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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的实施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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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发〔2017〕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全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  

  

  

  全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三牧”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和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定》(中发〔2015〕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6号),从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的全局出发,对新时期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在“三农三牧”工作中的战略地位,阐述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明确提出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保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为把《决定》和《意见》精神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深化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当前,全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农牧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深刻变化,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迫切要求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农牧民生活需求加快升级,迫切要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综合服务;新形势下快速发展农村牧区经济,迫切需要打造中国特色为农牧服务的综合性组织。供销合作社作为扎根农村牧区、贴近“三农三牧”、服务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牧服务骨干力量。通过深化综合改革,着力解决基层经营服务网络薄弱、综合服务功能不强、社有企业规模偏小、与农牧民关系不够紧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等突出问题,加快组织、服务、经营创新,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使之在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发挥独特优势。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三农三牧”工作大局,牢牢把握为农牧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始终做到为农、务农、姓农;牢牢把握以密切与农牧民利益联结为核心,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与农牧民形成紧密利益联结;牢牢把握市场化改革与履行社会责任关系,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牢牢把握积极稳妥、试点先行的工作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大胆探索。以提升为“三农三牧”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合作社建设、壮大社有企业实力、创新联合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牧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开创全市供销合作社事业新局面。

  (三)目标任务

  立足现状,抓好起步,夯实基础,通过3—5年时间,实现基层供销合作社覆盖全市苏木乡镇,综合服务社经营服务网点基本辐射到嘎查村,培育发展和壮大社有企业,在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构建起比较完善的新型为农牧服务体系、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新型社有企业经营服务体系和新型联合社行业指导体系。逐步把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牧民联结更紧密,为农牧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牧民群众的重要桥梁纽带,切实在农牧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着力构建基层经营服务组织和网络体系

  (一)加快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步伐。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基础,是服务“三农三牧”的前沿阵地和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全市要立足网点薄弱与空白现状,围绕县域经济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合理规划基层社建制布局,坚持扩大覆盖与提升质量并重,改造新建与创新发展并举,深入实施“基层组织建设工程”,研究制定推进方案,按照组建新社、改造旧社、开放办社的基本路线,因地制宜、一地一策、试点先行、全面推进,打造布局合理、产权清晰、机制灵活、功能齐全、运行规范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抓紧制定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标准,切实做好试点的培育和引导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模式,加快办成一批具有自主经营实体、为农牧服务载体、合作经济联合体性质的基层供销合作社。

  1.组建新社。按照政府资助、项目扶持、供销合作社领办、农牧民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形式,采取市县联合社、社有企业出资参股,吸纳农牧民、能人大户参股,规范组建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要改变“单一购销”传统运营模式,拓宽经营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基层社+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三位一体”、融合发展的新路径,开展旗县联合社与基层社一体化试点工作,实现多元化发展,综合服务。

  2.改造旧社。充分整合和利用原有基层供销社网络资源,对已转为民营、资产较完整、经营服务功能齐全、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原有基层网点,采取项目带动、股权介入、关键环节掌控、着力提升服务能力等方式,重组改造成为以农牧民为主体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逐步纳入供销社组织和经营服务体系。

  3.开放办社。依托现代农村牧区涌现出的产业大户、致富能手、有实力的农畜产品经纪人和各种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通过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品牌合作、利益联结等方式,创办松散型基层供销合作社,进一步密切供销合作社与农牧民的联系,提升服务功能和社会服务效益。

  (二)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按照强化合作、农牧民参与、为农牧服务的要求,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牧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机制。按照合作制原则依法制定《章程》,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探索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牧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鼓励嘎查村“两委”负责人、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牧区企业法人、农牧民入股,通过选举担任基层社主任;规范基层社与农牧民社员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入股分红、利润返还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牧民出资、农牧民参与、农牧民受益。

  (三)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基层社建设的扶持力度,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各旗县市区政府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要对基层社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按照公益类项目标准,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解决经营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提供优惠政策。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50—100万元专项经费,集中用于扶持社有企业实体经济建设和空白地区基层社建设。支持基层社作为涉农涉牧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基层社可以作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支持基层社享受小微企业的资金、项目、金融、税收、用地等扶持政策,支持基层社开展“标杆社”建设。

  (四)大力发展嘎查村(社区)级综合服务社。顺应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和农牧民生活社区化的趋势,遵行“不求所有,但求我用”的原则,实施“综合服务社提质扩面工程”,采取政府扶持、供销合作社领办、与乡镇和嘎查村“两委”联办、组织社会经营户加盟共建等方式,建设集商品购销、农机家电维修、信息服务、文化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经营服务一体化的嘎查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积极承接邮政、保险、电信、电商、快递企业的终端业务,承担有关部门延伸到嘎查村的公益性服务项目建设、管理任务,实现“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双向流通”,成为农村牧区社区服务中心。支持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建设。

  (五)领办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地方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领办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农牧民合作领域,发展土地流转、农机、消费、公共服务、资金互助等产业型和服务型合作社。积极推行“公司+基层社+专业合作社+农牧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带动更多农牧民开展合作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基层社建设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试点工作。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牵头注册成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发展产业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区域性综合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开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合作和互助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提升社会化系列化服务水平。

  三、着力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性服务体系

  (一)推进社有企业组建和发展。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出资设立的经济实体,是为农牧服务的重要依托。支持市县两级供销社出资兴办社有企业,依托“新网工程”,在农资、农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电子商务等为农牧服务领域,兴办一批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和参股、服务功能完善、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社有骨干企业。强化联合发展,加快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提升经济实力和为农牧服务水平。

  (二)创新社有企业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社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保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品牌、政策、项目和资产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股权投资管理模式,规范社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战略投资者和社会法人资本出资入股,鼓励经营者和社员持股,促进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行任期契约化管理。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全面建立社有企业风险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强化社有企业经营服务功能。坚持面向农牧业现代化、面向农牧民生产生活、面向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延伸,拓展服务领域,履行为农牧服务职责,参与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着力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牧服务体系。

  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建设配送中心和“放心农资店”,形成统一标准、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规范、统一服务标准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覆盖全市农业区。创新农牧业服务方式和手段,探索形成适应各类农牧业生产特点的服务模式,采取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牧民和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收、加、贮、销等“保姆式”“菜单式”全程社会化服务。创新农资服务方式,以农资供应和农技服务为支撑,建立和完善农资储备、配送、信息、配方施肥、优质肥料、种子供应等系列化服务,办好“庄稼医院”,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积极参与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支持开展大田托管、有机肥和低残农药项目建设试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供销社及社有企业实施的土地托管社会化服务,在项目扶持、政策补贴、农机水利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农畜产品流通服务平台,通过改造重组、投资合作、联合经营等方式,打造一批农畜产品经营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创办、领办一批农畜产品专业合作社,兴建一批种养基地,升级改造一批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农畜产品经营企业参与公益性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各旗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农畜产品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管护,在土地、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推进“农超、农企、农校、农社”等多渠道产销对接,加快优质、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物流配送中心、展示展销中心、产销服务中心等农畜产品流通服务平台建设,帮助农牧民解决农畜产品卖难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家毛绒纤维质量检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支持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创新联合发展机制,以加盟连锁为主要形式,在旗县城区建设配送中心和大型超市,在苏木乡镇基层社建设直营连锁超市,在嘎查村级发展综合服务社,逐步形成覆盖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日用消费品现代流通网络。

  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建设。规范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废旧物资交易市场经营,开展废旧家电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业务。

  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积极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加快培育和发展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实体+网络”的方式,加快基层经营服务网点信息化改造,打造网上便民综合服务中心。做好与全国性电商平台对接,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和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全力打造“网上供销合作社”。参与地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园区、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区建设,享受自治区、市级电子商务优惠政策支持。

  四、理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要深化联合社体制改革,理顺社企关系,创新运行机制,密切层级关系,强化为农服务功能,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

  (一)理顺联合社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各级联合社实行上级社对下级社进行行业指导,本级社受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市级供销社重点围绕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服务“三农三牧”的决策部署,抓好行业管理、规划制定、政策协调、资产监管、重点项目实施、融资平台打造、系统联合发展工作,加强对旗县社的工作指导,培育本级社有企业经济实体,提升为农牧服务能力和水平。旗县级联合社重点抓好县基一体化发展,搞好直接面向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农村牧区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承接涉农涉牧公共服务项目,开展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牧民专业合作联合社“三位一体”建设试点工作,构建面向农牧民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建立和完善联合社治理结构。逐步建立健全市、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推进依法依章治社。市县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在同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明确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具体办事机构。严格执行旗县级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政策,按照内机编发〔1999〕42号和乌编字〔2000〕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五定”方案,健全机构,配足人员,确保每个旗县市区供销社人员在8—10人,保持其独立性,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根据中组部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在本级社有企业和主管的社团组织兼职。

  (三)成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成立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本级社属资产和社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代表市社履行社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社有资产管理现代化,强化社有资产监管。探索构建市、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作为资产运营主体,加强上下级社的资产合作,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强化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强化上下级供销合作社的实体性联结,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通过资本联结、项目建设、网络对接、业务合作等方式进行联合与合作,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建立和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的年度综合业绩工作考核机制,考核结果通报成员社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各级联合社要大力发展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五、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牧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牧民的理念,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切实担负起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责任,成立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把握改革方向,落实工作任务,明确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落实支持政策,着力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新时期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

  各地要全面加强供销合作社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旗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市供销合作社研究评估后,形成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报自治区供销社审定。

  各地要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管理经验丰富、富有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供销社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旗县联合社领导班子。要逐步健全理事会和监事会机构设置,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民主决策和管理水平。加强系统内外干部上派、下挂和与有关部门的交流任职制度,地方党委任免本级联合社主要领导干部须与上一级供销社党组事前沟通协商,事前未沟通协商不得任免。造就一支适应新时期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

  (二)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已有政策,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1.发展改革部门要对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体系建设相关项目优先立项、优先支持。支持建设农畜产品市场、现代物流中心、仓储设施和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开展农资储备、大宗农畜产品收储以及再生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承担涉农涉牧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引领农村牧区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农牧业部门要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给予政策扶持,有关支农支牧项目资金尽可能向供销合作社系统倾斜,并支持组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示范社建设。

  3.规划和住建部门要对供销合作社承担的“新网工程”、基层供销合作社等为农服务项目建设,在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许可、验收等方面按照属地管理,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4.商务部门要将农村牧区流通网点规划布局同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建设结合起来,并尽可能将流通项目中的市场建设、再生资源体系和电子商务等项目委托给供销合作社实施。

  5.金融部门要将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项目建设纳入信贷资金支持范围,增加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基本建设贷款、中长期贷款和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允许有条件、信誉好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鼓励和支持供销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中小型银行试点,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对农牧民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业务,探索联合共保、风险共担的机制。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1.支持供销合作社继续实施中央、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新网工程”),开展农村牧区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市县两级财政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配套资金和“新网工程”专项经费。

  2.赋予供销合作社对财政扶持资金的持有和管护职责,财政扶持资金可由各级联合社作为股本投入项目主体。

  3.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加大国家和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及产业融合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市县要安排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4.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各级财政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

  5.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抗灾应急物资(饲草料)、边销茶、绒毛、活体羊、冻肉等国家和地方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经营任务,参与大宗农畜产品政策性收储,各级财政要给予资金补贴。

  6.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开展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畜产品经纪人等各类涉农培训,地方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四)加强用地和产权政策支持

  1.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优先支持安排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重组新建基层社和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等项目建设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闲置的房屋和场地可无偿划拨同级供销合作社用于社有企业和基层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确权登记。

  2.支持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根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申请,本着尊重历史、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的原则,对因历史遗留原始资料不全,但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且未发生交易的现有土地和房屋依法确权时,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减免相关收费。

  3.各级供销社及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使用的原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给同级供销合作社,用于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项目建设和改善农村牧区流通基础设施。

  4.经地方党委、政府批准同意由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经营设施、办公场所等资产,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确权登记,归属社有资产。涉及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设施等办理过户手续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过户手续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加强税收政策支持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享受国家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可向旗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上报减免申请;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减免申请。

  (六)强化社有资产管理

  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归同级供销合作社所有,用于扶持企业重组重建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改制过程中的遗留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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