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22日
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乌政发〔2015〕10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工作的意义
1.居住证的性质。《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非本地常住户口人员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与本地区社会事务的凭证。
2.做好居住证制度工作的意义。推行居住证制度,是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提升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行为,促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改善和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强化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能力,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等管理工作
3.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且已领取《暂住登记凭证》满半年,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办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人用人单位等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受理程序。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证受理点要认真审验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居住证领取凭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居住证受理点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5.制作发放。居住证应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办理,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制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予以保障,采用可擦写式PVC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换领、补领手续。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居住证受理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居住证。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换领、补领居住证缴纳工本费。工本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居住证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6.签注和时效。居住证在全区范围内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现居住处所证明向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居住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居住证持有人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后,有效期延长一年;逾期未签注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签注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签注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7.居住证持有人的落户政策。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户籍制度中有关落户政策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8.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权利和基本公共服务。
(1)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4)接受义务教育;
(5)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6)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7)计划生育服务;
(8)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9)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9.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便利。
(1)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10.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受的公共服务及便利。
(1)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2)就业扶持;
(3)住房保障;
(4)养老服务;
(5)社会福利;
(6)社会救助;
(7)居民委员会选举;
(8)人民调解员选聘;
(9)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10)办理婚姻登记等公共服务和便利。
四、工作职责
11.部门职责。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要根据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收费项目的审批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将实施居住证制度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3)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相关信息等工作。
(4)教育部门负责将居住证持有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子女享有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工作;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与常住户口居民平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与社会保险等工作;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逐步将合法稳定就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中等偏下收入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等工作;
(7)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并做好居住证持有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
(8)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推进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社区等工作;
(9)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合法稳定就业证明的审核工作;
(10)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12.强化制度衔接。在居住证正式制发之前,各旗县市区公安局要继续向本地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流动人口发放暂住证,提供相应服务,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居住证正式制发之后,停止办理暂住证。办理暂住证的年限,计入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
13.强化信息共享。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积极依托自治区的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整合社会信息资源,建立“综合采集、集中管理、信息共享”的流动人口信息综合数据库和共享平台,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
14.强化经费保障。为了减轻居住证办证人的负担,实现居住证科学使用管理,我市居住证采取分散受理、集中制证的方式办理制作。各地要根据我市居住证管理模式,将前期信息采集及后期签注设备、证件工本费、信息系统建设和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聘请流动人口协管员、每年对设备和系统的调试、维护、保养以及表格打印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公经费等基础保障措施,切实做好人、财、物的保障工作。
《暂住登记凭证》、《居住证申领表》和《居住证领取凭证》的式样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制定,各旗县市区居住证受理点自行印制,免费发放群众使用。
15.强化宣传引导。居住证制度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自治区《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实行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各相关部门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6.强化督导检查。实施居住证制度关系到广大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各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成立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督促检查,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对违规办理居住证、损害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