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总体水平有明显提高。但有的地区、部门制发的文件内容不够严谨,表述不够准确,格式不够规范。特别是有的部门将文件代拟稿报请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时,存在文件数量多、质量不高,征求意见不充分,实质性内容少,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严格控制升格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二、切实提高文件质量。各地各部门起草文件及各部门代拟文件应稳妥慎重,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论证,提出既符合实际又能够解决问题的实招、硬招、新招,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发管用的文件。要切实改进文风,减少一般性论述,严格控制文字篇幅,做到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宜短则短、意尽文止。对贯彻执行自治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应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或贯彻落实措施,不得照抄照搬,不得原文转发。
三、强化合法性审查。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61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请示、建议类文件,上报时要附合法性说明和相关政策依据。
四、提高文件办理效率。自治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后,要第一时间办理,做到急事急办、马上就办,及时贯彻落实。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措施,并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牵头起草部门要严格按时限要求上报代拟稿。对于未明确办理时限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市政府办公厅转办意见后1个月内将文件代拟稿上报市人民政府,要坚持能快就不要慢,材料齐全、条件成熟的要提早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有关科室要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人民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协调会签后上报。
五、认真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各部门报请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代拟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文件内容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各部门须在报批前通过调查研究、听证座谈、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认真修改完善相关政策。
六、加强文件出台前的政策评估和文字把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备受社会舆论关注,涉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文件,各部门要对政策内容和出台时机,特别是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进行部门评估或开展第三方评估,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在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审议或报批时,须对评估情况予以说明。经评估论证,确有必要发文的,要严格文字把关,做到政策措施表述严谨、准确无误;对时机、条件不成熟或易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当暂缓或停止出台。
七、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文件印发时,要同步做好政策解读,提高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针对性、通俗性。文件印发后,要做好相关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跟踪政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政策效果,及时予以调整完善。
八、严格请示、建议、报告类文件的报送要求。各部门提请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要一并报送发文必要性说明、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依法应当保密、未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情况说明)、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政策性文件还需报送政策出台评估方案、政策解读及舆情应对方案等。上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规定予以退文。
各地各部门要规范公文报送工作,属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送市人民政府;属市直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直接报送相关部门,不得报送市人民政府。下级机关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应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原文转报。
要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的报告。今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一般性工作情况报告将不再办理。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行文。不得将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直接呈送领导同志个人。需将公文分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可在报送公文时单独附函说明。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文件的审核把关,切实把好政策关、法律关、程序关、内容关、文字关、舆情关、时限关。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切实做好对各地各部门文件制发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