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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2016年度主要污染物
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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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字〔2016〕19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6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进一步落实减排目标责任,确保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2016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7日  


  

  乌兰察布市2016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计划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为认真做好2016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完成2016年度减排任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量化指标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6]38号)及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各盟市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函》(内环函〔2016〕29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年度工作计划。

  一、减排目标

  (一)全市减排目标

  2016年全市减排目标为:与2015年相比,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下降1%,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5.5%,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8%。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较上年削减400吨、25吨、4000吨和8000吨。

  空气质量:2016年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由2015年304天提高到308天,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4%。细颗粒物(PM2.5)浓度由2015年的46微克/立方米下降为44微克/立方米,下降比例4.3%。

  水体质量:劣V类水体比例控制在50%以内。

  (二)各旗县市区减排目标

  根据对各地“十二五”期间减排完成情况及2016年各地减排潜力进行分析,综合考虑2016年减排目标的可达性,对年度减排目标进行了任务分解,确定了2016年各旗县市区污染物减排目标,具体控制指标已下发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要围绕确定的减排目标,组织实施辖区减排工程,确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和环境质量改善任务。

  二、工作任务

  共确定2016年度全市计划安排市级重点减排项目22个,其中气污染物减排项目19个,计划削减二氧化硫6860吨、氮氧化物12560吨;水污染物减排项目3个,计划削减化学需氧量632吨、氨氮60吨。旗县的重点减排项目需由各地确定,并将项目清单上报市环保局。

  (一)水污染物减排项目

  2016年计划安排水污染物减排项目3个,其中上年结转污水处理厂项目1个,计划削减化学需氧量338吨、氨氮31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提高处理能力项目2个,计划削减化学需氧量293吨、氨氮30吨,详见附表1。

  (二)气污染物减排项目

  2016年计划安排气污染物减排项目19个,其中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脱硝工程(包括结转项目)共计14个,计划削减二氧化硫2760吨、氮氧化物12150吨,详见附表2;自备电厂新建脱硫项目4个,计划削减二氧化硫2500吨,详见附表3;热力公司取代项目1个,计划削减二氧化硫1600吨、氮氧化物410吨,详见附表4;在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方面,集宁区、丰镇市要继续先行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并严格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车注册登记、外阜转入车辆及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通知》(乌政办字〔2014〕78号)要求,加强新注册、转入车辆的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全市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商流通字〔2014〕112号)、《关于油气回收污染治理验收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乌环发〔2014〕164号)、《乌兰察布市交通局、环保局关于印发油罐车油气治理、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交发〔2014〕76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继续加强油气治理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要求继续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燃煤小锅炉淘汰方面,各地要确保完成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淘汰任务。

  三、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细化各部门的减排职责,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减排主体责任,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统筹、协调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及运营,依法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营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源减排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环保达标车型的新车注册、转入、转出、注销、年检以及其他车辆区域限行等工作,有计划地淘汰不符合标准的老旧汽车和“黄标车”;商务部门负责老旧汽车报废拆解和油品升级、油气回收工作;统计部门要按照减排核算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环保部门要认真测算、科学分解减排任务,制定减排计划,密切配合、协调指导各部门的工作。

  四、保障措施

  各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在“十三五”期间对减排工作的新要求以及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府制定的各项减排政策,并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减排政策措施,确保减排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环境质量改善任务。

  (一)以改善质量为核心,突出固定源重点减排工程

  树立环境质量意识,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认真做好《大气十条》、《水十条》与2016年各项减排工作的衔接,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综合整治。

  (二)落实减排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落实总量减排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减排指标是考核各级政府的约束性指标。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减排目标任务及工作要求,将本地区减排目标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有关部门,明确各部门和重点减排企业的责任,每个减排项目指定一名责任人,实行全程跟踪,确保减排项目按期完成,落实总量减排工作责任。

  2.健全总量减排工作机制。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月报制度,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将上月辖区所有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向市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进行书面报告,市政府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重点减排项目现场督查,通过减排工作简报、专报信息等方式按季通报各地污染减排督查结果。各级环保、发改、经信、统计、公安、商务、农牧业、住建、水务、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总量减排工作机制。各旗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设立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年度主要行政首长环保述职制度,将总量减排列为重要内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建立减排设施督查制度。各地要建立定期督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督查等方式推动年度减排工程的按期实施,确保在用减排设施的连续稳定运行,保证减排设施的投运率和运行效果,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一例处理一例。市政府将不定期对各地减排设施完成及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一经发现减排工程进展缓慢、减排设施闲置、恶意偷排等行为将对该地区实施“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加快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推动行业污染治理

  1.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营机制,确保正常运行。把推动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配套管网建设作为我市实现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目标的主要途径。丰镇重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卓资县旗下营镇污水处理厂等要实现稳定运行并发挥减排效应;所有在用污水处理厂要加快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增加负荷率;加快中水回用项目建设,按期完成中水回用项目的实施。

  2.全面完成火电机组超低改造。这项工作是2016年环保厅考核我市大气减排工作的重点。年内完成420万千瓦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各地要督促没有改造的机组尽快安排改造计划,已经开始改造的加大改造速度,已经完成改造未验收的积极联系自治区环保厅进行验收,已经验收的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超低排放的要求。

  3.确保小火电机组达标排放。中央环境督查期间要求我市自备电厂未安装脱硫设施的必须进行改造,各地要明确整治要求和时限。下一步要加大整改力度,保证完成中央环保督查组提出的任务,并形成减排能力。

  4.强化已建治污设施的稳定运行。对已建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火电机组要加强稳定达标排放管理,尤其是享受环保电价的机组,务必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投入生产运行的水泥熟料新型干法窑必须确保烟气脱硝同步运行,保证投运生产线稳定达标排放。铁合金、电石行业要加强原料储存、转运、上料等环节粉尘治理措施的落实,加大除尘设施的维护和改造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5.开展集中供热替代燃煤小锅炉,煤改电、煤改气、棚户区改造等推进能源清洁化利用,减少社会供热用煤量。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住建部和环保部联合下发的《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文件,从总量减排的角度大力推进现有热电联产机组对供热燃煤锅炉替代工作。有电厂的旗县市区要大力挖掘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潜能。通过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淘汰热电联产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推进实施煤改气、散煤清洁化治理等重点工程。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加大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

  6.全面推进农业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近年来,全市农业养殖产业的快速发展已给各地水污染物减排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源减排工作,要责成农业主管部门全面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按照(内环发〔2014〕83号)文件要求建设符合当地实际、满足环保要求的减排治理工程。将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作为农业源减排工作的重点进行治理。各地农牧业、环保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督查制度,确保农业源减排工作的顺利完成。

  7.进一步强化机动车的管理减排。公安交管部门要强化机动车的环境管理,加大在用“黄标车”的淘汰力度,提高新车准入门槛;严格执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车注册登记、外阜转入车辆及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通知》(乌政办字〔2014〕78号),2005年以前注册的机动车和不符合现阶段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严禁转入我市,2005年以后所有转入我市机动车车辆,必须经有资质的机动车尾气检测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检测规范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检测合格后,公安部门方可办理牌照;加快汽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各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要达到80%以上,市环保局要与已经建成的机动车检测站的数据联网并确保数据传输准确正常,同步加强机动车监测数据管理平台的稳定运行。

  (四)加强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抓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各地要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要求,落实经费,组织环境监测部门开展重点污染源和减排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工作。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加强对自动监控设备的监督考核,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自动监测设备的完好性,全面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率95%的考核目标。继续加强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减排统计办法明确的统计技术路线和统计计算办法。强化总量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把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和有关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全市总量减排任务及重点工程,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数据造假行为,杜绝任何性质的超标排放,努力提高污染源达标率,巩固已取得的成果,确保我市重点企业达标率逐年稳步上升,加强在线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

  五、责任考核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减排主体责任

  各旗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减排计划,健全减排工作责任制,定期召开减排工作会议,健全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推动减排工作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的污染治理责任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进行污染减排,要自觉主动筹措资金,抓紧实施并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每月向当地政府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形成减排项目月调度,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诚信系统。

  (三)实行减排考核制度

  按照市政府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减排目标,各地减排工作的完成情况已纳入2016年市委对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中,作为对各地及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圆满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及减排企业将利用政府设立的“减排奖励基金”予以表彰奖励;对减排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全市减排任务完成的地区和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一切评先树优资格;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交监察机关立案监察,对完不成减排任务的地区以及个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六、其它要求

  为更好的完成2016年减排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政府要尽快分解目标任务

  各旗县市区要按照市环保局今年6月份下发的《关于上报2016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要求,并结合2016年减排新要求及各地减排目标等内容重新补充完善本年度减排计划,年度减排计划是指导各地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的重要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尽快组织编制辖区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辖区年度减排项目清单,并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重点企业、工业园区。各地年度减排计划和减排项目清单需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减排工程稳定运行

  各地要加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工作,通过严格管理,督促火电企业脱硫、脱硝设施稳定高效运行。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力度,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运行效率。

  (三)抓紧制作减排台帐

  各地要在12月15日前将2016年污染物减排项目清单及纸质台帐、电子台账会同减排核算表一并上报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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