作和设施运行所需经费由市、旗县区两级政府公共财政足额保障,基本建设、设备配置及免费开放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形成以各旗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上级财政经费补贴为辅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投入机制。

  (三)加强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和法规,确保各项保障制度落实到位。加强新建居民小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意见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2〕10号)中提出的“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政策,基本实现15分钟文化圈要求。制定旗县市区“两馆”和文化站(室)经费保障、人员培训、免费开放和管理运行等办法,以及开展文化服务活动、创建特色文化项目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努力形成一套符合实际、具有特色的制度体系。

  (四)落实人员编制。旗县市区“两馆”要根据所服务范围人口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编制,要重点考虑提升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旗县市区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要高于80%。配齐配好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电视综合服务室专职人员,发展壮大文化志愿者服务队伍,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文化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五)建立考核机制。把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城乡一体化考核目标。组织开展文化建设先进旗县市区、先进馆(站)等先进单位评价考核,对通过考核考评完成目标较好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

  

  

  

  乌兰察布市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标准化、均等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有关要求,探索我市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模式、路径和方法,提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现就促进我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任务,依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重实效”的基本思路,建设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管理规范、实用高效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和谐秀美乌兰察布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部门联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

  2.保障基本、促进公平。从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出发,立足省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3.统筹城乡、突出基层。明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标准,建立以城带乡联动机制,合理配置城乡公共文化资源,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心下移、资源下移、服务下移,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建设,

  4.创新管理,积累经验。通过先行试点,在试点中探索、在实践中总结、在推进中完善,形成符合现代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制度与机制,为全市乃至自治区开展标准化、均等化工作积累经验。

  三、明确标准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旨在以实现标准明确、管理规范、服务良好、公众满意为目标,形成运转顺畅、协调高效的标准化均等化工作机制,确保基本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有标可依、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有章可循、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有据可考,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一)硬件建设标准

  1.旗县市区达到“两个一”。建有1个建筑面积不低于文化部颁发二级馆标准的图书馆(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少年儿童阅览室300平方米以上);建有1个建筑面积不低于文化部颁发二级馆标准的文化馆(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厅300平方米以上)。

  2.乡镇(苏木、街道)达到“三个一”。建有1个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文化站,建有1个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广场(可与体育部门的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合并建设),建有1套(15件以上)体育健身、文化器材。

  3.行政村(嘎查)达到“四个一”。建有1个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地面硬化的文化广场(可与体育部门的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合并建设),建有1个农家书屋,建有1个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综合性文化活动室,建有1个有线覆盖、直播卫星接收和地面无线相结合的100%的电视“户户通”、广播“村村响”(宣传和应急响应等服务)覆盖率。

  4.城市社区(1万人口以上)达到“三个一”。建有1个地面硬化的2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广场,建有1个每百户居民拥有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建有1套(15件以上)体育健身、文化器材。

  (二)内容建设标准

  1.旗县市区达到“四个一”。1个为特殊群体(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每年至少服务一次的特色项目,图书馆每月举办1次文化讲座,每年1次覆盖旗县市区的读书活动,每季度演出电影1场。

  2.乡镇(苏木、街道)达到“三个一”。每年1场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每季度1场戏、1场单项性自办文体活动(特色群众文化活动)。

  3.行政村(嘎查)达到“三个一”。每年1场戏、每月1场电影、每半年1次自办文体活动。

  (三)技术支撑标准

  1.旗县市区达到:县图书馆藏书量不少于5万册、数字资源量达3TB、公共电子阅览室电脑终端40台以上,图书馆、文化馆均应建有网站,博物馆(纪念馆)应建有网页。

  2.乡镇(苏木、街道)达到:综合文化站公共电子阅览室电脑终端4台以上,图书室藏书3000册以上、报刊6种以上。

  3.行政村(嘎查)达到:公共电子阅览室电脑终端2台以上(社区4台以上),农家书屋书籍1500册以上,各项文化活动有台账登记。

  (四)政策保障标准

  1.协调保障标准

  成立由市文新广局牵头,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推动标准化、均等化工作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2.财政保障标准

  市直、旗县市区两级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图书馆每年新书购置费不低于80万元,旗县市区图书馆每年新书购置费不低于10万元。统筹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惠民资金,资源整合、共建共享。

  3.人才队伍建设标准

  (1)旗县市区级图书馆、文化馆达到“三个一”。每馆1支不少于10人专业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拥有1支登记注册、志愿服务、规范管理的文化志愿者队伍。每年1次乡镇(街道)、村(社区)级文化骨干队伍培训。

  (2)乡镇(苏木、街道)综合文化站达到“二个一”。1支不少于2人的专职人员(年度直接从事文化站工作时间不低于240天)、1支业余文艺队伍。

  (3)行政村(嘎查、社区)达到“二个一”。1名文化协管员、1支业余文艺队伍。

  (五)考核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达到“三个一”。1套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标纳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班子考核内容的评价标准,1套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文化机构服务内容、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标准,组建1支由有关部门和群众代表参与的绩效评估组(每年评估一次)。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探索实施由社会第三方独立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

  四、组织实施

  乌兰察布市标准化、均等化建设将采取先行试点,然后全面铺开的方式进行。试点工作先期在集宁区开展。2015年底完成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有借鉴和推广意义的地方标准体系和服务模式,全面推进我市各项标准的完善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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