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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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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字〔2016〕8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23日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自治区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实现“公安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的专业化运作模式,保障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

  二、建设目标

  (一)在押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看守所医疗机构应当符合《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执业,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设置看守所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源的积极作用。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进驻公安监管场所工作,医疗机构与公安监管场所要签订派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公安监管场所要加强协调,进行资源整合,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二)在押人员患重大疾病得到及时救治。在满足在押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和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基础上,各地采取在社会医院设置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监管病区或监管病房并安装监控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的模式,由公安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安全、医疗机构负责医疗卫生工作,解决所属监管场所在押人员因病住院期间的治疗、监管工作。要建立公安监管场所危重病员救治机制,完善公安监管场所与当地旗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的协作关系,开通危重病员“快速救治通道”。

  (三)医务人员、医疗用房、医疗设备配备满足工作需要。按照《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要求配备医务人员、医疗用房及医疗设备,并结合公安监所规模和勤务工作模式需要,合理配备人员,确保24小时有医务人员在岗。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

  拘留所共享看守所医疗机构,按照看守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目标开展工作。

  三、推进计划

  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分三个阶段推进,确保2016年底前全部实现。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旗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深入动员,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动员部署情况及实施方案于2016年7月底前分别报市公安局和市卫计委。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8月1日至10月15日)。各监管场所按照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务必于2016年10月15日前全部实现专业化。已实行社会医疗机构派驻公安监管场所、定期派出医生到公安监管场所巡诊等“所院协作”模式的地方,按照方案要求继续完善,以维持或改进公安监管场所现有医疗卫生保障水平,确保顺利过渡。

  (三)组织验收阶段(2016年10月16日至11月30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收,并对各地专业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专业化建设工作目标实现情况与公安监所等级评定和年度综合治理等考核挂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是公安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内容,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平安乌兰察布、法治乌兰察布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人权保障意识,高度重视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切实形成合力,特别是在医疗业务用房、人员编制、床位编制、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所需经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医保政策,落实在押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各级人事和编制部门要按照公安监管场所对医务人员的需求,增加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

  (三)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各级公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落实在押人员医疗经费。要共同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和医患纠纷协商解决机制,保障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不断提高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公安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作为社会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规划,加大对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市级公安监管场派驻医务人员,各旗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当地公安监管场所派驻医务人员。要鼓励相关医疗机构选派责任心强、政治可靠、业务全面、技术水平好的医务人员到公安监管场所工作,并适时制定鼓励支持医务人员到公安监管医疗卫生场所服务的政策措施。派驻医务人员具体负责被监管人员的日常巡诊、重大疾病会诊、转诊交接等医疗服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医务人员要确保监管场所每天有两名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各地公安机关要在监管场所设置专门的诊疗场所,并为派驻的医务人员提供值班食宿和安全保障。派驻医务人员要与民警享受同等的补贴待遇。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在职称评定、工作考核、评优奖励等方面,把参加派驻经历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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