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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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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6〕2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关于全面推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6〕14号)文件要求,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大幅减少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和执法层次,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区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及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把推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工作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紧密结合起来,各旗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组织协调,切实研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和机构、人员编制

  (一)综合执法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规定精神,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进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水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4)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7)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职权。

  (二)综合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旗县市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清理整顿原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的基础上,设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在规定的政府机构设置限额内设为政府工作部门,并下设执法队伍,也可设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设为政府工作部门的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在本地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设为事业单位以及执法局下设的执法队伍使用事业编制的,所需编制从原有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机构划转,不另增加编制,原专门承担相应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不再保留。审批和核定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具体程序

  (一)调研论证。有关旗县市区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前,要深入研究本地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组织编制的工作方案要切合实际工作需要,要按照责、权、利相一致,机构和人员进一步精简,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的原则,调整旗县市区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方案提出。有关旗县市区政府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该方案应当包括综合执法的地域范围、内容和权限、实行综合执法后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精简情况、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执法人员录用方式和经费来源)、执法程序和执法制度的建立健全、组织实施(写明实施综合执法方案的具体措施)等内容。

  (三)上报材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必须经旗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政府请示附带方案、会议纪要等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审核批准。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对城管综合执法方案的审查工作,对具备条件、方案成熟的,提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6〕5号)、《关于全面推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6〕14号))等文件规定,借机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或者法制工作机构不健全、执法流程不完善的不予批准。

  (五)报送备案。经市政府批准的城管综合执法工作方案,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几点要求

  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健全推进机制,抓紧部署,加快推进。各地法制机构要切实担负审查、完善制度、组织监管等职责。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组织拟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经旗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2.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优化执法流程、建立健全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组织拟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事务。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好在编在岗人员上岗前的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等具体工作,督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按照政府要求,及时协调处理城管综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5.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和推广典型,每年12月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本级政府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情况的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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