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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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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6〕5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8日


 

 乌兰察布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及超收收入的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维护各级政府预算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市本级和各旗县市区政府设立的,从规定的来源筹集的,用于调节本级预算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 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事项:

  (一)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超收收入,优先用于弥补当年财力缺口和消化暂付款,剩余部分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不包含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的资金,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四)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超出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如结转两年及以上未使用的、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的资金,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五)财政暂存款项(含在“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科目反映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的项目资金)及其他往来款项中,经依法清理后确认的无主资金或属于盘活部门存量资金范围内的资金,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七)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支出后的结余资金或未能安排支出的资金,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八)其他可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收入。

  第四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结余资金管理及盘活存量资金的规定。

  第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增加或减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意见,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随同年度预算草案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或决算草案报告,一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调剂年度间财力和支出责任的均衡状态。

  第七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部分,用于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

  第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需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支出的,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提交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年度执行过程中,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一)弥补减收因素造成的财力缺口;

  (二)弥补增支因素造成的财力缺口;

  (三)弥补预备费安排的不足;

  (四)同级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紧急事项。

  第十条 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国库单一账户储存,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科目,分别反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补充和调用等事项。

  第十一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规模。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借记“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贷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调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借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贷记“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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