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快递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1月30日
乌兰察布市快递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搞活流通、拉动内需,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现代服务业新增长点,更好的发挥快递业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作用。加快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快递物流体系,形成覆盖城乡、配套衔接、布局合理、便民惠民的快递骨干网和末端投递网,构建有效的“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渠道,有力支撑电子商务发展,助力农牧民增收,降低物流成本,强化安全生产,解决物品流入和输出“最后一公里”瓶颈问题。根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促进快递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6〕57号)、《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6〕7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快递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为落实和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与用途。专项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纳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计划,主要用于快递物流体系建设的补贴。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快递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度补贴为辅的原则使用管理。
第二章 资金补贴对象
第四条 凡在乌兰察布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公司注册或工商登记,依法纳税,符合市快递业发展导向和对地方财政贡献要求的快递企业和关联产业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电商、快递企业及关联产业企业进驻乌兰察布市电商快递物流产业园,提升产业集聚发展效应。
(二)支持各旗县市建立快件集散中心,引导旗县市快递物流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进驻集散中心,加强快件集散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升快递企业配送效率。
(三)支持城乡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支持城市快递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快递综合服务站、行政村(嘎查)快递综合服务点、快递营业场所等末端网点标准化建设,加大智能快件箱在社区、高校、机关等场所的应用比例,提升智能投递水平。
(四)支持邮政业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完善监控中心功能,加强寄递渠道联合监管办公室建设,建成快递企业全程全网科技监管一体化平台,推动信息化向“邮政云”、“快递云”平台迁移,落实“收寄验视、实名登记、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支持园区、集散中心公共处置设施和基础硬件设施设备的配备,提升邮政业安全智能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公共安全事故。
(五)支持快递下乡循环运输功能建设。
(六)加强快递行业及关联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和操作能力。
(七)支持快递下乡企业加强物流科技信息化水平,推进快件跟踪查询系统建设。
(八)支持本地特色产品输出、冷链运输、仓储、智慧快递、安全生产保障等项目研发和配套服务标准体系的制定,探索建立适宜乌兰察布市特色的“诚信快递”服务体系项目,建立服务质量和考核体系。
(九)支持促进邮政行业科技创新项目,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有效提升相关产业支撑力度。
(十)支持推广使用环保车辆、环保箱和环保袋,减少环境污染。
(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补贴方向。
第三章 资金补贴标准
第六条 支持全市现有快递企业及关联产业企业入驻乌兰察布市电商快递物流产业园,凡搬迁入园的快递企业入驻每500平方米补贴2万元,对符合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配套项目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
第七条 对承担快递下乡、快件分拨、运输的快递集散中心运行企业给予8万元/年的运行补贴。
(一)补贴快递集散中心基础硬件设施设备,满足必要的生产要求。
(二)补贴快递集散中心房屋租赁、取暖、用电、网络等生产保障要求。
(三)补贴快递集散中心标准化建设,投入必要的消防安检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四)补贴快递集散中心提升快递服务质量,满足用户快件信息实时查询跟踪要求。
(五)补贴快递集散中心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满足实名收寄和实时监控等监管要求。
第八条 对标准化快递营业场所、乡镇(苏木)快递综合服务站、行政村(嘎查)快递综合服务点,运行正常的,市邮政管理局全面实施备案、登记管理。
(一)标准化快递营业场所补贴1000元/个。
(二)乡镇(苏木)快递综合服务站补贴3000元/个。
(三)行政村(嘎查)快递综合服务点补贴800元/个。
未向市邮政管理局备案、登记的标准化快递营业场所、乡镇、嘎查村快递末端服务网点,不得享受该项补贴资金。
第九条 支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智能快件箱的企业加大智能快件箱投放工作,建设城市智慧快递服务网络,对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按照100元/格口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条 乡镇、嘎查村快递综合服务站点或承担快件运输的快递企业按规定享受快递下乡运输补贴资金。根据批量交寄协议、结算单据,对下行快件按照县—乡1元/件,乡—村2元/件的标准进行补贴。对上行快件按照乡镇2元/件,村3元/件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十一条 对暂不具备按件补贴条件的快递企业,按照承担县—乡—村三级快件运输往返里程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里程×0.4元/公里/天,每月按照30天计算。凉城县快递运输补贴计算起始时间为2016年5月,其他旗县按照实际情况,快递运输补贴计算起始时间为2016年10月。
第十二条 对本地特色产品输出、冷链运输、仓储、智慧快递、安全生产保障等项目研发、“诚信快递”服务质量和考核体系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实施费用总额的50%确定补贴标准。
第四章 补贴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快递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每年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10月31日前,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报告;
(三)项目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邮政管理局受理单位专项补贴项目申请,并负责对申报原始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或实地核查。
第五章 补贴审核及拨付
第十六条 市邮政管理局对入驻乌兰察布市电商快递物流产业园、智能快件箱、快递行业人才建设等项目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旗县市快递集散中心、快递综合服务站、点、中心等项目以旗县市为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或抽查,实地核查、抽查比例不少于项目实施总数的50%。
其他市政府确定的补贴项目,由市邮政管理局、财政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确定验收办法。
第十七条 经验收合格后,市邮政管理局对拟补贴情况在市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市邮政管理局申请,市财政局向申请单位进行直接拨付。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补贴资金;
(二)截留、挪用专项补贴资金;
(三)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快递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收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企业,市邮政管理局两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财政补贴申请,并将该企业及负责人列入快递行业失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贴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邮政管理局、财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