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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内政办发〔2016〕167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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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6〕7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6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

  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6〕16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复杂多元,特别是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口头要求等形式干预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

  二、积极做好行政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要充分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诉讼代理人。要及时制作行政应诉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三、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倾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求,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四、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按时参加庭审,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参加庭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等工作,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需要上诉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未对司法建议作出处理或不按期进行书面回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六、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建立行政应诉统计报送制度,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机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化解行政争议。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应诉的意识和能力。

  七、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2016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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