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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办法
(2016年—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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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字〔2016〕10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办法(2016年—202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2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办法

(2016年—2020年)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41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地方志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和全区地方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要求及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对我市工作的督导意见,紧密围绕《乌兰察布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扎实工作,全力推动我市地方志事业迈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努力做到依法管志、依法修志、依法用志、依法研志。到2020年,全市要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实现市、旗县市区两级综合年鉴全覆盖,全面加快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进一步做好第三轮修志的准备工作,基本形成地方志编修体系、理论研究体系、质量保障体系、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工作保障体系“五位一体”的地方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开创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工作任务

  1.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目前,市级二轮修志工作进展顺利,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初稿。全市11个旗县市区中,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已成二轮修志工作,志书已印刷出版;丰镇市、商都县完成了二轮修志稿评审工作,进入补充修改阶段;集宁区、化德县正在编纂中;四子王旗、兴和县已启动,进入收集整理资料阶段;察右前旗上轮下限是2004年,今年启动二轮修志工作;凉城县工作启动较早,但进展缓慢。按照自治区要求,市级二轮修志任务要在2018年全部完成,各旗县市区二轮修志任务要在2016年全部启动,到2019年基本完成。各有关部门承编的分志任务要在2016年全部启动,到2019年全面完成。市、旗县市区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在2019年全面完成出版任务。在抓紧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的同时,全面总结轮修志工作经验,认真研究修志工作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续修方式,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资料收(征)集、队伍培训及理论准备等工作。

  2.大力推进地方综合年鉴工作。到2020年,市、旗县市区两级综合年鉴全部由相应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有稳定的修志机构或修志人员,按时完成年鉴出版工作。目前尚未启动年鉴编纂工作的丰镇市、察右前旗、察右后旗、四子王旗、卓资县等5个旗县市要在2018年前全部编纂出版,市、旗县市区两级综合年鉴出版工作要在2020年前完成全覆盖,争取在自治区年鉴工作质量评比中名列前茅。

  3.高度重视旧志、专业志、地方史、特色地方志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强旧志整理工作,在2018年前完成旧志资料分类整理。要加强对中国名镇志、名村志编写工作的研究,尽快将地方史编写纳入地方志工作范围。要抓紧启动蒙古文志书翻译出版工作,到2017年完成首轮志书的蒙古文翻译出版,到2019年前完成二轮蒙古文志书翻译出版工作。

  4.积极推进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按照自治区地方志事业信息化发展的有关要求,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快并完善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各旗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在2017年底前全部建立起地方志数据库,到2018年全面实现市、旗县市区两级地方志网络资源共享,面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不同载体的地方文献收(征)集、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信息标准化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地方志工作机构设置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要求,各旗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提出地方志机构编制意见,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各部门要按照承编分志任务的要求,合理配置修志人员,有序开展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专业要求,重视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可通过兼职、聘用或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等问题。

  2.确保经费和设施到位。各级要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地方志工作的支持力度。要积极改善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条件和志书资料收藏保管条件,建设满足基本需求的方志馆、志书库、专家库、资料库等设施。

  3.扩大学术交流与合作。采用交流学习、人员互访、志书交换等形式,加强与高等院校、档案机构、图书馆等单位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4.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深加工,拓宽服务渠道,增强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确保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的实际。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好地方志资源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地方志成果,逐步开展地方志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进农村等活动。

  5.强化地方志资料建设。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地方志资料收(征)集、保存、管理制度,推行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并形成常态机制;要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历史等方法,大力拓展资料收(征)集范围和渠道,建立健全地方志资料保障机制。

  6.加强地方志质量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有关要求。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不断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体系及地方志质量评议、审查验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申报地方志书、年鉴及优秀学术成果评比奖励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各旗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制定与本地区地方志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贯彻意见,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地方志工作水平,确保全市地方志工作任务如期圆满完成。市地方志办公室要适时对本实施办法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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