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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内政办发〔2016〕23号文件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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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6〕1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2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旗县市区务必在2016年3月底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的新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

  二、深入推进按户施保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乌兰察布市城乡低保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低保对象进行精准认定,加快工作进度,统一全市低保档案,提高我市按户施保率。

  三、做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各地要精准识别兜底扶贫对象,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分别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实行现金直补,将所有兜底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四、强化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各地要积极调整资金支出结构,优先保障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确保我市城乡低保、散居五保资金按时发放,健全完善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监督监控机制。

  五、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已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到各旗县市区领导班子“三位一体”实绩考核范围,各地要按照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6年3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2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编密织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努力实现依法救助、精准救助、综合救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各盟市要尽快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下发所属旗县(市、区),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旗县(市、区)在2016年3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各盟市民政部门在5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和旗县(市、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力推进精准救助

  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着力推进精准救助。一是要尽快制定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完善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办法,对低保对象进行精准认定,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二是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和信息公示工作程序,确保每个工作环节均按政策规定落实到位;三是要认真抓好按户施保工作,提高本地区按户施保水平,到2016年底,按户施保比例要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市户均保障1.78人,农村牧区户均保障1.72人),确保实现按户施保;四是盟市本级要按照“三书、四表、两记录”要求,抓紧统一本地区低保档案内容,督促所属旗县(市、区)抓紧完善档案内容,确保实现一户一档、有据可查;五是着力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低保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配备具体经办人员,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认真做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抓紧制定出台两项政策衔接工作方案,加大对需要纳入救助范围的扶贫对象的审核力度,将符合政策条件的扶贫对象有序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将扶贫对象中未纳入低保的大病患者、长期慢性病患者逐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确保实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四、加快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

  各盟市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的思想认识,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城乡统筹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重要举措,逐步实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和实施主体、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资金物资保障机制、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城乡统一。自治区在继续抓好锡林郭勒盟、满洲里市低保城乡统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和二连浩特市纳入低保城乡统筹试点范围,加大分类指导力度,有序推进全区低保制度城乡统筹。

  五、全面实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016年6月底前,各盟市要制定与所属旗县(市、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数据比对的工作规程。盟市本级负责开展跨旗县(市、区)的数据核对,与社保、户籍、车辆、房产、财政、编办、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残联、扶贫、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定期向自治区推送核对数据。旗县(市、区)作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责任主体,要依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新申请和已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精准核对,对本地区业务部门没有信息数据的,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推送核对数据进行核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解决现阶段基层核对经办能力不足的问题。

  六、强化资金管理,确保按时发放

  各盟市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调整资金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各项社会救助资金支出。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上半年对各盟市2015年度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对于困难群众占城乡人口比例合理、工作任务完成较好、规范管理水平较高地区,将加大支持力度。各盟市要加强资金管理,专账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城市低保资金在当月10日前、农村牧区低保和五保资金在当季初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困难对象手中。

  七、开展监督检查,强化考核问责

各盟市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所属旗县(市、区)领导班子“三位一体”实绩考核指标中,科学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推动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特别是对审计署太原特派办审计后再次发生类似问题的地区,自治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确保将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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