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期刊栏目>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正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
机关部门与社区结对共建工作的意见(试行)》
和《乌兰察布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
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乌政办字〔2016〕20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机关部门与社区结对共建工作的意见(试行)》和《乌兰察布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19日


 

  

  乌兰察布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机关部门与

  社区结对共建工作的意见(试行)

  

  

  近年来,市级机关各部门高度重视做好与社区的结对共建工作,扎实开展以“联社结对创文明、联户结对脱贫困”为主题的结对共建活动,较好地推进了我市城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实现“三个结合”,即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既要开展好丰富多彩的普遍性群众文化活动,也要打造有特色的导向性、示范性文化品牌;“送”文化与“种”文化相结合,既要推动文化单位开展好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活动,也要引导和培育各种形式的自办文化;教育与娱乐相结合,既提供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也要体现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导向和共同价值准则,充分发挥文化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的功能,全面推行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公用,要继续推动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政策,因地制宜建设社会文化设施,同时建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和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全市80%以上的城镇社区要建有文化室和相应的文体设施,基本实现15分钟文化圈要求,真正形成覆盖到位、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现就机关部门与社区进一步做好结对共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机关部门与社区结对共建的重要意义

  随着城市化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不断推进,街道社区改善民生、维护和谐的任务日益繁重,迫切需要提升社区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不断巩固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在人民群众服务意识,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这就迫切需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好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通过提供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发挥文化“以文化人,润物无声”的作用,着力培育良好社会风尚,着力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凝聚力量,增进进一步做好机关部门与社区的结对共建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构建城市基层区域化党建格局”目标,构建文明和谐社区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机关作风,兴办为民实事好事,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城市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有效抓手。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工作实效,以更加自觉的姿态、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务实的作风,积极做好与社区的结对共建工作,努力构建机关部门带社区、党员带群众、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结对共建工作新格局,为城市和谐社区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要把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总体目标

  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最终目标是要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基本文化需求,实现公共文化均等化。“十三五”期间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文化的普惠力显著提升,文化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文化事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增长幅度,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指标达到全国水平,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适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必须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努力打造人人参与、惠及全民的文化服务体系,把公共文化服务覆盖到每一个角落、每一个人,使人民群众在参加文化创造、享受文化成果的过程中,形成公共文化实施物尽其用、先进文化成果城乡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进一步明确结对共建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结对共建活动为期五年,主要由市级机关部门与城区范围内的社区进行结对共建,由结对部门的党员干部与结对社区中的困难家庭进行结对帮扶。凡在市区有下属单位的市级机关部门,在做好自身结对共建工作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下属单位与所在社区党组织开展社区党建“契约化”共建。按照“缺什么就完善什么,少什么就健全什么,差什么就补什么”的思路,对照各项工作任务均等化目标,明确责任,分步落实,抓好任务落实。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进一步提升社区党的建设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推动社区文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1.组织共建,共同夯实城市基层基础。市级机关部门要发挥机关党建的“引领”作用,在深入开展以建设服务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中,深化与社区的共建工作。要发挥优势,积极帮助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不断扩大城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要建立健全定期活动制度,每年组织机关到结对社区开展共建活动不少于2次,通过与社区共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党日活动,互相交流研讨、学习群众文化活动工作做法经验,共同提高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水平。

  2.资源共享,共同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市级机关部门要发挥在政策、信息、人才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积极为结对社区在解决和改善办公及活动场所、群众文体活动场所和为民服务场所等基础设施方面提供支持。要统筹结对双方公共资源,在文化、教育、信息、技术、管理、物资、场地等方面,实现共享共用。各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利用社区党员群众活动场所、党员服务站、社区党校、远程教育播放站等资源,为共建单位提供服务。

  3.困难共帮,共同改善困难群众生活。市级机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结对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同时,采取机关自愿和组织指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联系对象,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进行结对帮扶。定期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深入社区和居民家中开展助老、助弱、助残、助学和其他公益性服务,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4.服务共抓,共同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市级机关部门要按照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把服务社区、服务居民、服务党员作为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努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社区群众的水平。

  5.文明共创,共同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市级机关部门和社区党组织要经常共同研究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做到思想工作联做、基础设施联建、公益事业联办、群众文化联动、发展难题联解、社区活动联搞,共创和谐社区。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把文明城市创建知识、公民道德规范宣传到千家万户,营造浓厚的文明城市创建氛围。要结合重大节庆,带动群众积极参加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四、切实把结对共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机关部门要将与社区结对共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定期专题研究,排出年度计划,提出工作措施,并明确1名班子成员主抓该项工作。机关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到居住地社区报到,参与结对共建活动。有下属单位的机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所辖单位参加与所在社区“契约化”共建的组织领导责任。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要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对共建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组织协调。

  2.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以街道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党组织为基础组织共同参与的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建共建协调机制。

  3.确保取得实效。市级机关部门要根据结对社区的具体情况,选准共建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扎实搞好共建工作。要加大共建工作力度,切实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努力推动社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和社区各项事业再上新台阶。要通过定期考核表彰来推进结对共建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把结对共建工作列入对市级机关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级机关部门要把公共文化服务参加社区活动的情况作为年终先进评比的重要内容。市委、政府每年要对结对共建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和表彰。

  

  

  乌兰察布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推进标准化、均等化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化建设水平,提升乌兰察布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职能为基础,以进一步细化考核项目和标准为依托,建立起具有我市特色的考核评价体系,以此推动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步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市直部门及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  统一领导,全面开展。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评价考核工作,要在市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乌兰察布市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部署和安排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五条  明确主体,强调责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评价考核工作,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明确各个考核对象的主体职能和责任,围绕各个考核对象的层级职能和责任,开展有针对性的考核评价。

  第六条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评价考核工作,要进行周密布置,分级负责,层层把关,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开公正,考核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 科学合理,综合评价。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评价考核要坚持软硬件并重的原则,在保证基本的硬件建设的基础上,要特别强调公共文化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各级党委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考核内容:

  (一)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当地财政对公共文化的投入情况;

  (三)对上级拨付的公共文化专项资金的安排到位情况;

  (四)公共文化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五)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网络设施的覆盖率;

  (六)当地群众对公共文化资源的人均拥有率;

  (七)当地群众接受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人均享有率。

  第九条  对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一)对上级文化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

  (二)对国家、自治区和当地政府实施的重点文化工程和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情况;

  (四)公共文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状况;

  (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公共文化建设和服务标准的落实情况;

  (六)对公共文化单位免费开放工作的落实情况;

  (七)组织社会力量和群众自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八)创新公共文化管理,推进公共文化单位改革情况等。

  第十条  对各级公共文化单位的考核内容:

  (一)本单位文化设施的功能设置和服务项目;

  (二)指导引领基层服务网点开展服务情况;

  (三)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

  (四)针对基层开展业务培训的次数、人数;

  (五)免费开放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七)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的次数和效果;

  (八)现有文化设施设备的利用率、服务的人次;

  (九)指导基层和群众团体开展文化活动的次数及参与人次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评价考核工作按照统一部署、上下对应、分级负责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对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考核,由上一级党委、政府考核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地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由同级党委政府组织实施。在考核过程中,须征求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评价意见,形成科学的综合性评价。

  (三)对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如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由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乡镇苏木文化站、街道社区综合文化室(文化中心)、嘎查村文化室的的考核工作,由旗县市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考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地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和标准,形成契合本地实际的评价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建设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对各地区各单位公共文化建设与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状况、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为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工作,提供更为便捷的现代化渠道和手段,使评价考核工作更为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工作,要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价考核方式,把日常评价考核、随机评价考核与年终评价考核相结合。

  第十五条  要将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的考评之中。采取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社会满意度调查,采取社会人士和群众代表以各种方式,参与评价考核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群众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所属公共文化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工作。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八条  为保证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公共文化评价考核奖惩机制,并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第十九条  针对各级党委、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单位职责和权限,确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奖惩措施。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的结果,要作为与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政绩和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当地开展的文明城市、先进文化县、公共文化示范区创建工作挂钩。

  (二)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考核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要与项目安排、资金拨付、部门及干部考核紧密挂钩。

  (三)在公共文化单位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和完成指标,其考核结果要与评先创优、经费补贴、干部使用挂钩。

  第二十条  设立乌兰察布市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奖励资金,对成绩突出的公共文化单位予以奖励;对国家安排的公共文化单位免费开放奖励资金,也要集中用于奖励成绩突出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在考核中的成绩较差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责令其整改。对整改后仍无明显效果,工作推进迟缓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且暂停对该单位免费开放经费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主题词:
作者:     浏览次数:0    〖打印〗〖关闭
主办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联系电话:0474-8320105  地址:  邮箱:zwgkb636@163.com  蒙ICP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