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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6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
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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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字〔2016〕9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2016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2日  


  

  乌兰察布市2016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

  指导意见

  

  

  为扎实推进全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切实解决农牧民基本居住安全问题,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政府补助、农户自筹、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措施,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逐步解决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努力改善农村牧区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要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符合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不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群众主体的原则。农村牧区困难群众是危房改造的主体,在改造对象的确定上,由村民委员会或全体村民大会进行评议确定;在改造方式上要以农牧户自建为主,政府或村委会不得大包大揽;在资金筹措上要以农牧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四)坚持突出重点、差别化补助的原则。要把建档立卡等特困户作为危房改造的重点优先安排解决,并通过制定分档次、差别化的补助政策和资金补助标准,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对五保等特殊困难户实施兜底解决,决不能因危房改造形成新的债务负担。

  (五)坚持保障基本、完善功能的原则。按照“三最原则”的要求,为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牧户,解决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保障其基本的住房安全,即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和最低建设要求等质量要求。在此基础上,要不断完善住房功能,实现改厕、改厨、保温等居住功能。

  三、目标任务

  2016年,全市要按照“补足旧账、不欠新账”的要求,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任务4.7万户,包括今年自治区下达的3万户和历年欠账1.7万户,在今年11月底前全部竣工入住。

  四、实施要求

  (一)严格确定危改对象。2016年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户申请、村(嘎查)评议、乡镇(苏木)审核、县(旗市区)审批”的程序进行,并在村评议、县审批的程序后分别将评议情况和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和公告,同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改造内容和拟补助资金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具体程序可归纳为“一评两审三公示(公告)”。具体程序为:

  1.农牧户申请、危房鉴定。首先由农牧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县级农危改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和乡镇(苏木)政府进行危房鉴定。

  2.村委会评议、张榜公示。对鉴定为“C”级和“D”级的住房,由村委会(嘎查)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包括其他贫困户的认定),确定危改对象及改造方式,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3.乡镇审核、县级审批。村委会(嘎查)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上报乡镇(苏木)政府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4.村委会公告、签订协议。村委会(嘎查)将县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并组织农牧户实施危房改造。在实施改造前,乡镇(苏木)政府要与危改户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改造协议须明确改造方式、改造项目、完成时间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5.县级验收、村委会公示。危改户与乡镇(苏木)政府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后实施改造。改造完成后由县级农危改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苏木)政府对工程项目、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村委会(嘎查)将经验收合格的改造项目内容和拟补助资金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各项公示、公告须保留村务公开栏公示、公告照片并存入档案。

  不属于C、D级的住房和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得列为危改对象。对于未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改造,仅实施了窗户更换或屋面瓦更换等“锦上添花”的改造项目,不得认定为危房改造项目,不得享受危改补助资金。

  (二)强化改造过程管理

  1.强化改造方式管理。依据住建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经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的房屋,必须拆除原住房并新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如农牧户有新建意愿的,也可以拆除新建。危房改造要以自建自改为主,由农牧户自己选择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并签订协议进行改造;对于自己选择确有困难的,乡镇(苏木)政府可帮助农牧户选择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由农牧户与其签订协议进行改造;对于有统建意愿的农牧户,由农牧户出具委托书,由乡镇(苏木)政府统一组织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鼓励购买、置换农村牧区符合质量要求的闲置住房和集体公房,低成本实现特困户住房安全保障。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通过新建方式改造的,一人户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平方米,两人户一般不低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为了居住功能的合理性,建议一人户建30平方米左右、两人及两人以上户建40—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通过修缮加固方式改造的,以现居住房屋面积为标准。修缮加固必须对房屋的危险部位全部进行加固或更换,要一次性改造到位。要严格控制特困户建设标准,避免加重贫困,以减轻资金负担。

  3.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各旗县市区住建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制定本地区危房改造技术导则,加强对危房改造抗震设计技术指导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巡查。乡镇(苏木)是危房改造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要在每个施工现场安排施工管理员,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管,做好现场技术指导和检查,同时要把好建筑材料质量关。由政府统筹新建的危改工程,应考虑采用装配式抗震、节能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建造绿色环保节能房。

  4.强化工程造价管理。各旗县市区要做好危房改造工程的造价监管,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政府统建的危房改造工程要严格履行国家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对于实施修缮改造的C级危房,乡镇(苏木)政府要做好所修缮改造的项目、工程量以及造价监管。严格禁止将不属于危房改造的附房、院墙等附属工程列入危改项目中,对于以往年已经列入的,要限期纠正。各旗县市区要做好危房改造工程的审计工作,坚决杜绝一切违法、违规现象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5.强化工程验收管理。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由乡镇(苏木)申请,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补助资金。

  6.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各旗县市区要将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各级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危房改造项目。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要将补助资金利用“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旗县市区要按照“户数做完、资金用完”,年度总任务和中央、自治区、市、县四级补助资金总量平衡的原则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资金差别化补助方案,规定差别化补助范围、分类档次及补助标准,乡镇(苏木)要依据县级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做到操作性强、符合实际、群众无异议。新建户补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18732元/户,但不得高于实际建房成本,最高补助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30000元/户。

  补助资金必须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四个不予支付”的原则进行核定,即“建新未拆旧的不予支付,网上录入信息、纸质档案、改造实际三者不符、档案不完整的不予支付,改造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不实行‘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的不予支付”。符合补助条件的,根据其实际改造项目及工程量,按照差别化补助方案等相关规定由旗县市区危房改造主管部门核定资金补助金额,并在村务公示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危改户。

  五、加强档案建设管理

  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牧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并与危改进度同步建立。农牧户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纸质档案包括评议、审核、审批及公示公告等公共档案和农牧户个人档案两部分,农牧户个人档案主要包括危房改造审批表、农牧户申请、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贫困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农牧户基础信息采集表、危房改造协议书、竣工验收表、改造前中后住房照片等9项内容。从2016年起,农牧户个人档案实行全市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纸质档案文字要书写规范,内容填写全面,不得遗漏签字和盖章;复印资料要整洁、完整;照片要清晰,且必须是房屋全貌并适当有参照物,同时至少有一张有户主正面肖像。

  农牧户纸质档案建立后,要将农牧户信息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到“全国农村危房改造档案信息系统”中,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录入相关信息,确保纸质档案与信息系统电子档案同步建立、内容完全一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行旗县市区政府负主体责任、乡镇(苏木)政府负直接责任的责任制度。旗县市区负责对象审批、任务分解、资金拨付、技术指导、验收备案的主要责任;乡镇(苏木)负责对象审核、任务落实、巡查指导、质量管控、数据网录、档案建立的直接责任;村委会(嘎查)负责对象评议、任务申报、对象管理、公示公告等具体责任。各旗县市区、各乡镇(苏木)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领导包乡、干部包村包户、责任到人的责任制,做到改造程序与资金管理合规,档案信息与实物状况吻合,工程质量合格。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旗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和“十个全覆盖”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改造标准、改造内容、资金管理等具体要求,同时要明确新建、维修、置换等不同改造方式的差别化分类补助政策和补助标准。在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时,优先解决交通不便、自然环境差的偏远农牧区的危房问题,绝不能因房屋质量发生事故。各乡镇(苏木)、村委会(嘎查)也要依据旗县市区政府的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旗县市区危房改造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监督责任,加强对各乡镇(苏木)实施危房改造的技术指导和政策把关,对改造前的对象认定、审核审批公示程序的履行、网上录入和改造中的工程进度、质量、造价以及竣工验收、档案建立等实施全过程的指导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及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作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的拨付使用等日常管理及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全过程的监督问责力度,对程序履行、档案建立、网上录入等不及时、进度缓慢以至于消极塞责、弄虚作假的,要进行问责;对虚列项目套取资金,截留、挪用或变相使用资金的要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保障工作经费。今年全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时间紧、任务重,从危房鉴定、审批、签订协议、项目实施、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以及档案建立,需反复、多次入村入户,需要专项工作经费做支撑。各旗县市区政府要为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苏木)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列出专项工作经费,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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