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14日
乌兰察布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74号)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强化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突出问题导向,突出精准发力,突出督查落实,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推进健康乌兰察布建设。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巩固完善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各旗县市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各项任务要求。抓住重点,攻坚克难,在总结过去成绩经验的基础上,找准存在问题的症结和突破口,下大力气,力争圆满完成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重点任务。特别要在创新医院管理体制、人事分配体制、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等方面重点突破。凉城县作为创建自治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旗县,要遵循改革和创建要求,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示范旗县的作用。强化对各旗县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阶段性成效评估和经验推广,充分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改革持续深化。(市卫计委、财政局负责,市编办、发改委、人社局参与。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稳妥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6年我市被列为第四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中央财政对每个新增试点城市按照200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对所有试点城市有公立医院的市辖区按照每个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试点城市取消药品加成给予适当补助。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借鉴先进地区经验,认真研究制定《乌兰察布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适时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要制定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适时开展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效果评价。(市卫计委、财政局、国资局负责,市编办、发改委、人社局参与)
(三)落实政府投入保障责任。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改革公立医院按照编制或床位规模补偿基本支出的方式,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挂钩的引导作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投入政策。对公立医院按照规定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政策性亏损,给予专项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支农、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按照服务成本予以保障。落实政府对蒙中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市卫计委、财政局、发改委负责)
(四)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要推进医药分开,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蒙药、中药饮片、蒙药院内制剂除外),降低虚高药价。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政策,认真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试行工作。指导旗县市区深入落实由市发改委、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乌兰察布市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推动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分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能仅针对取消药品加成部分调整价格,调整的部分按规定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市卫计委、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负责)
(五)加快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性文件,确保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人事管理、岗位设置、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估。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培训认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推动三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市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编办负责)
(六)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有关规定,在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探索实行编制备案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人员逐步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结果公开。(市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负责)
(七)加快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开展市和旗县级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选择部分旗县(市、区)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旗县先行探索制订旗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旗县级公立医院制定绩效工资的具体分配方案,按照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和公共卫生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负责)
(八)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科学合理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引导医院调整收入结构,促进医药费用结构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2016年6月底前,市、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加强督促检查,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势头。(市卫计委、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九)同步推进公立蒙医中医医院综合改革。落实蒙医中医专业人才引进扶持和投入倾斜政策,制定实施差别化的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蒙医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蒙医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加强临床路径推广应用,指导各旗县市区科学合理调整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市卫计委、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十)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就医感受,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计委负责,市残联参与)
(十一)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具体条件和办法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市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卫计委负责)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加快开展分级诊疗试点。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分级诊疗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完善《乌兰察布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扩大分级诊疗试点范围,加快推进分级诊疗。推进基层首诊,逐步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研究制订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疾病诊疗范围,形成急性病、亚急性病、慢性病分级分类就诊模式。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试点地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市卫计委、人社局负责,市残联参与)
(二)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签约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16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探索完善基层医疗服务模式,开展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组成团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市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负责,市残联参与)
(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旗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各旗县市区要根据医院功能定位和实际能力,明确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方面的责任。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推进旗县级公立医院标准化建设,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2016年12月底前,各旗县市区要围绕近三年旗县外转出率靠前的5-10个病种,确定需要重点加强建设的相关临床和辅助科室,提出人才、技术、学科和管理能力提升的具体需求。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牧区流动。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又防止出现新的逐利行为。(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负责)
(四)完善配套政策。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探索建立包括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完善推进和规范城市及县域内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落实国家关于常见肿瘤、冠心病和脑血管疾病分级诊疗以及独立设置的病理、检验、影像、血液透析机构相关技术文件规定,明确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规范,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功能定位,明确医疗服务能力标准。推动急慢分治。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提高管理质量。力争全部三级医院、80%以上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市卫计委、人社局负责)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筹资机制和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自治区财政对人口在6万人以下的牧业旗县,每人每年增加补助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达到75%左右,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建立完善市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加快与周边盟市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对接。积极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相关工作。(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负责)
(二)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6年底前,要出台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各旗县市区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市人社局、卫计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稳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资金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5%,患者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负担。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收益水平。规范大病保险经办业务,推动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为大病患者提供报销便利。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落实承办主体责任。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应急救助工作。推动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明确低收入人员、因病致贫人员的认定标准、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市人社局、卫计委、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市总工会、残联参与)
(四)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因地制宜选择与当地医疗保险和卫生管理现状相匹配的付费方式,不断提高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科学性,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推行以总额预付、按病种、按床日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县、乡级医疗机构重点推进按床日付费、按病种付费的复合支付方式。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负责)
(五)推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自治区相关实施意见精神,鼓励保险机构大力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补充型健康保险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扩大支付范围改革途径。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有关制度,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医疗意外险等为补充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形式。(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全面实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稳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扩大阳光采购范围。积极探索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进一步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市卫计委、食药监局、发改委、人社局、经信委、商务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大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强化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市卫计委、财政局、发改委、食药监局负责)
(三)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负责)
(四)构建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探索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整合,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与耗材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组织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共享试点,推动医药分开。(市食药监局、商务局、经信委、发改委负责,市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参与)
(五)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健全短缺药品预警机制,推动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进一步完善药品配送管理,重点提高乡村、边远地区药品配送管理水平,完善短缺药品配送管理。加强集中采购网上监管,建立生产、配送企业约谈制度,实行生产、配送企业末位淘汰制度。(市卫计委、发改委、食药监局负责)
五、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加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监管和执法能力,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公立医院每年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依法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涉药、涉械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平等、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市卫计委、法制办、发改委、食药监局负责)
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全面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加大政策宣传,扩大培训范围。组织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到住培基地参加培训。促使各医疗卫生单位转变用人观念,逐步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新招聘临床医师的条件。在“规范化”上下功夫。研究制定培训考核、资金管理、培训招收等方面的配套管理文件,进一步规范经费使用,严格考核标准,确保培训结果同质化。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积极申请国家认定住培基地,争取国家培训资金的支持。切实加强对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竞争机制,加强培训工作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市卫计委负责,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参与)
(二)加强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培养。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就业、履约管理等相关政策。启动“3+2”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试点工作。继续做好免费医学本科生的安置工作。(市卫计委、财政局、编办、人社局负责)
(三)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嘎查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水平。逐步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退出政策。(市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四)加强精神医学、产科、儿科、康复、病理、药学、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加强蒙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建设。(市卫计委、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七、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一)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完善管理与指导。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优化现有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方式,强化旗县级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加强项目进展监测评价工作,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评估。加快推进基层计生服务机构与妇幼机构整合。(市卫计委、财政局负责)
(二)加强健康促进工作。继续实施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启动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提供从婚检、孕前检查到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市卫计委、残联负责)
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一)积极推进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建设市、旗县区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6大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健全全员人口信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推进居民健康卡在各级医疗机构应用。(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负责)
(二)整合健康管理及医疗信息资源,推动预约诊疗、线上支付、在线随访以及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服务,积极发展远程医疗、疾病管理、药事服务等业务应用。加强临床医学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九、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
(一)大力发展社会办医。进一步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制约因素,出台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加强并完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市发改委、卫计委负责)
(二)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落实《乌兰察布市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方案》,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形成分级诊疗格局。(市卫计委负责,市人社局参与)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积极发展蒙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大力发展蒙中医药健康服务。(市发改委、卫计委负责)
(四)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发展医疗旅游。(市卫计委、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十、完善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深化医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各旗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支持和鼓励建立医疗、医保、医药统一的管理体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建立将医改纳入对旗县市区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紧扣改革目标,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责任,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改革政策和任务落实。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强化督查和问责。(市卫计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大保障力度。不断完善医改调研和政策研究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医改监测和评估工作,完善数据会审制度,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加强监测结果的使用。继续做好医改培训工作,加强医改宣传力度。通过开展集中培训和现场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开展分层、分类、专题培训,建立医改政策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密切监测舆情,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四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市卫计委、市委宣传部、编办、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