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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乌政办字〔2016〕18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粮食局制定的《乌兰察布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21日 


  

乌兰察布市粮食安全责任制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市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内政发〔2015〕144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落实粮食安全盟市长、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等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乌兰察布市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

  1.考核工作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发〔2014〕69号文件、国办发〔2015〕80号、内政发〔2015〕144号、内政办发〔2016〕3号及乌政办发〔2016〕66号文件精神,研究落实自治区对我市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2)根据内政发〔2015〕144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以及阶段性工作目标,制定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年度考核方案。

  (3)按照内政办发〔2016〕3号及乌政办发〔2016〕66号文件要求,组织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对各旗县市区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4)根据考核结果拟定考核等次、奖惩措施、约谈对象等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旗县市区通报考核结果。

  (5)研究确定考核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重大问题。

  2.考核工作组组成人员

  组 长:王心宇 副市长

  副组长:徐新习 市地方志办主任

  弓 箭 市发改委副主任

  特木勒 市粮食局局长

  成 员:李尚虎 市编办副主任

  白 虎 市财政局副局长

  白更生 市粮食局副局长

  蔚米胜 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刘效雄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宋利民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鹏程 市水利局副局长

  师宏杰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

  孟复和 市工商局调研员

  刘 宁 市质监局副局长

  申志国 市统计局副局长

  杨永生 乌兰察布市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副局长

  吴恩齐 农发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副

      行长

  刘志武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

  (二)设立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1.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落实考核工作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2)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完成自治区考核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旗县市区长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年度考核工作。

  (4)根据各成员单位报送情况,汇总上报我市年度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

  (5)拟定抽查旗县市区,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抽查考核工作。

  (6)汇总考核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起草联合抽查考核报告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7)根据考核工作组决定,起草对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的通报、奖惩、整改等文件,提交考核结果运用建议;

  (8)整理汇总考核年度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建立健全考核工作相关制度和资料档案,承担考核工作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2.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特木勒兼任,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弓箭、市农牧业局副局长蔚米胜、市财政局副局长白虎、市粮食局副局长白更生担任。

  二、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机制

  考核工作组通过联席会议履行决策职能,联席会议由考核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考核工作组全体成员,以及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负责人、相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根据考核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的考核工作事项,会议纪要由考核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二)联络员工作机制

  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的日常沟通协调,落实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安排的各项考核工作。

  (三)联络沟通机制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指定一名联络员,加强与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及时落实自治区安排的考核各项工作;督促各旗县市区确定联络员,负责本地区与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的工作协调、意见反馈等,落实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

  (四)抽查考核机制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旗县市区的自评报告和部门评审意见,提出抽查考核旗县市区建议,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后,对被抽查旗县市区进行现场考核。抽查比例视考核当年实际情况而定。

  (五)考核结果运用机制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旗县市区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表扬;考核不合格、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向考核工作组提出约谈、问责建议,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工作步骤

  (一)迎考工作

  1.自查评分。各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下发的年度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通知及考核评分细则、考核评分表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要求,会同配合部门,认真完成本部门负责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并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于该考核年度次年2月20日前,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2.整理汇总。考核工作办公室对各相关部门报送的自查打分和总结报告进行认真整理,汇总我市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情况,并起草自查自评报告,于3月20日前报送考核工作组审定。

  3.总结上报。自查自评总结报告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于4月10日前,以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自治区粮食局,并抄送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如我市被确定为抽查盟市,应根据自治区部门联合抽查组的具体要求,由考核工作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做好受考准备和迎考等工作。

  (二)考核旗县市区

  1.制定考核方案

  (1)根据内政发〔2015〕144号文件精神、内政办发〔2016〕3号文件及乌政办发〔2016〕66号文件确定的考核要求、考核内容和职责分工,实施牵头考核的相关部门结合自治区上级业务部门提出的年度考核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3月初,分别提出本部门年度考核细化方案,包括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和评分标准,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2)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将汇总后的年度考核细化方案,分送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考核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办公室汇总意见后将年度考核细化方案提交考核工作组联席会议审定。

  (3)正常情况下,在考核年度当年4月15日前,向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发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2.旗县市区自评

  各旗县市区根据年度考核通知要求,对考核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自查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按照年度考核通知确定的时间要求,按时报送市粮食局(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3.部门考核评审

  (1)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结合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对旗县市区落实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核。

  (2)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规定,结合旗县市区自评报告和日常监督考核情况,对各旗县市区落实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按照年度考核通知确定的时间要求,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3)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要及时协调解决本部门考核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反馈部门日常考核情况。

  4.组织考核抽查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旗县市区自评报告、各相关部门考核评审情况,提出拟抽查旗县市区的建议名单,报考核工作组审定。同时,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抽查组,对被抽查旗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并形成抽查考核报告,按时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5.综合评价考核结果

  (1)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加强考核年度内的过程考核和日常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各旗县市区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情况;通过工作简报、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反映考核工作动态。

  (2)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综合汇总相关考核部门的评审和抽查考核情况,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分别提出表扬、整改、约谈的考核结果运用建议。

  (3)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工作组审议确定的考核结果,以及相应的考核结果运用意见,起草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报告,报考核工作组和市人民政府审定。

  6.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旗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2)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扬,同时有关部门将在相关项目安排和资金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期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考核工作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约谈问责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核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扎扎实实地做好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各旗县市区要及时成立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确保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合理设定考核评价体系

  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内政发〔2015〕144号、内政办发〔2016〕3号文件及乌政办发〔2016〕66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定考核目标和评分标准。考核目标及评分体系的设定要充分考虑各旗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粮情实际,既突出重点工作,又鼓励探索创新,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引领、督促作用。

  (三)严肃考核工作纪律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打“关系分”“人情分”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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