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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分布状况
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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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6〕2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资产分布状况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意义

  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普查工作,是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通过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普查,摸清我市自然资源资产的家底及其变动情况,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调查制度,为编制完成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二、普查领域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厅字〔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国办发〔2015〕82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4〕26号)、《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16号)、《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分布状况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54号)等文件要求,普查领域为全市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地下水等自然资源资产和大气防治情况。

  三、普查的任务分工

  市农牧业局负责全市草原资源分布状况普查;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流、湖泊、地下水资源分布状况普查;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湿地资源分布状况普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分布状况普查;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大气防治状况普查;市统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四、普查的时间安排

  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普查工作在2016年10月底前结束(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旗县应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自然资源资产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作业部门多,工作任务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一)成立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国相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魏 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蔚世林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穆雨栋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吕 岩 市财政局副局长

  邬浩宇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永军 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张立江 市林业局副局长

  陈 海 市水利局副局长

  刘永祥 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严立新 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武转生 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武转生兼任。

  各地也要尽快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二)市直各牵头部门要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取得联系,抓紧制定本领域的普查工作方案,明确技术标准,组织专业队伍,及时开展人员培训、外业调查、数据处理、成果编制、检查验收和汇总上报工作;要以普查成果为基础,以旗县为单位,科学系统建立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库,形成普查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三)各地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及时与市牵头部门对接沟通,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资产普查工作。

  (四)普查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严谨规范,实事求是。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普查工作,有关责任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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