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期刊栏目>市政府文件>正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
乌政发〔2017〕9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一是旗县市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荣誉主体,包括荣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内蒙古名牌产品”、“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企业环境信用优秀企业”、“市长质量管理奖”、“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等诚信主体;二是在各行业领域信用分类监管中被列为最高等级的诚信主体,包括“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三是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包括“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乌兰察布好人”等。把各行业领域推荐的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让守信者受到激励,得到便利和优惠。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广泛树立诚信典型。各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监管的需要,加强行业信用分类管理,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做好诚信典型推荐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诚信会员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服务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新闻媒体挖掘诚信典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要充分依托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乌兰察布”网站,积极报送诚信典型信息,推动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服务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人社局、住建委、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卫计委、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药监局、团市委、国税局、地税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邮政管理局,集宁海关负责)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实施“容缺受理”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实施办法》,对诚信典型开通“绿色通道”等支持激励措施。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典型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投标管理等工作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办理;在实施财政补贴政策过程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考虑;在业务办理中,对守信企业提供优先、快捷的服务;在申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时,对守信企业采取优先审批等激励措施。(市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委、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业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实施办法》,加快建立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机制。探索将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嵌入行政管理事项流程,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引导性基金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积极推行信用报告制度,提倡依法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市发改委、教育局、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工商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分行业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依法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市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环保局、质监局、食药监局、金融办、银监分局、烟草专卖局、邮政管理局,集宁海关负责)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在市场交易中的创新应用。鼓励税务和金融部门加强“银税互动”合作,开发“税贷通”、“税融通”、“税E宝”、“小微贷”等守信激励产品。全力推进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为诚信市场主体创造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实惠和机会。(市发改委、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负责)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建立本领域的失信“黑名单”制度: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重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包括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市各有关部门将本领域失信“黑名单”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二)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债券发行,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印发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公安局、工商局、旅游局、金融办、民航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负责)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市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将诚信纳入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与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市发改委、市各相关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负责)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15”(工商)“12365”(质监)“12331”(食药)“12369”(环保)“12312”(商务)“12358”(发改委价监)等多种渠道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提供司法援助。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各旗县市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进一步完善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全市人口户籍信息为基础,兼顾流动人口信息,加快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通过建立完整的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负责)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实施跨部门协同和跨旗县市区联动。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旗县市区、跨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鼓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行政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市发改委、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0号)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字〔2016〕211号)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公开,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乌兰察布”网站集中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做到“应归尽归、应示尽示”。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乌兰察布”网站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旗县市区及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华为云计算大数据平台,加快完善升级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自治区、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发挥其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整合的枢纽作用。依托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将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推动建立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市发改委、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五)规范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领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同时,要及时将诚信“红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激励或惩戒。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将产生的“红黑名单”信息提供给市各有关部门参考使用。(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六)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在国家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各方参与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旗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市发改委、市直有关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下,研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八)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申诉制度,及时处理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或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发改委、市直有关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九)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旗县市区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完善相关信用法规制度。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按要求研究推进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并按照立法程序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修订。(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各旗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委宣传部、市文新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有条件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主题词:
作者:     浏览次数:0    〖打印〗〖关闭
主办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联系电话:0474-8320105  地址:  邮箱:zwgkb636@163.com  蒙ICP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