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旗县市区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5日
旗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旗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47号)相关规定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及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拟定旗县市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经市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基固本、依法治安为目标,坚持日常工作考核与年终现场考核相结合,突出日常工作考核,推进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全面落实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坚持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强基础建设。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建设,严格市场安全准入,突出安全隐患整治,强化重点行业领域源头治理,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四)强化支撑保障。加大安全投入,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五)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条 事故死亡总量控制指标、一般事故起数和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以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年报数据为准。
第七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按照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考核内容逐项考核计分,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70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30分;加分项得分另行计算,最高为5分,计入总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一)辖区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认定对事故不负主要责任的除外);
(二)辖区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
(五)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得分60分以下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审定,报市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安委会通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取消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各类专项整治、日常督查检查中要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和评价工作,并在年终考核时据实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被考核地区应对目标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旗县市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