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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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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6〕3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2日


  

乌兰察布市

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工作意见。

  一、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基本任务,重点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基础保障建设,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平安乌兰察布、法治乌兰察布建设。

  (二)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必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揽社区矫正工作,始终在法律框架内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适用,依法执行;必须坚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实现机构队伍列编,基础保障到位,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必须坚持把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作为中心任务,依法监管,科学矫正,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把握我市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大、增速快、构成复杂的形势,立足工作力量相对不足,基础保障较为薄弱的实际,形成适合我市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三)适用范围。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罪犯。凡经判决、裁定或者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执行。

  二、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建设

  (一)推进组织机构建设

  规范市、旗县市区矫正机构设置。市设立社区矫正执法支队,旗县市区设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明确社区矫正专门机构执法职能,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能力,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二)推进工作队伍建设

  1.加强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市、旗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基层有人抓、能落实。

  2.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将社区矫正工作者纳入大学生社区民生服务招募计划,吸纳具备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各类人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方式,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学习、心理矫治、社区服务、帮困解难、就业培训、信息系统服务等非执法类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逐步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专门机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新格局。

  3.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要广泛宣传、普及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理念,建立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机制,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工作,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和公民个人对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资助,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筹资机制。

  4.加强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建立心理矫治人才培养、引进、聘用机制,通过招聘高素质、高水平的心理矫治专业人才以及培养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师队伍的方式,不断扩大心理矫治队伍和提高心理矫治业务水平。

  5.加强社区矫正小组建设。司法所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一个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主要由当地司法所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有关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和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矫正小组组长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社区服刑人员为少数民族的,矫正小组应当有本民族成员。明确社区矫正小组工作人员职责,使其各司其职,落实矫正小组监管、教育、帮扶的各项工作。

  6.加强社区矫正队伍政治素质和执法能力建设。开展经常性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社区矫正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三)搭建管理教育矫治工作平台

  根据自治区《关于推进旗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旗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力度,将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成为场所设施完善、组织队伍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功能成效显著的新型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依托社区矫正中心建立教育培训基地和公益劳动基地,推进矫正方式多样化,全面提高矫正质量和效率。

  (四)推进基础保障建设

  1.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财行〔2015〕968号)及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乌财行〔2015〕1662号)文件要求,落实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每年2000元的监管教育工作经费。按照《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通知》(乌政办发〔2013〕16号)文件要求,落实“市级每年不少于30万元、旗县市区不少于20万元”的日常办公、业务培训、应急处置、表彰奖励等工作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足额拨付,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业务量增加,实行动态管理增长机制。

  2.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县、乡三级联网。建立市、旗县市区信息监控指挥中心,统一装备执法特勤车、执法记录仪,配全手机定位监控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精准定位和有效监控,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完善公、检、法、司等部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数据共享,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五)推进制度建设

  根据自治区《关于在全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治等各项规章制度,细化对社区服刑人员衔接、管理、教育、保障、考核、解除等各项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有效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组织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矫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建立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的政法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问题,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到协调配合制度化、常态化。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培训、心理矫正、就业指导等方面工作,鼓励引导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民政、财政、工商、税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各部门职能作用,落实社区服刑人员适应性帮扶政策措施,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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