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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马铃薯目标价格指数
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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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字〔2016〕88号

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乌兰察布市马铃薯目标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18日 


   

  乌兰察布市马铃薯目标价格指数保险

  试点工作方案

  

  为促进乌兰察布市马铃薯产业发展,稳定马铃薯种植户收入,分散马铃薯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试行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转变财政支农方式的政策精神,2015年我市在察右中旗和察右后旗两个旗县开展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通过一年试点,参保农户都非常满意,达到了预期效果。2016年我市将继续开展试点,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建立马铃薯价格波动风险保险分散机制,稳定种植户的收入预期,促进马铃薯种植和销售稳定,助推马铃薯产业的稳健发展,争取使我市成为全国马铃薯产地市场销售价格最重要的报价中心,扩大我市在马铃薯市场价格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全国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探索可行模式。

  (二)主要任务。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按照保险机构自主承保、种植户自愿投保、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向我市马铃薯种植大户、合作社、企业等推广实施基于马铃薯保底目标价格的保险,当约定理赔期内发生了市场销售价格低于投保约定目标价格的情形时,由承保保险机构就差价部分按约定产量和实际投保面积全额赔偿。2016年除继续在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开展试点外,新增加四子王旗作为试点旗县。

  二、保险办法

  (一)承保机构和参保对象

  2016年,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分别承担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和四子王旗的承保任务,分县域实施。试点成熟后凡符合条件、愿意承办该业务的保险机构均可申请参加。

  参保对象为种植面积在200亩(含)以上、采用喷灌滴灌种植方式、自愿参保的种植户、合作社、企业等。

  (二)投保流程、约定价格和产量的确定及保费

  意向投保人向保险承办机构提交意向投保书,春播结束且马铃薯出苗后一个月内正式签署投保协议,交纳保险费,完成投保。

  保险约定的目标价格为专用薯(包括夏波蒂、大西洋、费乌瑞它、冀张薯8号、冀张薯12号、青薯9号、兴佳2号、中薯5号、中薯18号等品种)1.24元/公斤,保险费率为8%,约定保险产量为1750公斤/亩商品薯。

  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交纳。保险金额=约定目标价格(元/公斤)×约定保险单产(公斤/亩)×保险面积(亩)。

  (三)保险期和理赔

  保险期和赔付:每年马铃薯价格保险期间为9月20日至10月31日。在保险期内,由旗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马铃薯价格信息采集小组,对县域内的马铃薯销售价格进行采集,并上报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采集阶段平均售价,作为决定是否理赔的市场价格。如市场价格低于投保时约定的目标价格,无论投保人马铃薯是否实际卖出,保险机构均按照市场价格与约定价格的差额,对应保单载明的保险单产和承保面积,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并在20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赔付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赔偿金额=(市场价格-约定价格)×保险单产×保险面积×(1-免赔率10%)。当市场价格与约定价格差价超过0.20元/斤,免赔率为15%。

  (四)价格采集方式

  市场价格确定:由旗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投保人代表、保险机构、独立第三方(可以是中间人,也可以是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人员)组成价格信息采集小组。价格信息采集小组成员中,承保公司、旗县农牧业局人员原则上不得无故更换,但投保人代表要尽量考虑每个投保人分别分期参加。价格信息采集小组自9月20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每五天对投保人种植地(具体到嘎查村级)三两(含)以上的马铃薯销售市场价格进行一次采集,采集结果录入采集表,采集表由三方采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马铃薯销售市场价格行情联合协同报价(同一地点、同一时点三方信息采集人联合协同报价),对各地各信息采集人报价计算平均价,并据此确定本年度某品种的最终市场价格。

  特殊情况处理:1、如出现某时间段无人收购、无法报价的情形,该时段在计算平均价格时予以剔除;2、出现其他严重影响保险实施的特殊情形,由马铃薯价格保险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三、政府支持政策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鼓励马铃薯种植户投保,减轻投保人负担,市、县两级政府对马铃薯价格保险试点工作给予以下扶持:

  (一)争取将我市马铃薯价格保险列为全国试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市政府积极争取将我市马铃薯价格保险列入全国试点,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二)保费补贴。对投保马铃薯价格保险的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种植户实缴保费的70%,由市本级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20%,种植户承担保费的30%。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依据各保险承保机构实际承保情况直接拨付。

  (三)建立大额赔付准备金。由承保保险机构参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内财金〔2013〕1816号)的相关规定,从马铃薯价格保险保费收入和承保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并逐年滚存,专项用于大额赔付准备。

  四、组织领导和实施

  市县两级政府成立马铃薯价格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试点工作的实施、补贴政策审定落实和其他重大事项审定。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农牧业局、财政局、金融办、保险行业协会和承保保险机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

  各承保保险机构按照本方案规定具体制定保险合同,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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