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2015年全市民政工作运行情况,以及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为进一步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切实保障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提高部分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孤儿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在2015年每人每月1300元和101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00元和90元,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400元和1100元。
2.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供养标准按孤儿分散供养标准50%执行,每人每月550元。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供养标准按孤儿分散供养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100元。
4.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按2015年标准执行。
5.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贴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自然增长机制在2015年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110元。
6.“三民”补助标准按当年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0元执行。
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标准足额预算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以上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