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3日
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实施办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切实推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各旗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和改革的重大意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必然选择,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用人改革,有利于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二、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自治区规定,我市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单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4.人员范围。根据自治区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由原单位发放离休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待遇。
5.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参加市直、旗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驻市自治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由市社保局负责管理。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各旗县市区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3.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4.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5.市本级和各旗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记息、支付、继承等按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四)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按自治区的下列规定计发:
1.《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2.《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1)《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实行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计发;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结束后(202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执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3.《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退休人员执行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5.《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的正常接续。
三、加强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各旗县市区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适当增加工作人员编制,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购置必要的经办设备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确保基础信息数据的准确、完整。同时,要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所有经办事项,必须在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中经办,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贯彻执行《办法》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重点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要通过宣传,让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全面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思路。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部署,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旗县市区要参照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选派得力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各地各部门务必要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按期顺利进行。对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