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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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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字〔2016〕16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助推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69号)和《内蒙古保监局、扶贫办关于内蒙古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保监发〔2016〕6号)的精神,认真做好我市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解决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减轻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大疾病负担,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旗县市区要做好统筹协调,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推动政策落地,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实施过程中可参考《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扶贫对象大额医疗保险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见附件),各旗县市区可参考确定保险产品,自行选择合作保险机构。各承办保险机构要开发适合需求的专属产品,2016年我市试行一年,若保费较高,下一年可适度降低保费;若保费较低,下一年可适度提高保费。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精心组织实施

  各旗县市区要以13.7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对象,选择资质较高、服务到位、积极性高、产品成熟、网点健全和服务半径大的保险机构承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规范优化保险赔付相关程序。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助推脱贫攻坚的作用。

  四、完善保险扶贫支持政策

  2016年市政府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全市安排900万元,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和大病救助,不足部分由旗县市区安排并确定个人承担比例。市政府补助资金通过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配套资金解决,旗县市区政府补助资金通过列入财政预算或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解决。同时,各旗县市区要将保险扶贫纳入扶贫规划及政策体系,在政策指导、资金安排、工作协调、数据共享等方面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工作。

  五、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市委、市政府将保险业助推扶贫工作纳入对各旗县市区年度扶贫开发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各旗县市区要积极鼓励各保险机构参与脱贫攻坚工作,对扶贫开发成效显著的保险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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