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
根据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和分管金融的副市长兼任,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设在市财政局,与市财政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运行模式,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本级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健全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和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对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重大投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融资、分配利润等重大事项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监管企业在用人制度上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的办法。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干涉国家出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十)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旗县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财政局(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资委员会批准。
三、市本级直属企业的监管意见
(一)市本级直属企业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乌兰察布市政府授权内蒙古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联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对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市本级直属国有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乌兰察布市政府批准委托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对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监管;批准委托乌兰察布市旅游局对内蒙古联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监管;批准委托乌兰察布市机场临空产业园区管委会对乌兰察布市机场铁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监管;批准委托乌兰察布综合物流产业园区管委会对内蒙古源恒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监管。
(三)对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市直属国有企业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负责监管。乌兰察布市政府批准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国资局)对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监管。
(四)市本级直属企业选人用人
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执行《乌兰察布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乌党发〔2015〕28号)的通知。市直属企业其它用人应健全完善用工制度,依法加强用工管理。坚持和完善全员劳动合同制,通过依法签订合同,明确企业与各类用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企业各类用工管理。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进行岗位设量,明确岗位职责,细化上岗条件,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对现有在岗职工积极推行竞聘上岗,对新进职工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文案上报监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公开招聘。对企业需要的特殊人才,可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经监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招聘。
(五)市本级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局)会同监管部门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