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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合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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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发〔2016〕6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审议通过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现就推进国税、地税合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地税合作规范》提出的要求,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规范税收执法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完善机制,不断创新合作形式、拓宽合作领域,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打造乌兰察布市税务便民服务综合体,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真正实现服务上更好贴近纳税人、管理上更多便利纳税人、执法上更少干扰纳税人。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市税务部门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加强合作,共同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共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依法治税。

  (二)互利共赢原则。以双方实际业务需求为基础加强国地税合作,在准确把握需求结合点的基础上,明确合作范围,拓宽合作领域,促进工作提质增效,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三)部门配合原则。各有关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深入协作,在涉税信息提供和共享方面加强联系,在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中提供执法协助。

  (四)坚持创新原则。旗县市区税务部门要根据业务需求探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合作方式,深化合作内容,推进深入合作。

  三、合作目标

  通过加强协作配合,促进管理协同、征管互助、信息共享,提高征管效能,防范税收风险。通过整合征管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征纳办税成本,实现国地税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合作,进一步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积极助力我市全面创新改革发展。

  四、工作内容

  (一)纳税服务合作

  1.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2016年底前,各地要通过合作共建,实现办税业务“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国税、地税互设窗口;二是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三是国税、地税共驻政务服务中心。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应能够办理主要涉税事项。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实现合作共建的目标。

  2.探索打造乌兰察布市“电子税务局”。基本涵盖实体办税厅通知公告、政策咨询、纳税申报、优惠备案、代开发票、发票领购、预约办理等各类事项。实现纳税人登陆一个平台,办理两家业务。

  3.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逐步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电子登记”方式,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发证。

  4.联合开展税务变更、注销登记。建立联合调查巡查工作制度,联合开展变更、注销实地核查工作,避免重复下户;未经对方确认,不得单方办理登记注销手续,避免出现一方已经注销、另一方仍然正常经营的情况。

  5.联合开展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制定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的方案。联合开展企业走访,共同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和基础信息,及时共享联系企业的税源基础信息动态变化情况。

  6.联合开展税收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开展宣传的同时,依托网络,就纳税人、社会公众关心的话题与纳税人进行网络交流。在政务中心合作办税区联合开展“税务局长服务日”活动,联合现场答疑解惑;根据双方宣传工作的共性事项制定联合宣传规划、计划,联合开展税收宣传月的各项活动,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7.联合开展培训辅导。采取上门服务、举办纳税人学堂、举办专题辅导培训班等形式,联合开展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探索建立由各税种业务骨干和税收中介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定期组织业务研讨,加强团队交流合作,提高培训辅导水平。

  8.联合开展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在合作办税区联合设立满意度联合调查意见箱,现场征求纳税人需求。通过互联网网上征求纳税人意见。共同委托第三方每年开展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掌握纳税人需求。

  9.联合共建纳税人维权组织。整合现有的纳税人维权中心、纳税人维权平台资源,联合建立国地税维权中心,引导纳税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10.联合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联合成立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管理办法》,联合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综合运用评定结果,联合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推荐年度纳税先进。尝试开通“税贷通”业务,为纳税信誉较高的企业争取银行资金支持。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纳税人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营造依法纳税氛围。

  (二)合作开展税收管理

  11.委托代征税款。对10万元以下发票代开业务,由国地税共同委托邮政局代开代征,对10万元以上的代开发票业务,由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营改增全部完成后,根据工作实际,双方具体商议委托代征事项。

  12.协同管理非正常户。对一方税务机关已认定为非正常户,而另一方为正常户的纳税人,双方协同实地调查,采取限量供应发票等措施,协助对方追征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或敦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解除非正常状态。

  13.协同开展双定户定额核定工作。定期互换双定户定税信息,对定税额勾稽关系不符合常理的个体户共同开展联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适时调整双定户纳税定额。定期开展典型调查,共同核定定额,联合发布定额公示公告,共同下达核定文书。

  14.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统一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统一所得税管理工作方式,对帐物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成本或收入的小企业扩大核定征收面,共同研究制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权益。

  15.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根据各地经济运行及行业特点,在双方共管户范围选择重点行业制定税收风险任务,统筹安排国地税双方管理资源,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纳入本地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16.协同开展风险应对。成立国地税联合评估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采集涉税分析数据,联合推动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构建重点行业风险指标、模型;协同部署行业评估方案,合作开展共管户的纳税评估工作。定期交流互通风险疑点信息,集体讨论确定评估对象、提出应对风险的措施,统一进度,一次进户,联合开展案头评估、约谈和实地检查,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拟定处理意见,指导企业开展自我纠正,实现国地双方以少量的人力投入化解征纳风险。

  17.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联合组建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团队,联合辅导和督促企业做好风险自查,对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制定年度风险管理计划,共享风险识别信息,共享识别成果。

  18.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资格。国地税双方联合对非居民企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和处理,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工作一致。一方对非居民企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提出质疑的,应及时告知对方,对方应及时将本单位意见进行书面反馈。

  19.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成立联合反避税工作小组,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联合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对同时涉及双方管辖税种的,联合开展特别纳税调整工作。

  20.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建立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联合协作机制,按月传递对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信息及纳税义务判定信息,按月通报非居民企业税源协议、合同等资料。

  21.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国税局每月收到支付人《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信息报告表》后,及时传递给地税局。在后续管理中,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对于发现问题需要对方协助的,另一方要积极配合。

  22.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纳税人登记、变更、注销、非正常户管理、各税种申报、税收优惠、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核定、财务资料风险识别管控、税务稽查等涉税信息每月月初交换,及时共享。

  23.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成立综合治税办公室,联合工商、质检、房产、国土、银行等部门建立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制定年度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工作,依托涉税信息平台,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按月进行及时传递,掌握纳税人涉税变动情况,有效管控纳税人。

  24.联合开展税收分析。探索建立统一的数据分析平台,定期上传分行业、分税种的数据信息和双方认定的重点企业财务信息、税种申报信息等数据,为双方开展税收微观分析提供资料。联合开展重点税源、重点行业税收分析调研,为地方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

  25.联合开展税收调查。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共同对所辖范围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等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调查摸底,掌握行业发展趋势以及主要产品的市场形势,共同分析研究税收收入形势,为制定征管措施和工作重点提供依据,为地方预算收入提供基础数据。

  (三)合作开展税收执法

  26.联合确定稽查对象,联合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联合稽查局从上级交办、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举报案件、风险推送的案源中选取共同管辖纳税人案件,确定实施联合检查的对象,共同制定检查预案,共同确定检查方法,协同审理,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并出具执法文书,共同实施检查。对联合稽查案件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的,由缴纳主税种的税务机关办理移交手续。及时通报联合稽查对象有关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和税款执行异常情况,按需同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7.联合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共同与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合作机制。联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开展发票检查,共同商定联合执法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

  28.协同发布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增强惩戒力度,形成惩戒合力,实现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29.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类、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违反发票管理类、违反纳税申报类、违反税款征收类、违反税务检查类、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类七大类税收违反行为,国地税双方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要求,结合违法行为具体的危害性,统一处罚尺度,区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类情节进行处罚,保障处罚公正公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国地税合作工作扎实、规范、有序、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国地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各旗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国地税合作办税人员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重要事项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二)明确职责分工。全市国税、地税、政务中心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履职尽责,加强联动,强化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实效。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业务整合、人员培训和办税工作的日常考核管理,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办法,确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窗口及配套房间的调整、软硬件建设和相关设施的完善维护等工作,协助国、地税做好人员培训和管理等各项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宣传,做到口径一致,积极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三)强化督导考评。市政府将加强对联合办税项目、责任单位的督促、指导与考评工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沟通协调、排忧解难,确保国地税合作落实到位,取得应有成效。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国地税合作工作执行不力的部门和人员实行严厉问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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