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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中小微企业
“助保金贷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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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6〕4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18日 


 

  乌兰察布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

  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广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关于“助保贷”业务实行盟市统筹的总体要求,结合先进地区开展“助保金贷款”工作的经验做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及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指导,紧紧围绕新的经济形势下中小微企业发展现状,积极探索扶持中小微企业经验做法,改变过去政府通过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等方式直接扶持企业的做法,实施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统筹建立贷款风险保证金池,撬动银行扩大放贷规模,降低资产抵押条件和标准,努力解决中小微企业因抵押物不足而出现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高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目标

  借助市内外业务精、范围广、实力强的银行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我市“助保金贷款”业务,从而解决我市广大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无抵押或抵押不足造成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2016年,通过市本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和争取自治区奖补5000万元,新建资金规模达1亿元的市级“助保金贷款”风险保证金池(以下简称“大池”)。各旗县市区安排不低于800万元资金,连同企业按照贷款总额缴纳的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共同作为各地风险保证金池资金(以下简称“小池”),小池统一建在市级风险保证金池合作银行,最终建成不低于1.88亿元的乌兰察布市级“助保金贷款”风险保证金池。大小池资金由合作银行对公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有机结合、高效利用。对已经开展助保贷业务的旗县,原则上根据其业务的开展情况逐步纳入到市级统筹中。

  为促进银行扩大放贷规模,小池与大池共担风险、相互联保,在运作的过程中相辅相成、授信共享,最终达到资金池10倍的授信额度目标。

  三、基本规程和方式

  (一)贷款企业的选择

  建立“中小微企业群”。入群企业必须是:(1)经旗县领导小组筛选推荐的资金流转困难企业;(2)符合国家及自治区重点扶持的行业产业企业,以及我市具有民族地域特色且有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比较好的生产经营企业,即便不在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范围内,可结合现状给予支持;(3)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及无其他不良行为的法人企业。

  贷款企业只能从“中小微企业群”中产生。

  (二)合作银行的选择

  市推进“助保金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旗县推进“助保金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公开招募的形式,利用政府网站、电视媒体、报刊杂志等媒介发布招募我市“助保贷”业务合作银行公告,通过公开招募进行择优签约。双方通过协商,签订有利于“助保贷”业务开展合作协议,并建立“助保贷”业务年度考评机制,对签约银行实行奖惩管理。对年度业务比较突出的合作银行给予续约奖励,对年度业务较差的合作银行实行淘汰和解除协议。

  (三)“助保贷”工作的管理及流程

  1.工作机构的建立

  市县两级成立推进“助保金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市管理办设在乌兰察布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实行一套人马,两个机构的运作模式,负责全市“助保贷”工作的管理和业务的开展,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并共同管理运作资金池。旗县管理办设在属地经信局,负责本地企业的筛选、推荐及贷款企业的上报工作并协助市管理办管理和运作资金池。

  2.企业群建立流程

  (1)由旗县“助保金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本地拟入群企业进行筛选、评定,以及对在群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会议纪要,形成本地“中小微企业群”。

  (2)市管理办组织企业借贷评审人员对入群企业进行审查并上报市“助保金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加入到市“中小微企业群”。

  3.贷款流程及要求

  (1)入群企业需要贷款时,向当地旗县“管理办”提出申请,并由旗县管理办向市管理办提出申请。市管理办汇总后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企业名单。

  (2)银行在接到市管理办提交的贷款企业名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县两级管理办完成对企业的现场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对企业发放贷款出具书面说明。

  (3)贷款发放最终由市管理办函告放贷银行,银行未经市管理办许可不得私自放贷。

  (4)单户企业贷款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之内,如确遇特殊情况,经上报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贷款上限。银行在收到市管理办出具的贷款通知函后15日内完成放贷。

  (5)企业在获得贷款后由银行将贷款总额的10%作为风险保证金直接划入属地小池。

  (6)企业借贷首先启用属地小池授信额度,若出现小池授信不足时,可启动大池的授信额度,由旗县管理办向市管理办提出申请并出具承诺函,经市管理办确认同意后,启动大池授信额度,最终满足企业借贷需求。小池并入大池直接运作的旗县,授信优先于其它旗县。

  (7)贷款合同到期前30日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属地管理办提出助保贷资金续期使用申请,属地管理办、市管理办和合作银行共同对申请续期使用资金的企业进行联合绩效评估,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符合续期条件的,市县两级管理办应给予办理续期使用资金手续。对既没有办理续期,又未能按时归还贷款的企业,将启动追偿机制。当企业风险保证金不足时,放贷银行和市管理办向借款人追偿及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回风险保证金。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还贷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最多不能超出30%。

  4.账户资金管理

  “助保贷”风险保证金池的资金仅限于提供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市县两级管理办及合作银行共同确认并征得乌兰察布市推进“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出。代偿率控制在当年发生贷款额的20%以内,代偿最终损失资本金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级财政在下年度给予补充。市管理办对“助保贷”风险保证金在合作银行的存放可以灵活多样,让风险金的存放得到最大收益(如定期存单、通知存款等)。

  5.保证方式

  对确无抵押或抵押物不足的贷款企业除缴纳贷款总额10%的保证金外,还须向属地管理办提供具有有效资产证明材料或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股人)、主要股东个人有效资产权属证明,并与有效资产共有人共同向管理办出具承诺书,防止企业的再贷款行为及风险保证金池代偿后的追偿。同时,旗县管理办行文市管理办说明上述情况。

  6.风险防控

  已发生贷款的企业,应按时通过自治区“助保贷”业务监测平台上报相关数据资料,市、县两级管理办对贷款企业进行实时监控,共同管理。同时借助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把贷款企业纳入其中,规范企业信用借贷行为,推动助保贷业务良性发展。

  对贷款到期有困难并经属地管理办确认信誉良好、运行正常的企业,市县两级管理办可通过“过桥转贷”的方式缓解企业还贷困难,若再次不能如期归还贷款,市管理办会同旗县管理办认真做好调查,调查确认属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并且该企业属于生产经营正常、发展潜力具大等有利条件的,报市推进“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作为代偿。代偿首先扣除企业保证金和处置企业抵押物;其次扣除企业所在地政府风险保证金;再次扣除市本级风险保证金;最后仍不足的,由市城投公司兜底偿还。随着助保贷业务的不断做大做强,可逐步引进保险公司的参与合作,最终实现“助保贷”业务的商业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乌兰察布市推进“助保金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国相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于 渊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镇海 市经信委主任

  成 员:闫植松 市经信委副主任

  韩全宝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丽梅 市金融办副主任

  孙美忠 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

      支行助理调研员

  田茂盛 市银监分局副局长

  刘战生 市城投公司副总经理

  李 琴 工商银行乌兰察布分行

      副行长

  曹俊强 建设银行乌兰察布分行

      副行长

  张 伟 农业银行乌兰察布分行

      副行长

  张雄英 中国银行乌兰察布分行

      副行长

  刘 立 内蒙古银行乌兰察布分行

      副行长

  柴翠萍 邮政储蓄银行乌兰察布

      分行公司业务部经理

  付 强 包商银行乌兰察布分行

      副行长

  程利军 乌兰察布市农商银行

      副行长

  领导小组在市经信委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闫植松兼任,副主任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吴文琦担任。

  各旗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分工

  乌兰察布市推进“助保金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助保金贷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下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使小组权力,负责“助保贷”风险保证金池日常运行和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评审团对企业贷款的评审和认定及入池企业的筛选、考核、授信、跟踪等服务工作,确保我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的顺利开展。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负责与合作银行沟通协调工作,确保资金的有效合理利用,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会同旗县市区经信局做好项目企业的推荐工作,做到从源头控制不良企业的风险。

  市城投公司负责助保金贷款的最终风险担保工作。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助保金贷款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助保金贷款相关工作事宜,逐步完善助保贷工作的绩效评价制度,形成会议纪要。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成员单位须确定1名工作联络人员,必要时可抽调小组办公室帮助处理日常事务。

  2.借助乌兰察布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家库优势,抽组专业人员对入群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进一步发挥旗县管理办掌管企业的优势,积极协助市管理办建立中小微企业群。

  3.市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用于乌兰察布市级“助保金贷款”风险保证金池年度代偿损失的资金补充和资金池的扩充。

  4.“助保贷”风险保证金在合作银行所产生的收益主要用于“助保贷”业务日常工作经费支出及扩充“助保贷”风险保证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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