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6年12月21日
乌兰察布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全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发挥城市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构建科学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全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聚焦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落实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2.坚持改革联动性。突出“三医”(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市、县联动,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分类改革。做好破除以药补医、创新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三篇文章”,持续不断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向纵深发展。
3.坚持改革创新性。积极探索体制机制改革,在建立城市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价格机制、整合城乡医保管理体制、药品供应保障体制、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公立医院管理制度、人事薪酬制度、医疗监管制度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发挥示范作用。
(二)基本目标
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2016年10月前,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现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全覆盖。2017年,基本实现全市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整体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群众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就医秩序得到改善,城市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明显减少。2020年,基本完成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各项目标任务,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把我市建设成为华北地区及自治区区域医疗服务中心。
(三)基本路径
以管理体制、药品采购、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薪酬、医疗卫生资源规划等为改革重点,按照现行政策,先行先试,为深化改革创造经验。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规范药品合理使用,为公立医院调整价格、提高薪酬留出空间,统筹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以落实政府办医职责为重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制度建设,有效调动公立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以构建分工协作的服务体系为载体,统筹推进医疗资源规划布局、分级诊疗、社会办医、人才培养等工作,逐步形成合理就医秩序,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格局。
(四)改革范围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蒙中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精神康复医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地方病防治中心和集宁区中蒙医院等10家城市公立医院。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规划布局医疗卫生资源
1.统筹医疗卫生资源。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以及《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结合服务人口与半径、城市发展建设和群众医疗需求变化,进一步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化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统筹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的协调发展,构建设置布局合理、床位规模适度、分类结构优化、级别层次分明、功能服务完善、分工定位明确、运转有序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达国家要求标准。(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2.加强公立医院规划和调控。各旗县市区办好县级人民医院、蒙中医医院2所公立医院。全市保持现有各级公立医院布局,原则上不再新增公立医院,合理规划调整县级公立医院规模,中心城区公立医院不再审批新增床位数。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大型医疗设备配备和不合理扩张,公立医院要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豪华装修。按照国家卫计委对“十三五”时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执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要把规划作为医院项目建设、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医保支付、人员配置、床位设置等的依据,增强规划的约束力。(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明确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建立市属公立医院、集宁区区域公立医院和县级公立医院三个层级的公立医院格局,明确各个层级公立医院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加强各层级公立医院的能力建设,特别是应急抢救和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发挥其区域的技术主导与带动作用。加强公立医院中蒙医学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完善鼓励中蒙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引导公立医院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蒙医药诊疗服务。市属公立医院按三级标准规划发展,在不断完善自身能力建设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缺的原则,重点做好儿科、妇产、精神卫生、康复等学科能力建设。公立医院要始终突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一主业,扭转逐利行为。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特需病床设置不超过医院床位的10%。加大对口支援力度,严格执行城市公立医院医生在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制度和城市三级医院向区级公立医院轮换派驻医生制度。(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
4.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制定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办医,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互促、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的领域。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落实社会办医在市场准入、医保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政策;制定在人才流动、土地使用、投资融资、财税优惠、自主定价、产业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政策。在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和国有企业医院改制重组。探索公立医院利用人才、技术、管理等优质资源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满足多层次医疗卫生需求。切实提升社会办医比重,给社会办医留下足够的空间,到2020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30%以上。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制度,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推动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1.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蒙药饮片除外),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间的利益链。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和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蒙中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60%、政府财政投入补偿30%、医院加强管理控潜增效消化10%予以补偿。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精神康复医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地方病防治中心、集宁区中蒙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政府财政投入补偿90%、医院加强管理控潜增效消化10%予以补偿。各级财政对公立医院原有的补助只增不减。确保群众负担不增加、城乡医保能承受、医院发展可持续、财政投入能保障。改变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降低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的比重,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和发展。力争2017年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蒙药饮片)降到30%以下,并作为每年财政补助发放的重要指标;百元医疗收入消耗卫生材料降到20%以下;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比重逐步提高到45%以上。上述10家城市公立医院,从2016年11月前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2.落实和完善政府投入政策。市、县级政府切实履行办医职责,全面落实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及承担紧急医疗救治、支边、支农等社会性服务的投入政策。落实对蒙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2016年全市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费用全部由各级财政承担。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强化财政补助对公立医院绩效的引导作用。研究制定与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办法。建立全市公立医院债务化解机制,对医院历史形成的长期债务,有计划地逐年偿还。取消在非税医疗费用收入中30%的社会发展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3.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提高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中蒙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技术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核磁共振、CT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以及部分临床检验项目价格下降10%以上,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好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三)推动药品供应保障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1.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建立药品(含医用耗材)量价挂钩统一结算的集中采购机制。引进大型医药物流企业,建立现代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对全市公立医院的药品及医用耗材实行集中采购供应,减少和规范流通环节,切实降低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依托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构建药品采购供应和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医院药房的规范管理,切断公立医院业务收入与用药数量、药品价格直接挂钩的利益链条。坚持合理用药、合理使用耗材、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建立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耗材监控目录,加强执业医师处方等诊疗行为的内部监督。重点解决部分药物配送不及时和短缺、服务能力不足、药品价格虚高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
2.改革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方式。在自治区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由市政府组建、市卫计委牵头的专门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3-5家药品企业为供货商,1-2家物流企业为配送商,全市统一采购、统一议价、统一配送,规范药品采购与配送,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断医院与药品供应商、“医药代表”的直接联系。药品采购实行“一品二规”、“两票制”。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自治区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降低虚高价格。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
3.加强药品和耗材监管。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方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积极探索完善医药分开的路径、方式及管理模式,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的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药品目录,严格控制不合理使用或滥用抗菌药物,有效降低公立医院药占比例。二级医院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种配备不低于总数的75%,使用金额不低于药品总额的30%;三级医院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种配备不低于总数的70%,使用金额不低于药品总额的15%。(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四)推动城乡医保一体化管理和支付制度改革
1.实行城乡居民医保的统一管理。整合城乡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城乡医保经办机构。推进医保管理市级统筹,通过统筹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完善管理服务,保障城乡居民受益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2.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按总额预付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将单纯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和目录外费用比例。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方式。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建立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付费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3.完善转诊医保报销政策。2016年底前建立转诊制度,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差距,上转或下转参保患者的起付线连续计算,不重复收取。探索对慢性病和康复等病种实行按就诊人头付费等方式,促进病人基层就诊。支持以医疗联合体为单位实行医保总额控制。推动医疗联合体内部建立双向转诊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4.强化医疗保障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便民、廉价的优势,引导群众基层就医,合理使用门诊和住院资源,降低住院率。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和蒙中医医疗机构倾斜,将日间手术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蒙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蒙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医保报销,鼓励提供和使用蒙中医药服务。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发挥好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5.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加快提高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积极推进自治区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6.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制约和调控引导作用,将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监管,并与医保支付和财政补偿挂钩。完善网络实时监控系统的功能,提高监管效率,严厉查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等过度医疗行为。根据不同付费方式特点,建立和完善医保考核指标体系,明确监管重点,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严格控制医疗机构次均医疗费用增长,切实减轻个人负担。引入第三方参与,创新医保监管模式,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外部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和支出效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五)推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
1.建立公立医院院长考核制度。从医院服务评价、服务量、质量控制、医院发展等方面对院长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均次费用、药占比、住院率、目录外药品比例、检查化验收入比等,重在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探索建立适应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制度。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由各个公立医院自行按照床位数核定人员编制,新进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使用备案编制数,逐步实行编制使用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人才专项编制,用编制吸引人才,引进的高端人才可使用人才专项编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实施人事和分配制度同步改革。实行存量编制不动,增量按岗核定,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养老保险、管理使用等方面实现编制内外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岗位需求公开招聘医务人员,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行同岗同待遇,以岗定人,以岗定薪,以岗定职称,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将医务人员的招聘程序简化、权力下放,按照需求组织实施人员招聘工作,招聘工作完成后,将新招录人员上报人社部门备案管理。充分落实公立医院院长用人自主权。建立引进中、高级人才的“绿色通道”,对于医院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可按规定程序由医院采取专项招聘或直接考核的办法予以聘用。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养老社会化。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评聘分离。(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合理核定医务人员的工资总额。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将岗位薪酬、工资总额和绩效考核挂钩,确定医务人员薪酬,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医务人员夜班服务、上门服务、节假日服务、延时工作或从事其它超额劳动可获取额外合规报酬。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强化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完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六)推动现代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建设
1.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院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组建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资产管理、财政投入、运行监管、财务监管、绩效考核等,市卫计委设立公立医院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行业管理、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负责对医院各项运行、财务制度、绩效考核进行全面监管。(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举办权与管理权分离,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建立体现各方利益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科学运行,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新型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事项实施、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全市公立医院全部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院长。(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落实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采取公开选拔、社会招聘等方式遴选院长,明确院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突出专业化管理能力,推进职业化建设。(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探索建立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建立起全面、科学、符合医院管理要求的经济管理体系,为公立医院的战略决策、经营风险管理、业绩衡量与控制等重大经营行为提供财务技术支持,有效保护出资人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推行医院精细化管理,严格预算管理和收支管理,全面推行全成本核算。所有公立医院要全面推行后勤保障与服务社会化,严控资源消耗性、行政后勤服务支出,促进医院调整收支结构。加强医药费用总量、业务总收入增长幅度以及患者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平均住院床日、药品占比、抗菌药物消耗比例、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等重点指标的控制。(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5.加强公立医院内涵建设。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到2016年底,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出院病例数的30%,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优化诊疗流程,提升服务能力,改善就医环境,着力解决医院“三长一短”(挂号、取药、缴费时间长,看病时间短)问题。建立咨询投诉机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患者回访中心。(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健全卫生人才及学科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市、区政府每年投入一定资金设立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专项基金。重点加强产科、重症监护、介入、肿瘤、风湿病、蒙中医护理、儿科、康复、精神卫生等学科建设。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16年所有城市公立医院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应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加强预约和分诊管理,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环境和就医感受。(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7.大力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快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管理、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为重点内容的信息化建设,推进远程医疗运行机制建立。全面推进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整合,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8.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强化医德医风教育。教育和引导医务人员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珍惜职业价值,提升职业操守,弘扬新风正气,更好为患者服务。全面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医德医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案必查。构建“三调解一保险”(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完善警医联动机制,依法打击暴力伤医行为,优化医务人员从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驻市各保险机构)
(七)积极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1.推动建立分级服务、分级定价、分级支付、分级管理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益和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分级诊疗制度。(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原则要求,制订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级诊疗办法。通过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任务,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要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加强公立医院对下转病人康复期治疗的指导。要开展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约挂上级医院号、上级医院对经基层转诊的患者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2016年底,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以上,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探索城市三级医院专家门诊前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名医工作站。(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
3.鼓励建立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构建以辖区三级或二级公立医院为龙头,以技术和服务为纽带,以一定区域为范围的医疗联合体,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导向,探索构建不同形式的医疗联合体,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为纽带形成责任和利益共同体;建议以市中心医院为龙头,全市范围内的医疗联合体,逐步探索完善医疗联合体管理运行机制。鼓励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联合体,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引导患者到基层就医。推动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在统一质量控制标准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认同。依托城市公立医疗组建临床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建立和完善远程诊疗、会诊、教学培训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深入推进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医师定期下基层的长效机制。按照分类指导、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统筹安排全市各项对口支援工作,着力提升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努力把县外转诊率控制在10%以下。(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5.积极推进全科医生(村医)与居民(农民)签约服务制度,发挥医保差别化支付的撬动作用,用利益杠杆把病人引向基层。研究制定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工作方案,同步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和购买服务试点,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等挂钩,2017年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家庭医生制度和社区综合健康管理,初步建立起规范的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强化监管机制,落实监管措施
1.实行全行业监管。所有公立医院,不论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按属地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属地化、全行业管理体制。落实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实行全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2.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充分依托市辖区现有三级公立医院的专业力量,建立完善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和医院管理评审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和医院管理评审工作,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定期组织对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突出功能定位、质量安全、费用控制、运行绩效和社会满意等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委组织部)
3.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加强对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的监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健全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完善公立医院财务监管;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财务审计和医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4.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推进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制约作用,结果纳入公立医院的考核评价内容;充分发挥医疗行业协会在公立医院管理中的自律作用。探索对公立医院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强化社会监督。要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疗价格透明度。(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三、时间要求
改革试点从2016年6月开始,至2020年结束,分3个阶段实施。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6年6月—11月)。对我市公立医院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2010年以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在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充分协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乌兰察布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1月—2020年9月)。细化年度目标任务,提出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的改革配套措施和目标,稳步推进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10月—12月)。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评估报告,接受评审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增加工作合力
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首要条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牵头制定出台各项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卫计委、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公立医院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注重部门履责和配合,增加工作合力,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着力推动“四个”联动(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内外联动、区域联动)的落实并取得实效。
(二)加大财政投入,体现政府办医职责
市、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投入力度,将试点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及时拨付到位。加强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强化改革创新
按照国家总体目标要求,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具体的、细化的、可操作的配套方案,列出任务清单和时间要求。对列入任务清单的工作内容,按医疗、医保、医药分类,对应组建三个工作组,及时开展针对性调研,以改革创新的思路,提出解决办法和保障措施,着力予以推进。
(四)强化督促检查,建立考评制度,落实问责机制
强化公立医院改革任务推进情况的督查,建立工作推进的责任制度和“季调度、年考核”的定期考评制度,确保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有效开展自评工作,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对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落实问责机制。
(五)加大宣教力度,营造社会氛围,凝聚改革合力
加大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和成效的宣传力度,注重宣传的途径、方式和层次,重点突出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和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增强改革信心,凝聚改革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积极做好各级领导干部、公立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宣教工作,充分发挥改革主力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