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14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市本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2016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58件,宣布失效51件,确认继续有效68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1件)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