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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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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字〔2016〕9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形成统一、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机制,确保及时、准确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暂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16〕70号)要求,现就有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财政缴存补贴基数均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其中不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纳入工资总额,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全市统一执行。每年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尚未公布之前,暂时按上一年度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执行;缴存基数公布之后,按新公布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执行,凡低于下限或超过上限的,均要按上下限规定进行基数调整。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及比例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年度预算,个人部分均从职工工资中扣缴。市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0%;财政缴存补贴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各旗县市区缴存比例可按本地区实际情况,在5%至12%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差额预算单位财政缴存补贴部分,按财政供给工资的比例同比例进行补贴,差额部分在单位经费中列支。

  三、职工缴存额的计算方法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财政缴存补贴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财政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比例。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起缴、停缴时间

  1.新录用的职工从发放工资的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2.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或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年内退休人员,已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从批准的退休月份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暂按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法定年限,以职工个人身份证出生月份确定,从次月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审核后出现按身份证确定退休时间与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时间不一致时,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时间为准进行调整。

  4.年内职工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程序

  1.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公积金联合发文,公布当年市直和旗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下限。

  2.市直和旗县市区缴存单位接到通知后,由经办人员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年检,提取准确的人员信息电子数据,按规定录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

  3.各单位经办人员持上年月平均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到财政部门主办业务科(股)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财政业务科(股)室经办人员出具复核单和补贴凭证并签字加盖业务科室公章。

  4.审核完成后各单位经办人员持财政业务科(股)室出具的审核单、补贴凭证和录入好的人员信息电子数据及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六、审核截止时间

  缴存审核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单位逾期不办理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和财政补贴的,其后果由单位相关人员承担。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的支付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财政补贴部分直接支付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设的专户中。按照个人先缴,财政后补的原则,单位在申请支付财政补贴部分时,需向当地财政部门主办业务科(股)室一并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缴存原始凭证。经财政部门主办业务科(股)室审核后,由预算科(股)占年初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经费,通过“预算执行一体化系统”下达可执行指标,单位据此指标办理直接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主办业务科(股)室、支付中心审核后直接支付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设的专户中。

  每年职工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的支付工作,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30日。单位逾期不办,年内原则上不再办理。

  八、按时做好年度结息对账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年6月30日按国家规定的利率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计结利息,所结利息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金。年度结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印制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各单位收到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后要及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对账,单位对账准确无误后,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各单位要在2016年8月底前完成对账工作,凡经多次催促仍不按时对账的,将视为单位已经认可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结息情况。

  九、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做他用。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努力改善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对于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中存在欠缴的旗县市区,应立即组织筹集资金,于7月15日前将所欠资金足额补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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