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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
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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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6〕2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1日


  

乌兰察布市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探索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平安乌兰察布”、“法治乌兰察布”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当前,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显现,其集聚性、关联性、复杂性、敏感性呈增强趋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新要求,将人民调解工作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相结合,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拓展领域、健全机制、强化保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努力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一)巩固和发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和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需要,从加强基层民主自治出发,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嘎查村、居委会(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小组的建设,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化解需要,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优势,把矛盾纠纷消除在源头、化解在基层。

  (二)加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力度。大力推进在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实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市、旗县市区要整合资源,建立行业性、专业性多元矛盾调处中心,提供“一站式”纠纷调解服务,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类管理、依法调解,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格局。逐步形成以苏木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为主导、嘎查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调解组织为基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需求。

  (三)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广泛开展规范化、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五落实”(组织、人员、制度、场所、经费落实)、“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的标准。进一步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受理、联调、回访等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充实完善人民调解队伍

  (一)加强人民调解员选聘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按照专业、专职、专用的要求,乡镇、苏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聘5至8名兼职人民调解员,村、嘎查(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聘5至10名兼职人民调解员,注重从乡村两级干部中选聘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要适应专业领域人民调解的需要,每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至少选聘3至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同时要注重吸纳懂法律政策、知民情、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工作者、退休干部和社会热心人士作为兼职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调解人才库和专家库,组织开展金牌调解员、银牌调解员评选活动,充分发挥调解能手的示范作用,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

  (二)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采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办法进行培训。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队伍、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骨干业务培训;各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本地区乡镇、苏木(街道)、村(嘎查、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

  四、创新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完善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人民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配合,引导和支持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为当事人协商和调解提供帮助。完善多部门衔接互动机制,形成分工合理、权责明确、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市、旗县两级矛盾调处中心依法及时化解相关领域矛盾纠纷,苏木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分流、督办一般矛盾纠纷和调处较大矛盾纠纷。嘎查、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负责开展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现“大事不出旗县”,“难事不出苏木乡镇(街道)”,“小事不出嘎查、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责任目标。

  (二)建立人民调解预警机制。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对走访排查发现、当事人主动反映及通过其他途径掌握的矛盾纠纷信息按照类型、程度分类整理,并进行综合归纳分析,提前谋划对策,做好防范措施,及时报送党委政府和综治、维稳等相关部门。实现人民调解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录入、分析研判、报告预警的制度化、常态化。

  (三)强化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加快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备案、人民调解员准入、等级评定和表彰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名称、印章标识、格式文书和工作程序,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开展。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疑难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纠纷报告等制度,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到位、调解到位。

  (四)健全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经费保障、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工作考核机制,促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落实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要求,把人民调解纳入平安乌兰察布建设的总体部署,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指导。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要及时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二)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6条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乌政办发〔2013〕15号文件精神,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照市级不低于40万元,旗县市区不低于3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并逐步形成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三)建立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机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选聘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员。乡村两级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机制,按照口头调解协议、一般矛盾纠纷调解协议、重大矛盾纠纷调解协议、特别重大矛盾纠纷调解协议四种类型分档发放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要不断提高“以案定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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