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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大力开展工业园区、企业环境卫生
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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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字〔2016〕11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六厅局关于转发国家六部委开展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市委、政府全面推进“五城联创”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改善园区环境,提升园区形象,更好的承接产业转移和落实中央环保督查组环境整治的各项要求,现将大力开展工业园区和工矿企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园区环境整治

  (一)各工业园区都要设计建造醒目壮观的园区门楼或园区标志。通过建设园区的标识性建筑或设施,使路人能够清楚识别园区。

  (二)各工业园区主要出入口道路两侧、园区内的主要道路和重要支线两侧要规划设计适宜宽度的绿化带,绿化带内在栽植林木的同时要建设配套的地被,努力打造绿色美丽的园区。

  (三)进出园区道路两侧视野范围内的杂物和垃圾要彻底进行清理,严禁各种垃圾随意倾倒;进入园区内道路两侧要干净整洁,不允许有杂物乱堆乱放。

  (四)推进园区达标升级。各地都要加大对园区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强园区功能,改善园区的条件,加快园区提档升级步伐。各旗县园区没有升级为市级工业园区的要在年内升级为市级工业园区,市级工业园区要积极申报和争取列入自治区级工业园区。

  二、企业环境整治

  (一)园区内各企业的办公用房、车间厂房和其它建筑物破损或不整洁的要及时进行整理和修缮,陈旧的建筑要重新喷涂,设备外露的部分也要进行粉刷,使厂区建筑整洁美观。

  (二)厂区内裸露地面需要绿化的必须进行硬化。厂区内原料必须进棚储存。暂时没有进棚储存条件的要将原料整理后进行苫盖,严禁原料露天堆放。随后要及时设计建设储料库。厂内料区存放区域处要设置防尘网。

  (三)在厂区内严禁堆放废料,对已经堆放的废料、垃圾要彻底进行清理。堆放的产品要进行整理,厂区设备、车辆等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厂区环境卫生要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和大扫除,保持厂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四)大力开展厂区内绿化美化工作。企业厂区内的绿地率应达到38%以上。

  (五)矿热炉企业必须24小时启动除尘设施进行生产,必须达标排放,必须建设二次收尘设备,且要达到良好的除尘效果。有烧结工艺的企业除尘必须达标排放,并严禁白天进行烧结。

  (六)有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处理工艺的要求运行,必须达标排放。不达标排放或偷排的要进行严厉惩处。

  三、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各园区基础设施要齐全,努力达到入园企业对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各园区必须单独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应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排放。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考评工作

  各地政府要对园区和企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高度重视,责成专门领导和专人落实好各项工作。要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明确责任人员。市经信委要牵头制定对各旗县的工作考评办法,将该项工作列入旗县市区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考核范围。各旗县市区也要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对园区企业进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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