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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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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发〔2016〕10号   

各旗县市区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已经市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30日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现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各级党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3.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旗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环境保护制度。

  2.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3.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4.对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等予以保护,依法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

  5.协调解决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6.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整改重大环境问题,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企业。

  7.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公害监测预警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组织指导。

  8.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

  9.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10.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与应用,构建生态环境大数据共享平台。

  11.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平台,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12.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

  13.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园区规划环境保护评价,完善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14.推动清洁能源生产使用。

  15.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

  (三)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2.加强环境隐患监察,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环境违法问题。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4.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居民开展畜禽水产养殖及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

  5.配合有关部门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

  6.指导嘎查村(居)委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组织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

  2.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3.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

  4.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研究确定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5.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1.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2.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3.协调指导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和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4.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媒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

  (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协调推进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

  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机构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核定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

  2.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域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定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规划。

  3.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5.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环境问题台账。

  6.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环境监测点位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7.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8.编制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污染隐患排查,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

  9.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10.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11.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1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

  14.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15.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相关企业,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作职责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2.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

  3.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促进清洁生产,推广清洁能源。

  4.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5.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境保护等融资渠道。

  6.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改革,完善环境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7.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三)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1.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四)科技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

  (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职责

  1.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2.监督工业企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措施,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3.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六)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1.依法侦办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2.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根据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5.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危险品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七)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1.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举或举报。

  2.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问责。

  3.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环境问题行政责任,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1.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2.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救济。

  (九)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

  2.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司法鉴定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

  (十)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2.将网格化环境监管运行年度经费和环境保护部门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

  3.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

  4.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5.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排污税改革。

  6.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吸纳社会资本加大对环境治理的投入。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1.将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2.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2.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3.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监督企业对因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

  4.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管理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会同环境保护、农牧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十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职责

  1.对城乡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管,指导监督重点河流沿岸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工作。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

  2.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推广使用其他供水供热清洁能源。

  3.负责自来水厂建设管理,监管出水水质安全。

  4.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绿色建筑。

  5.做好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焚烧垃圾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6.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十四)规划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列入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进行规划核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五)园林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

  (十六)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职责

  1.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组织开展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3.监督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4.指导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淘汰运营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工作。

  5.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渗漏、洒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十七)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依法审批取水行政许可,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3.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及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4.加强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涵养水源保护,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调度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5.加强苏木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规划工作。

  (十八)农牧业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和实施农牧业生态建设规划,对农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发展。

  2.制定和实施农牧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

  3.加强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耕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农牧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牧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配合有关部门对农牧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指导秸秆禁烧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农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养殖业减排项目,推进农牧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九)林业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和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2.做好森林资源、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3.制定和实施防沙治沙和造林绿化规划,加强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开展荒漠化和沙化防治。

  (二十)商务部门工作职责

  1.严把吸收外商投资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2.推进流通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3.负责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再生资源回收及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二十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工作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治噪声、震动等污染。

  (二十二)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查处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核与辐射设施设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4.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以及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基准研究,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5.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助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二十三)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对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2.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

  (二十四)税务部门工作职责

  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二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

  2.严格实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监管。加强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依法采集公开的环境信用信息,实行信用约束管理。

  (二十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职责

  1.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2.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

  3.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资格许可,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及环境保护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等的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二十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监督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加强非煤矿山(含采石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砂、尾矿库安全整治。

  (二十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药品第一类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监督管理。

  2.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行为。

  3.依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在审批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时审验申请主体的环境保护相关材料。

  (二十九)统计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

  3.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4.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三十)旅游部门工作职责

  1.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2.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十一)政府法制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审查修改相关法规或规章草案。

  2.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3.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

  (三十三)地震部门工作职责

  1.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时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需要。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震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三十四)气象部门工作职责

  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气象信息,制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十五)海关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进出口物种检验检疫工作。

  3.对入境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四、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审判机关工作职责

  1.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

  2.受理环境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依法审判执行。

  3.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环境保护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4.加强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审理,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利。

  (二)检察机关工作职责

  1.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

  2.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行和公正司法。

  3.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五、工作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对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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