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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强乡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
乌政字〔2016〕4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关于加强乡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2日 


  

  

  乌兰察布市关于加强乡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全面提高乡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让乡村孩子接受公平、良好的教育,根据市政府印发的《乌兰察布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和《乌兰察布市教育扶贫暨乡村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现就加强乡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教育扶贫工作精神和国务院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着力补齐乡村教育发展短板,按照整体规划、创新机制、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提升乡村教师队伍素质,提高教育质量,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二、目标任务

  合理规划乡村教育发展布局,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集中施策,多措并举,到2017年底,全市乡村学校布局调整得到进一步优化,教师聘用制改革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渠道得到进一步畅通,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提升。到2020年努力建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服务乡村、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脱贫和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乡村学校教师编制管理体制

  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县管校聘”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按需分配、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目前乡村学校布局优化调整和开齐开足课程实际需要,统筹提出分配调整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意见,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为乡村教师合理进出和聘用提供充足的编制保障,确保乡村学校基本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体育、音乐、美术、科学技术、心理健康等课程。

  (二)全面实行乡村教师全员聘用制度

  根据乌兰察布市政府公办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职工全员聘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扎实开展乡村教师全员聘用工作。各旗县市政府要专门成立由教育、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参与的新一轮乡村学校布局优化调整教师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聘用方案,确定聘用范围、岗位职责及竞聘的基本条件和标准,进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要加强领导,保证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统筹做好聘用未上岗教师的分流工作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统筹规划,研究制定聘用未上岗人员分流办法,切实做好转岗分流工作。一是对年老有病无法工作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二是对接近退休年龄的男57周岁、女52周岁以上的教师(高级职称的女教师为57周岁以上)由自己提出申请,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坐休。三是其他聘用未上岗的教师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分流转岗到其他单位工作,接收单位负责对分流教师进行年度考核。病休、坐休和分流转岗人员的乡村教师身份、教师工资待遇和现有职称及聘任不变,人事关系仍由教育部门管理。

  (四)做好乡村学校短缺教师的专项招聘工作

  1.建立乡村学校教师专项招聘计划。各地在中小学专项事业编制总额内,拿出专门编制设立乡村教师专项招聘计划,招聘乡村学校短缺教师。2016年7月,通过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门为乡村学校招聘283名短缺学科教师。招聘面试工作在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旗县市区组织实施。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没有完成招聘计划的部分,在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教育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校园招聘。校园招聘以集宁师院、内蒙古师范大学等区内师范类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进行招聘。

  2.落实自治区“地方免费师范大学定向培养计划”。从2017年到2020年,根据旗县市需求计划,由市教育局统筹,每年统一与50名通过普通高考,由内蒙古师范大学和内蒙古民族大学定向培养“一专多能”从事乡村教育的师范生签订合同,学生毕业后,经当地组织试讲和考核合格后,按照合同直接分配到乡村学校任教,旗县教育和编制部门负责落实编制,工资纳入财政统发。“地方免费师范大学定向培养计划”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由市和旗县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完善乡村学校支教机制

  1.推进《乌兰察布市教育局与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友好合作框架协议》的进一步落实。一是全市每年选派5-10名乡村学校校长、副校长到呼和浩特市优质中小学挂职锻炼,挂职时间为半年。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每年从呼市地区中小学后备干部中选派20名优秀教师来我市支教,支教时间为一年。二是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盟市(高校)优秀退休教师对口支援乡村教育计划协议书》,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每年选派优秀退休教师来我市开展支教活动,建立相当固定的对口支援关系。支教期间,由当地财政每月为支教教师支付生活补贴1500元,并报销交通费。

  2.加强与内蒙古师范大学和集宁师院的进一步合作,按照相关协议,内蒙古师范大学和集宁师院每年选派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在职研究生以志愿者服务的形式,到我市乡村学校进行支教,支教时间一般为连续三个月。支教期间,当地财政每月为支教教师支付生活补贴1500元。支教期满,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评定,考核评定意见存入个人档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乌兰察布市招聘乡村教师,应优先招聘录用在我市乡村学校支教的优秀毕业生。

  3.建立完善集宁地区优秀退休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和旗县城镇在职教师到乡村学校巡回讲课制度。

  (六)努力实施乡村教师能力提升工程

  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国培计划”,优先选派乡村教师接受远程培训和外出脱产研修。市财政每年拿出300万元,旗县财政每年拿出100万元用于乡村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要加强乡村学校教育信息“三通工程”建设,年底前,率先为全市45所标准化建设的乡村学校教师配齐笔记本电脑,配备率达到100%,全面开通“同频互动课堂”。到2017年底,完成每位乡村教师不少于50学时的最新信息技术能力专项培训,提高乡村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水平。

  (七)努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1.全面落实《乌兰察布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一是按照自治区《关于全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苏木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乡村教师补贴政策。二是各地要加快实施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切实解决乡村教师周转宿舍问题,为交流到乡村学校的校长教师提供生活保障。三是实行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倾斜政策,乡村教师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再作外语成绩、计算机、发表论文等刚性要求。对于在乡村学校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紧缺学科优秀教师,可不受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数的限制聘用到相应岗位。四是建立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制度,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救助范围,同时要建立乡村学校教师定期体检制度,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2.对新招聘的应往届本科毕业生,除正常工资以外,工作5年内,每月再增加2000元的绩效工资。

  (八)完善乡村教师考核和奖惩机制

  1.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建立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工资能高能低的考核机制。

  2.根据《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按照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20年和10年的不同规定,分别实行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级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3.评选表彰各级各类优秀教师要切实实行向乡村学校倾斜的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予以物质奖励。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和领导,要细化任务和分工,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学校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和指导。编制部门要积极配合实施乡村教育改革发展的编制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乡村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在人事管理、职称评聘等政策措施方面给予保障。各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定期研究乡村教育工作机制,做到配合密切、信息畅通、合力攻坚。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将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管理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各旗县市区要认真研究政策,定向施策,精准发力,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区具体工作措施,确保每一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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