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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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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6〕3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2日 


 


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我市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工作,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按照住建部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5〕15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农村牧区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得到明显提高,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不断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工作体系日益完善。力争到2019年底,将已完成“十个全覆盖”工程的村(嘎查)全部实现垃圾收运处置,全市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实现行政村(嘎查)保洁、垃圾分类收集全覆盖。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治理生活垃圾。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实行分类处理:可填埋垃圾,指砖块瓦砾、陶土渣片、水泥块等建筑垃圾,就近坑洼填埋并覆土填平;可堆肥垃圾,指人畜粪便、剩菜剩饭、瓜皮果壳、秸秆杂草、炉灰等有机垃圾,倒入堆肥池进行堆肥;可回收垃圾,指金属器物、纸板书报、塑料玻璃等可已回收利用的垃圾,由村民直接变卖;不可利用垃圾,指塑料袋、医疗、废旧电池、废旧电器、废旧日用化学品、废农药瓶、地膜等有毒有害垃圾,按照辐射距离,采用县城集中和乡镇集中两种处理模式。县城集中处理模式为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乡镇处理模式为户分类、村集中、镇处理。

  (二)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垃圾处理厂,全市计划建设10-13个垃圾处理厂,每个旗县市选择1-2个辐射带动范围广、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苏木)所在地建设垃圾处理厂,辐射范围25-30公里;建设垃圾转运站,未建设垃圾处理厂的乡镇(苏木)所在地原则上要建设一处垃圾转运站;配备垃圾清运车,每个乡镇(苏木)配备一辆压缩式垃圾清运车;建设堆肥池,每户建设一个堆肥池;配置垃圾桶、垃圾箱,按照农户居住距离远近及居住密度,合理配置垃圾桶,公共场所摆放垃圾箱,垃圾箱服务半径不超过100米。

  (三)集中清除沉积垃圾。由乡镇(苏木)组织大规模的卫生大扫除活动,全面清除沉积垃圾和田间、地头等处的有害垃圾,清除卫生死角。

  (四)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各乡镇(苏木)要结合各自然村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垃圾收集处理长效管理机制,包括《卫生保洁管理制度》、《保洁人员工作职责》、《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等;并根据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员,负责公共区域保洁和全村垃圾转运工作,原则上1个村民小组配置1名保洁员。

  三、实施步骤

  农村牧区垃圾治理要结合全市“十个全覆盖”工程进度,分年度、有计划实施。

  (一)2016年,全市完成30个乡镇(苏木)所在地和300个村(嘎查)的垃圾治理工作,重点实施2014、2015年度“十个全覆盖”工程的示范村、达标村以及列为重点镇、传统村落、美丽宜居村镇的村庄。

  (二)2017—2018年,重点实施2016年度“十个全覆盖”工程的示范村和达标村。

  (三)2019年,重点实施2014—2016年度“十个全覆盖”工程的一般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农村牧区牧区生活垃圾治理作为实施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照规划目标和任务要求,层层分解任务并签订责任状,确保规划目标按期完成。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专抓专管。乡镇(苏木)政府、村(嘎查)委会为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牵头单位。

  (二)落实资金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设施的建设经费,由国家、自治区项目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乡镇(苏木)、村(嘎查)清扫保洁费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运行管护经费,由旗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三)加强宣传引导。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要持续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各旗县市区、乡镇(苏木)要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处理的宣传与引导,充分发挥村(嘎查)集体、党支部、社区村组的组织带动作用,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展板等途径进行宣传,提高农牧民的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引导农牧民养成文明健康卫生习惯。动员农牧民集体参与农村牧区垃圾治理项目,并与农牧民签订《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即门前环境包整洁,无乱搭建、乱张贴、乱涂乱画、乱吊挂、乱堆放等;门前卫生包整洁,无裸露垃圾、污水、粪便,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门前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包整洁等。实施“谁生产谁清理”的垃圾处理原则。

  (四)加强考核奖惩。各旗县市区要定期对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与考评,对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置且经检查考核效果明显的乡镇(苏木)、村(嘎查)给予补助。

  (五)落实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形成领导带头、包片指导的工作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要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广大农牧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清洁生产习惯,促进乡风文明,实现农村牧区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常态化、制度化。乡镇(苏木)政府须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对辖区各村(嘎查)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开展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对考核合格的自然村予以奖励,对不合格的自然村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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