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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员会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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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党发〔2017〕51号

各旗县市区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

  现将《乌兰察布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员会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乌兰察布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下简称《中央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0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意见》)精神,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自治区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和市第四次党代会、四届二次全会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相结合,通过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整合部门职能、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而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管理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强化服务意识,落实惠民、便民措施,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城市管理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

  (二)坚持依法行政。树立法治思想,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建立城市管理权责清单、执法规范等配套标准制度,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体系,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监管,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三)坚持权责一致。实行属地管理,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明确市、旗县市区在城市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的主体责任。明确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坚持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同步划转,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四)坚持重心下移。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基层下沉,加大一线执法人员比例,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形成市、旗县(区市)、乡镇(街道)三位一体化管理和执法机制。

  (五)坚持统筹协调。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配合,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三、工作目标

  从2017年6月起,全面启动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年底前,完成市、旗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设置、职能整合和人员划转工作。到2018年,实现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全部理顺,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基本形成,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四、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机构设置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按照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推进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着力推动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资源的整合,进一步减少职责交叉,构建权责明晰、分工合理、管理科学、执法有力的城市管理体制。市级新成立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机构。市编办要根据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职能职责、编制数量和人员配备的实际,科学确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科室及直属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和管理权限,按时限要求完成职责调整、人员划转和工作开展等改革任务,确保建立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各旗县市区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具备条件的设为正科级政府组成部门;暂不具备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设为正科级参公事业单位。各乡镇苏木原则上应设立一个独立的城乡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市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各旗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各旗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市及旗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执法人员配置

  城市管理人员由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执法人员不足时作为补充)两部分组成。根据住建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建标〔2008〕110号)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执法人员派驻街道(乡镇)实施网格化执法管理等实际情况,原则上,执法人员数量按照城区城镇常驻人口万分之五比例确定,但是,如果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旗县市区可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调,编随职能走的原则,市编办在全市编制限额内统一调配解决城管执法人员编制,具备条件的使用行政编制。

  各旗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招录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备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工资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协管人员待遇和风险保障水平。实行协管人员层级管理,将协管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三)工作职责

  根据《自治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以及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据此,我市城市管理执法要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6个领域推行综合执法: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流动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街头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上述管理职责划转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并根据权随事走、人随事调的原则,将涉及此次职责调整的部门、编制和人员一并划转。

  五、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城市管理

  (一)制定权责清单。依法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制定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的工作要统筹推进,并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以适应城市管理发展需求。

  (二)推进网格管理。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建成区的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做好各责任片段的环境、秩序的保持工作,实现城管执法与环卫保洁一体化、网格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

  (三)强化合作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

  (四)强化市政管理。加强各类型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全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健全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建立完备的城建城管档案。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要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五)加强公共空间管理。相关部门要制定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各旗县市区要抓紧编制和修改完善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六)优化城市交通。坚持公共交通优先战略,调整完善公交网络,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加强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协调衔接,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加大交通需求调控力度,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提高路网运行效率。

  (七)强化应急处置。提高应急处突能力,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提高城市防灾能力,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及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助等综合演练。

  (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强化城镇重点应用工程建设。

  (九)整合信息平台。探索“互联网+”的执法模式,利用数字化城管系统,建立起覆盖全市、上下贯通、数据共享、运行高效的网络综合执法体系,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深入化、精细化。根据自治区要求,全市要启动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到2017年底所有旗县市区全部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并与市本级实现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十)打造宜居城市。持续加大物质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平,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统等环境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证城市环境优美、整洁靓丽。

  (十一)探索市场化运营管理机制。推进政企、政事、管养分离,全面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探索“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市场运营”新机制,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加速推进市场化运营进程。逐步将街道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处理、建筑渣土清运,选择专营公司进行有偿管理服务,城市管理部门将主要对相应作业企业进行指导监督。

  (十二)动员公众参与。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力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加城市治理的渠道,引导志愿者与民间组织、慈善组织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在职能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应做好资产清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保障经费投入。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合理确定城市管理经费标准和定额标准,建立适度稳定的城市管理经费增长机制,努力形成城市建设和管理互动互促、协调发展,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技术装备建设力度,建立城管执法人员分级晋升和待遇保障机制。

  (四)加强法律保障。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制定出台《乌兰察布市城市管理办法》,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职责,为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加强舆论宣传。全市上下要将改革实施与宣传工作协同推进,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营造理性、积极的舆论氛围,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公开,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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