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8日
乌兰察布市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
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停车场工作规划安排,进一步加快乌兰察布市停车场建设,增加有效供给,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停车场建设工作要点与分工〉的通知》(内发改基础字〔2016〕950号),对停车场建设重点任务进行分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
(一)坚持公交优先,提倡绿色出行
工作要点:坚持城镇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原则,优先保障公交车停车要求,满足私人小汽车的合理要求。坚持规划优先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坚持绿色出行原则,鼓励公共交通作为出行首选方式。加大对公共交通和电动充电设施的投入,加强其路权保障,停车场与绿色交通发展规划相衔接,引导方便换乘。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委、交通运输局
(二)编制各旗县市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工作要点: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在适度满足居民居住区基本停车和从严控制出行停车的基础上,统筹城区功能定位、用地属性、公交发展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停车需求,明确阶段性目标,优化设施布局,编制停车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公布。
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集宁区)应作为全市停车设施规划的突破点和先行区,率先做好相关工作,先行先试,为其他各地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做法。要将停车设施规划与电动汽车充电桩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住建委、发改委、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市中心城区2016年11月,旗县市政府所在地2016年12月
(三)制定加快停车场建设的具体细则
工作要点:依据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自治区七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内发改基础字〔2016〕950号)及本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要求,结合城市具体情况,由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工,制定相应的推动实施细则,使各项政策具体化、可操作。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16年11月
(四)完善城镇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工作要点:充分体现差别化停车供给策略,体现以配建地下停车为主体、地面社会公共停车场为辅助、道路临时停车空间为补充的基本原则,按建筑物的性质、区位等属性差别,完善城镇建筑物配建车位标准,并符合国家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的要求。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规划局、发改委
完成时间:2016年11月
(五)依据规划,明确重点,加快建设
工作要点:以商业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大型医院、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换乘停车场)为重点,在内部通过挖潜改造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住建委、发改委(能源局)
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六)推动单位、小区、个人利用自有空间建设停车场
工作要点:出台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配建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能源局)、住建委、规划局
完成时间:2016年11月
(七)推广采用PPP模式建设停车场
工作要点:依据国家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的相关政策与要求,各地尽快出台相应财政、税收、金融政策,在停车场建设领域大力推广采用PPP模式。结合停车场项目特点,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采取放弃一定时期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的收益。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
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八)简化停车场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
工作要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理程序。对于小型或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停车场,鼓励实行备案制。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16年10月
(九)加强用地保障,鼓励综合利用
工作要点:鼓励利用公共设施、人防工程、综合管廊等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停车场,引导停车产业化。做好用地保障,城镇中心区、旧城区等公共开敞空间和停车场所严重缺乏的地区,随着功能变迁、旧城改造等的推进,腾退出的土地应该规划调整为公园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所的公共空间,满足社会停车需要。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十)持续加大停车场建设企业债券发行和产业投资基金规模
工作要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通过建立基金等方式,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的支持。积极探索停车场产权、专项经营权、预期收益质抵押担保增信措施,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等方式融资。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
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十一)加大金融对停车场建设的支持
工作要点: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等建设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停车场建设提供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乌兰察布银监分局
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十二)完善停车收费政策
工作要点: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由社会与政府共同投资的新建停车设施,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监管,切实维护公众利益;对于路内停车等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住建委
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十三)支持停车装备制造业发展
工作要点:将停车产业纳入高瑞装备制造业清单,给予相关政策优惠,打造自主装备品牌;积极引导自主品牌走出去,实现停车产业优势产能输出;将停车装备制造企业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纳入征信体系,及时记录不良行为。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
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十四)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
工作要点:加快对城市停车资源状况摸底调查,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适时更新数据,并对外开放共享。新建停车场出入口配套设置停车数据显示系统,适时更新数据,方便车主选择停车。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规划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十五)加快高新技术在停车领域应用
工作要点:将新技术、新管理手段引入停车场建设运营当中,促进咪表停车系统、智能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识别车牌系统等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在老旧城区等停车困难区域建设停车楼、升降机等立体停车设施。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十六)推动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工作要点:加强不同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强对系统平台监管,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鼓励出行前进行停车查询、预定车位,实现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交通需求。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十七)完善公共停车场周边设施与发展环境
工作要点:各地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和停车管理设施。新建或改建公共停车场建成营业后,减少并逐步取消路内停车泊位,保障公共停车场合理需求,提高收益水平。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十八)完善政府停车资源委托管理
工作要点:建立相应体制机制,确保路内等政府停车资源委托经营的公开透明,将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十九)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
工作要点: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二十)加强违法停车治理
工作要点:充分发挥城市综合执法管理机制的作用,全面强化路面巡逻管控力度,加强车辆乱停乱放集中整治工作,形成强大的示范带动作用,基本杜绝无刚性需求矛盾区域的违法停车行为,保障公共停车场有效需求,提高收益水平。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住建委
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二、工作要求
(一)制定计划,落实任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统筹明确各参加单位的具体任务,认真制定工作计划,抓紧实施。
(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组织,相关单位要按任务分工,积极主动配合责任单位做好各自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主动服务行业企业,为停车场建设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