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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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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发〔2016〕5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2日 


  

乌兰察布市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按时完成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任务,根据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十个全覆盖”和脱贫攻坚重点工作推进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措施主要针对列入精准扶贫“五个一批”中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的建档立卡人员。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着力加强教育脱贫,加快实施教育扶贫工程,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合理布局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快标准化学校建设,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大对贫困家庭在校学生的救助力度。对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支持。着力构建覆盖全市发展教育脱贫工作机制,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在校生从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通过“减、免、补、助、奖、贷”等资助政策,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到2020年实现全市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第三章 建档立卡

  

  第四条 根据“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即“五个一批”脱贫方式要求,对扶贫部门核准的具有乌兰察布市户籍列入“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的人员,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本、专院校六类,分年度分类建档立卡,申请表(附表一)分年度填报,旗县市区管理中心留存。

  第五条 分学年(期)统计年度发展教育脱贫人数。2016年脱贫人数分别于5月和10月底前,按照附表二要求完成春季、秋季各类发展教育脱贫人数汇总和上报工作。以后年度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各类发展教育脱贫人数汇总和上报工作(附表二),以便及时核算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条 动态管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和返贫人员中符合扶持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扶持范围。对已脱贫退出的扶持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继续给予扶持,确保其稳定脱贫,避免出现“刚脱贫,又返贫”现象。

  

  第四章 现行资助政策

  

  第七条 继续实施蒙语授课幼儿资助政策:每生每月资助430元,每年按9个月计算,每名幼儿年资助3870元;农村牧区幼儿园在园幼儿实行免收保育费政策。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利用国家资助资金实施资助。

  第八条 实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两免两补”(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住宿费、城乡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政策。汉语授课寄宿生,小学年生均补助1000元,初中年生均补助1250元。蒙语授课寄宿生,小学年生均补助1350元,初中年生均补助1620元。

  第九条 继续实施市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牧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乌党发〔2013〕9号)政策,即:蒙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在自治区政策补助的基础上,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每生每天再分别补助7元、8元、9元,每年按270天计算。

  第十条 继续实施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两免”(即免收学费、免收教科书费)政策,按照在校生30%的比例,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年人均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政策。

  第十一条 继续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收学费、免收教科书费、免收住宿费、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免学费每生每年2000元;免收教科书费,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550元,三年级学生每生每年100元;免收住宿费,每生每年500元;在校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享受2000元国家助学金。高职院校寄宿生每生每年免收住宿费800元。

  第十二条 高等教育按照“应贷尽贷”原则,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每生每年可申请贷款8000元,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政府承担,学生毕业后分11年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国家实施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重点向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学生倾斜。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自治区对当年录取到普通高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的子女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调整《乌兰察布市城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4〕87号)实施范围,仅对具有乌兰察布市户籍且考入全国各类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的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不包括已享受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新生)在校期间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从2016年春季开始,对2015年底前已享受该政策资助的但未列入精准扶贫范围的在校大学生,仍继续给予每年1500元资助。

  第十六条 停止实施《乌兰察布市家庭经济困难高职、中职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方案》(乌教财〔2015〕3号)资助政策。

  

  第五章 新增资助措施

  

  第十七条 从2016年春季开始,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且没有享受自治区低保政策资助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本、专科全日制(含少数民族预科班)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每人每年资助1万元。2016年本专科应届毕业生,资助资金为5000元。

  第十八条 对汉语授课在校寄宿生,在原有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生活补助费,小学生每生每天7元,初中生每生每天8元,高中阶段学生每生每天15元,全年按270天计算。没有寄宿的学生通过其他渠道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 对普通高中寄宿生每生每年补助住宿费500元。

  第二十条 正在实施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要优先向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学生倾斜。

  第二十一条 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农村中小学生到旗(县市区)所在地学校上学的寄宿生给予交通费补助,每人每年补助300元。

  

  第六章 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新增各类扶贫补助资金按照市、旗(县市区)3:7的比例分担。根据年度建档立卡扶持人数和补助标准,市、旗县市财政将扶持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与发放。市财政将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受助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年度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集中支付。确保扶贫资金按时落实到受助学生。

  第二十四条 资金申请。扶贫资金按学期申请,按学期发放。学校组织列入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学生填写《乌兰察布市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申请表》(附表一),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整理报旗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旗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乌兰察布市发展教育脱贫一批资金计划表》(附表二)汇总,于10月底前上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节余资金处理。因学生变动产生的节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资金结余情况在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

  

  第七章 建立多渠道帮扶机制

  

  第二十六条 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帮扶列入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人员。鼓励和支持市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引导社会各界人士联系贫困学生,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教育脱贫,并对非寄宿生给予资助。

  第二十七条 动员教育系统内党员干部与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开展结对帮扶,力所能及地帮助贫困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积极进取教育机制。把经济资助与学生思想教育相结合,使感恩教育、诚信教育自然融入扶贫工作。积极探索新途径,为经济困难学生搭建勤工助学实践平台。

  第二十九条 为贫困家庭提供校内公益岗位。全市教育系统努力开发勤杂工、水电工、保安门卫、绿化保洁等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优先提供给符合条件又愿意从业的贫困家庭成员就业,实行帮扶,确保贫困家庭成员有活干、有收入。

  第三十条 建立学困生帮扶机制。加强对贫困家庭中学困生在学业上的辅导和帮助。各学校发动全体教师,建立教师“一对一”帮扶机制,努力提高学生学业成绩,确保不因成绩差而辍学。要对贫困家庭学生进行心里咨询、辅导,消除自悲感,增强信心,使其健康成长。

  第三十一条 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对未就业的“三后生”(初中毕业、高中毕业、大学毕业”),以及贫困家庭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依托现有职业院校教育资源,进行免费就业培训,帮助他们创业就业。

  第三十二条 对贫困家庭的大学毕业生,参照低保家庭大学生就业政策,给予特殊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三条 整合教育资源,优化学校布局,积极鼓励农村牧区学生到县城学校上学,享受优质教育。对自然环境差、优秀教师严重缺乏的农村牧区小学、教学点和初中,要加大教育资源整合力度,积极鼓励学生到县城学校上学,使农村牧区学校的学生与城镇学生享受同样的优质教育,从学习条件和学校环境上解决城乡最后一公里和起跑线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各旗县市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解决进城上学学生的实际困难,对村小、教学点和初中进县城所在地学校上学的寄宿学生,给予特殊生活费补助;对因子女进城上学父母陪同需要租房的给予租房补助。

  

  第八章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优化农村牧区学校教师队伍,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农村牧区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责,现有教职工进行聘用。

  第三十六条 因农村牧区校(点)整合剩余的教职工,可以调整到县城所在地学校参与学生生活服务和学校后勤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确需保留的农村牧区学校,通过返聘退休教师、新招聘教师定期到农村牧区校服务以及现有城镇教师定期到农村牧区学校支教等方式,多种渠道解决教师短缺问题,保证农村牧区学校能够开启开足课程。并提高农村牧区教师生活待遇。将教师服务期工作考核情况,列入工作调动和评定职称重要指标。

  第三十八条 建立区内师范院校在校大学生到农村牧区学校帮教志愿者服务长效机制。

  第三十九条 加大农村牧区学校教师培训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村牧区学校教师的培训,提高农村牧区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第九章 加强农村学校建设

  

  第四十条 对确需保留的农村牧区学校,加大办学条件改善力度。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住宿条件,扩建宿舍走廊和室内卫生间。改善住校教师住宿和办公条件。

  第四十一条 加大农村牧区学校现代信息技术教学设备配备力度,解决农村牧区学校现代信息技术教育“三通”问题。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布局整合而闲置校舍和资产要进行合理处置,避免国有资金流失。根据农村牧区实际需要,闲置校舍通过改造举办幼儿园。

  第四十三条 对农村牧区闲置校舍,可以通过政府划拨程序移交民政部门,举办社会福利院。也可以通过公共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继续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四条 发展教育脱贫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市、县教育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层层成立以教育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发展教育脱贫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学校也要确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摸清底数,精确到人,确保脱贫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十五条 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摸清底数,建立信息台账。旗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各学校要建立每一名贫困学生资助详细档案,记录每名学生年度资助情况,核算每户贫困家庭年度获得的政策性扶持资金,贫困学生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教育精准扶贫工作稳步推进。

  第四十六条 教育部门要加强各类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完善补助资金发放档案。

  第四十七条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画、宣传横幅、板报等各种载体,加强舆论引导。宣传好教育精准扶贫的重大意义、帮扶内容和典型事迹等,让全社会了解国家有关扶贫政策,进一步统一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认识,激发教育扶贫攻坚信心,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十八条 强化监督考核。将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各类教育资助资金落实情况。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贫困生资助情况要进行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从建档立卡,资金管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扶贫办负责解释,各旗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教育局、扶贫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6年春季开始执行,市政府原出台的有关在校生资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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