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3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到位,并要求如下。
一、关于市、旗县市区公用经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配套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依据自治区确定的比例分级分担。
二、要全面落实《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乌党办发〔2012〕21号)明确的“市本级和旗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学校的实际需求,重新核定并全额负担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水、电、暖费用”政策。
三、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杜绝出现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将投入重点向农村牧区倾斜,不断加大对农村牧区中小学校的资金投入。
2016年7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
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3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深化义务教育综合改革,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城乡一体、重在农村”的原则,以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一体。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坚持突出重点。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倾斜,统筹解决城乡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继续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探索运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数据分配教育经费的工作方法,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坚持统筹协调。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统筹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统筹推进政策有序落实。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全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
(二)实施时间: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全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两免两补”政策,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资金分担比例,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巩固落实义务教育城乡教师工资政策。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两补”政策
除按照中央政策统一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两免一补”)外,自治区另外将寄宿生住宿费补助政策扩大到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统一实施寄宿生住宿费补助政策(“两免两补”)。取消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补助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自治区统一确定的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公用经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自治区的贫困面按60%确定,对汉语授课寄宿生继续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和盟市(旗县)财政按照5∶2∶3比例分担;对双语授课寄宿生继续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350元、初中162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超出中央补助标准部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对所有寄宿生住宿费给予补助,自治区寄宿生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元、初中12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全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小学600元、初中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民族学校按照双语授课学生人数和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的10%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即在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双语授课学校学生按照年生均小学60元、初中80元的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牧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补助政策,将取暖费补助政策扩大到所有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对高寒地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年生均235元和215元补助取暖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取暖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照8∶2比例分担,对自治区承担部分(含双语授课生均公用经费),实行两种分担机制:一是对城市学生地方分担部分,自治区本级财政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与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与兴安盟、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上述分担比例将根据各地区人均财力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二是对农村牧区学生地方分担部分,自治区本级财政与盟市(旗县)统一按8∶2比例分担。
对农村牧区学生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三)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对农村牧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实施补助,单位面积补助标准高寒地区为1000元,其他地区为9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各盟市要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自治区在分配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资金时适当予以支持。
(四)确保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足额发放
自治区继续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各盟市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旗县级人民政府要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以后年度,根据中央政策和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16年4月底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二)确保资金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确保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推进信息公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