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期刊栏目>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正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内政办发〔2016〕119号文件的通知
——
乌政办字〔2016〕17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下情形的工伤认定工作仍按原渠道处理:

  (一)在2016年9月30日前(含30日当天),已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

  (二)在2016年9月30日前(含30日当天),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工伤案件。

  (三)在2016年9月30日前(含30日当天),已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的,且申请人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二、在2016年9月30日前(含30日当天),已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的,按照119号文件规定应由旗县市区管理的,其工伤认定工作由旗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三、凡已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伤认定案件,该项行政行为即已结束。申请人如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间在2016年10月1日以后的,按照119号文件的规定应由旗县(市、区)管理的,由旗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四、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旗县市区的,其工伤认定管辖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执行。

  五、各旗县市区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做好工作衔接。依法制定并不断完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健全各环节手续。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别是要充实人员法律知识,切实提高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水平和能力。

  

                                                                                     2016年10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1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方便工伤职工就近快捷进行工伤认定,不断提高工伤认定效率,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自治区、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自治区和盟市直属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中央直属用人单位原工伤认定渠道不变,其余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实行省级行业统筹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35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主题词:
作者:     浏览次数:0    〖打印〗〖关闭
主办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联系电话:0474-8320105  地址:  邮箱:zwgkb636@163.com  蒙ICP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