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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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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发〔2016〕3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工作部署,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6〕9号和国发〔2016〕10号文件的通知》(内许可审改办发〔2016〕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精神,现就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做出如下决定:

  一、工作重点

  1.各旗县市区要将本地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同国发〔2016〕9号文件和国发〔2016〕10号文件等进行详细比对,梳理出需要取消的行政权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第208号令)规定的程序报请当地政府取消。市直有关部门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一律不得对外行使,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2.市直有关部门要规范下放事项,对照市政府下放事项目录逐项落实、下放到位,严禁明放暗不放、虚放实不放和变相回收。要规范业务指导,移交相应审批表格和示范文本,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主动开展培训会、座谈会等形式,强化业务操作培训。要规范后续监管,建立健全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履行后续监管职责。

  3.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工作,积极主动做好与市级放权单位的衔接工作,确保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规范、高效运行。一是承接机构到位。要主动加强与市直单位的沟通协调,明确承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确保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二是流程优化到位。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流程进行全面梳理规范。科学设定办理环节,再造审批流程,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建立项目明确、流程清晰、职责到位、运转灵活的审批服务链,并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和承接工作顺利推进。

  2.加强协调指导。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掌握事权取消、下放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及时掌握下放事权的运行效果,确保事权下放承接工作有序开展、运作顺利。各地各有关单位对调整的权力事项要宣传到位、服务到位,使基层、企业、群众切身感受到简政放权带来的高效率和新气象。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68项)

  2.下放旗县市区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76项)

  3.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12项)

  4.类别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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