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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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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6〕3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升公路安全防护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消除存量、不填增量、动态排查”的方针,切实增强做好公路安全工作的紧迫性、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改善基础建设为重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公共财产投入保障,着力排查整治公路安全隐患,解决影响公路安全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科学管理,全面加强公路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二、工作目标

  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总体工作目标:通过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深入推进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提升公路安全系数,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基础台账;健全完善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的联合协作机制。完成客运班线较为集中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农村牧区公路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完成接送学生车辆通行较为集中的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急弯陡坡、临崖、高填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牧区公路急弯陡坡、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2020年年底前,完成县、乡道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工作

  (一)深入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全面排查公路安全隐患。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安监等部门认真开展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过对交通事故研判分析,提出需要整治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设立专门管理台账,做到隐患底数清晰,分析有理有据,并将资料按程序报送当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时,建立动态排查机制,并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事故概率等情况,采取动态排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强化公路安全隐患的监控。

  二是明确责任、实施治理。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排查结果,组织实施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隐患路段的整改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公路安全治理方案,对已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提出治理意见和措施,列出治理计划,同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与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排查出的公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进行会审,依据隐患严重程度,建立市、旗县二级挂牌督办机制,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整治资金、方案、完成时限和保障措施。对已明确治理时限的公路安全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的要求,在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并组织实施。

  三是强化公路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交通运输部门完成整改隐患路段任务后,市、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公路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结果、安全性能检验验收。对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公路,不予审批新增客运班线,已开通的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限期整改,并设置警告标志。对不认真履行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职责以及新建公路项目交通安全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者没有按要求整治彻底导致较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责任倒查,并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追责,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隐患防治水平。

  (二)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

  一是新建公路严格执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含农村公路)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立完善公路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和交竣工阶段的安全验收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交管、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对存在交通安全设施缺失,要限期进行整改,对达不到规定标准、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在“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农村街道道路时,配套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标牌、标线等安全设施,落实安全对策措施。

  二是加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列入公路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信息可变提示板等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特别是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紧急避险车道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气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低温、冰雪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的防范应对能力。

  三是强化公路安全设施维护改造。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纳入养护工程范畴,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安全设施性能不能适应新情况的,要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进行修复。要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发生频率等情况,坚持动态排查、定期复查,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一是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自行承担。收费企业要不断加大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规范和有效运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要督促收费企业进行日常维护检查,整治公路安全隐患,加强对收费企业治理计划和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公路安全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二是发改、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争取自治区有关厅局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国省道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主要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予以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相关行业企业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四)加大公路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一是推进公路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推进高速、国道、省道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信息技术和科技装备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整合公路交通管理职能,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不断投入监控等管理设备,推进监控信息资源共享,在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已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科技设施。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计重等技术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实行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利用集中收费等检测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

  二是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严格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提升客货运输车辆准入门槛,工商、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非法改装、组装车辆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要严格按规定对大中型客货车进行检验,发现机动车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是切实加强公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建立驾驶人、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有酒后驾驶行为的,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货运驾驶人,要纳入“黑名单”重点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将经政府批准公布的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以及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车辆、运输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建立并落实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和派驻制度,坚决遏制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

  四是建立完善公路交通事故应急保障与救援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市县二级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完善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责任,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将国省道重特大交通事故、重大道路拥堵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纳入沿线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公安、气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客运安全应急协调机制,夜间遇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暂停客运车辆运行、远端分段控制、近段分流停运、设置临时停靠休息站点等交通管制措施。严格执行《乌兰察布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确保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及时救治。

  五是从严整治公路违法行为。各地要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强化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和公路路政执法、农机执法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集中开展治超专项行动,严查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要加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办案力度,严厉打击、整改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六是全面实施公路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结合我市“五城联创”工作,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阵地,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公安交管部门窗口单位、客运企业、公路沿线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形成浓厚的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实行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面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严格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公路生命防护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责任考核,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作为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激励奖罚机制

  市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公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公路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进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全年工作给予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确保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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