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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预决算公开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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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党办发〔2016〕32号

各旗县市区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

  《乌兰察布市预决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5日   


    

  乌兰察布市预决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权力运行,完善公开、透明、完整的预决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1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27号)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的若干意见》(乌政发〔2015〕14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公开范围。预决算公开包含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数的公开。政府预决算包含一般公共预决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涉密部门和涉密信息外,其余部门或其它一般性数据全部公开。要细化公开内容,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全部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基本支出预算细化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三公”经费中的“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对“三公”经费预决算数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按旗县市区公开;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二)公开主体。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数、预算调整情况、举借债务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及转移支付情况公开的主体;各级各部门为本部门单位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数及政府采购情况公开的主体。

  二、公开原则

  (一)先公开预算,后公开决算。预算公开是决算公开的前提,决算公开的范围、内容、格式和进度都应与预算公开保持衔接。

  (二)统一时间、统一格式、统一内容公开。为保证预决算以及相关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各级各部门预决算公开采用一揽子公开的方式,即财政部门将政府预算以及汇总三公经费预算数一并向社会公开,将政府决算以及汇总三公经费决算数一并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单位将部门预算以及三公经费预算数一并向社会公开,将部门决算以及三公经费决算数一并向社会公开。改进公开方式,由下载式公开一律统一为点击式公开,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查阅与监督。自2017年起,各旗县市区要在同级政府网站建立财政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预决算等相关内容,部门设有门户网站的,也要同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三、公开内容

  (一)政府预决算及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数公开。

  1.各级政府预算及汇总“三公”经费预算数公开。包括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报告、表格、相关说明和名词解释等,表格样式见附件1(共11张)。财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日内,在同级政府网站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具体公开日期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各级政府决算及汇总“三公”经费决算数公开。包括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算报告、表格、相关说明和名词解释等,表格样式见附件2(共10张)。财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在同级政府网站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具体公开日期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二)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数公开

  1.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数。包括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由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表、部门概况(单位职能和机构设置)、相关说明和名词解释等,表格样式见附件3(共9张)。财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各部门。各部门将批复的部门预算在20日内,在同级政府网站及本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具体公开日期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数。包括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决算表、部门概况(单位职能和机构设置)、相关说明和名词解释等,表格样式见附件4(共7张)。财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将部门决算批复各部门。各部门将批复的部门决算在20日内,在同级政府网站及本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具体公开日期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部门预决算绩效情况。各级各部门应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对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预算支出,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应的绩效评价报告等绩效信息在部门决算中予以公开。

  4.基层民生支出公开。县乡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涉牧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公开口径包括上级政府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资金。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对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应当由乡级财政部门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并在村组公示栏公示。

  (三)预算调整情况公开

  预算调整情况公开包括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报告、表格、相关说明等,表格样式见附件5(共3张)。财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将预算调整数批复各部门,并及时在同级政府网站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具体公开日期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四)政府举借债务情况公开

  政府举借债务情况公开的是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报告。财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在同级政府网站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具体公开日期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五)预算执行情况公开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次月10日前,将截止本月底财政执行情况在同级政府网站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六)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情况公开

  1.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预算安排数公开的是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分地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情况表,表格样式见附件1-6(共1张)。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批准后20日内,在同级政府网站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具体公开日期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公开的是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分地区转移支付执行情况表,表格样式见附件2-5(共1张)。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执行情况批准后20日内,在同级政府网站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具体公开日期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各级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工作,由同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工作,待中央、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八)部门国有资产情况公开

  各级各部门要逐步将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公开。

  (九)相关说明和涉密信息处理

  为便于社会公众理解政府和部门预决算中的信息,在对部门概况进行必要说明的基础上,要对年度收支预算的安排和执行情况、收入来源、支出构成、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各级各部门要妥善处理预决算中的涉密信息。公开预决算内容中,存在由各级党委、政府、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定密的信息,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密码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各级各部门申请不予公开的涉密信息,由同级保密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批,审核通过后,应在保持部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涉密内容作调整、合并或删除处理。

  四、公开后的舆情回应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及时、准确、全面反映预决算信息。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涉及部门共性事项,要与财政、舆情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沟通,有效回应。

  五、加强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加强预决算工作,使预决算公开有内容、有形式、有创新,增强预决算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做到对社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督促各部门完成各环节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公开工作管理,厘清内部职责,抓好任务落实,提高应对能力和公开效率。

  预决算公开工作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是廉政建设的有力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保证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降低预算与决算的偏离度。对于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项目,以及公开后公众提出的其他问题,由公开主体责任单位妥善做好解释说明等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以后年度中,如中央、自治区对预决算公开工作另行规定的,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公开内容及表格可根据预决算公开政策及实际情况,由财政部门作出相应调整。

  (二)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补充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数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4〕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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