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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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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6〕20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7日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编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编制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环保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监测新格局,为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依法明确各旗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和权利。

  健全制度,统筹规划。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按全区统一要求,规划布局全市监测网络。

  科学监测,创新监测。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生态监测的综合分析能力,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综合集成,测管协同。推进全市与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和共享,开展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的有效联动。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旗县与市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全面设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四)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核心,加强旗县市区监测站的建设,在原有的集宁区、丰镇市、凉城县三个旗县站基础上,增加四子王旗、兴和县、化德县和察右后旗四个旗县站。以市环境监测站为主导,7个旗县站为辅助,覆盖全市全市11个旗县市区,形成全市生态监测系统网络。对不能完成的监测任务的旗县,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给予技术支持。在原有监测点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增加监测点位,进行优化布点,监测内容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和辐射等要素,并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的评价,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五)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认真落实全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国控企业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严格依法展开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面源、移动源等监测与统计工作。

  三、全国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六)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数据集成中心,各级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

  (七)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构建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数据与大数据平台,积极培养一支大数据综合分析技术人员,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八)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法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发布机制,按自治区统一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做到及时准确发布我市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

  四、加强预警,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九)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技术中心建立预警机制,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对重要水体、水源地等水质监测进行预报预警。加强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进一步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

  (十)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利用现在有的污染源监控平台,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监督管理企业提高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增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

  五、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十一)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十二)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同步。建立各旗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制度,实现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十三)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市环保局对各地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生态监测网络建设进度计划

  (十四)2017年底前,完成各地环境要素监测优化布点工作,确定能覆盖11个旗县市区的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四子王旗、察右中旗和察右后旗完成建站任务并具有一定的监测能力。

  (十五)2018年底前,完成化德县和兴和县监测站建设,并具有一定监测能力,实现全市以市环境监测站为中心的生态监测网络系统,初步建立数据集成中心和生态监测数据库,形成一定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能力。

  (十六)2019年底前,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形成比较完善、全面的生态监测能力,培养一批监测技术骨干,能够综合分析生态环境数据,并利用遥感技术对全市生态环境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各地监测开展各类环境要素的监测,实施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手段,确保数据的准确可靠。

  (十七)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各类有关管理监督、考核问责制度,完善与相关部门的监测数据集成,形成大数据库,全面实现上下监测网络数据共享,并按自治区统一要求,完成全市生态监测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生态监测预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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