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期刊栏目>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正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产品“三品一标”
认证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
乌政办字〔2015〕14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6日


  

乌兰察布市农产品“三品一标”

  认证奖励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励我市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畜产品生产加工业对“三品一标”申报的积极性,加大对有机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力度,提升农畜产品品质,树立品牌形象,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以及我市做大做强绿色农畜产品供应基地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品一标”,是指农业部下属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所开展的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畜产品的生态环境质量,生产过程必须符合无公害质量标准和规范,将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质量安全指标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农畜产品(食用类,不包括深加工的食品),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上述标准和规范并上报国家农业部通过审批认证的农畜产品。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在无污染的生态环境中种养植及全过程执行标准化生产或加工的农畜产品,严格控制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使之符合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和规范,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上述标准和规范并上报国家农业部通过审批认证的的食品。绿色食品标准是由农业部发布的推荐性农业行业标准(NY/T),是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纯天然、无污染、安全营养的食品,也可称为“生态食品”。它是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方式及标准生产、加工出来的,生产过程绝对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农药、化肥、色素等化学物质和采用对环境无害的方式生产,并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该特定地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及特定生产方式,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经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受理,首次获得国家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或农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的(简称“三品一标”),均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奖励补贴。

  第四条 奖励补贴标准:突出主导产业,有一定的认证规模,且企业和认证产品有一定知名度,为当地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认证产品的不同类别,分别给予1—8万元不等金额的奖励补贴。

  (一)获国家无公害农畜产品认证的,每个认证主体一次性奖励金额1万元;

  (二)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每个认证主体一次性奖励金额2万元;

  (三)获国家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认证主体一次性奖励金额4万元;

  (四)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产品,每个认证主体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五条 奖励相关规则:

  (一)对于同一单位,一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两种或两种以上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二)当年获得“三品一标”农畜产品认证,已享受过奖励补贴,以后年度同一认证主体的同一产品再获得更高奖励标准的认证,再次申请奖励补贴的,按照所认证类别奖励标准与上一次奖励标准的差额确定奖励金额;

  (三)“三品一标”认证后,在认证有效期满经重新审核复查换证、续展或再认证的,给予原奖励金额50%的补贴,且只能享受一次。

  第六条 每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或单位。

  第七条 “三品一标”认证奖励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级负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属市直单位认证的,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全额解决。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其它经济组织进行申报;申请单位填写《乌兰察布市“三品一标”认证奖励补贴申请表》,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副本)及其复印件,于当年11月1日之前,向所属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属市直单位的,直接向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现场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经本部门与本级财政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于11月10日前联合报送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对受理市直单位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市财政部门,市旗县两级财政部门拨付相关资金。

  第九条 获奖单位应严格保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农畜产品品质和品牌形象,努力提高本单位和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自觉执行相关政策要求或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获奖单位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认证的,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细化审批程序,确保奖励补贴公开、公平、公正;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作者:     浏览次数:0    〖打印〗〖关闭
主办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联系电话:0474-8320105  地址:  邮箱:zwgkb636@163.com  蒙ICP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