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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
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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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字〔2016〕18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乌兰察布市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乌政办发〔2016〕66号)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县市区2016年度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安排

  (一)自查评分

  2017年1月10日前,各旗县市区按照《2016年度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完成对2016年度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报送市粮食局(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自评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各地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

  2017年2月8日前,市直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2016年度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规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完成对各旗县市区落实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三)联合抽查

  考核工作组根据各旗县市区自评报告和部门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抽查旗县市区,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考核,并于2017年2月25日前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

  2017年3月10日前,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评分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考核工作组审议。

  (五)考核通报

  考核结果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旗县市区通报,同时抄送乌兰察布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旗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国家和区域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程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按照《2016年度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和《2016年度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的考核指标,各牵头单位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对应的工作安排,确保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年度考核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要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严肃考核工作纪律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打“关系分”“人情分”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电话:(0474)8185002

                                8181005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

  

  2016年度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

  考核评分细则

  

  为客观、公正、科学考核各旗县市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发挥考核工作导向作用,促进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落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内政发〔2015〕144号)、《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6〕3号)及《乌兰察布市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乌政办发〔2016〕66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评分指标

  考核评分指标由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评估指标组成。定量考核指标包括增加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7个方面、15个重点考核事项29项考核指标。定性考核指标包括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节粮减损等5个方面。根据2016年粮食安全形势和工作需要,具体细化为62个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其中定量考核目标55个,定性考核目标7个。

  二、考核评分方法

  (一)考核评分。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考核评分采取逐项加分或减分办法,每项加减分不超过本项总分。

  1.定量指标考核评分。采取部门考核评分和联合抽查考核评分的方式。

  (1)部门考核评分。各考核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各旗县市区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和自评打分,结合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旗县市区落实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分项考核评分。

  (2)抽查考核评分。由考核工作组派出联合抽查组对被抽查旗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评分。

  2.定性指标考核评分。按照内政办发〔2016〕3号和乌政办发〔2016〕66号文件规定,由市农牧业局、市粮食局、乌兰察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单独对下列事项进行定性评估,确定分值。

  (1)市农牧业局负责对各旗县市区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打分。本项加分或减分不超过2分。

  (2)乌兰察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各旗县市区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进行定性评估打分。本项加分或减分不超过2分。

  (3)市粮食局负责对各旗县市区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和节粮减损等进行定性评估打分。本项加分或减分不超过3分。

  (二)计分方法

  考核工作组将旗县市区自评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查考核评分按一定比例进行汇总,加上定性指标分值,计算各旗县市区落实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的考核得分。

  1.抽查旗县市区考核计分。旗县市区自评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评分和联合抽查考评分别按照考核得分权重的40%、40%和20%计算,加上定性评估加减分后计算考核得分。计算方法为:抽查旗县市区考核得分=旗县市区自查评分×40%+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评分×40%+联合抽查组联合考核评分×20%+定性评估分。

  2.非抽查旗县市区考核计分。旗县市区自查评分和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评分,分别按照考核得分权重的50%计算,加上定性评估加减分后计算考核得分。计算方法为:非抽查旗县市区考核得分=旗县市区自查评分×50%+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评分×50%+定性评估分。

  三、考核评价结果

  考核工作组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各旗县市区落实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评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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