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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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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6〕4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进一步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6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要求备案。

  二、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建议类文件,上报前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文时要附合法性说明和相关政策依据一式两份,否则,不予接收。

  三、各部门提请以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报批前,须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上报代拟稿时,一并报送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式两份,否则,不予接收。

  四、各地、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决策类会议研究审议的重要文件,上报前要认真进行法律政策论证,报文时要附合法性说明和政策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五、各地、各部门提请以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需由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报送的请示、建议类文件,应将文件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制定依据、合法性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在3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六、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和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文件办理过程中要严把法律政策关,进一步完善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制定的每一件文件都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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