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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
若干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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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发〔2017〕12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非税收入是政府履行职能的必要手段,也是政府行使资产和资源所有权的收益或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适当经济补偿。为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加强资金统筹使用,防止资金体外循环,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乌政发〔2013〕231号),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和方式,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鉴于自治区及各盟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和深度不尽一致,为了与中央和自治区现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相衔接,厘清和规范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资金管理权限和方式,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现对乌政发〔2013〕231号文件,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规范财政供养人员退回多发的工资薪金、离退休费以及津补贴等资金管理

  为规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退回多发的工资薪金、离退休费以及津补贴等资金的管理,从2017年1月起,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退回多发的工资薪金、离退休费以及津补贴等资金,不再做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改作冲减相应支出科目退回同级国库处理。对今年以来已缴入国库的退回多发工资薪金、离退休费以及津补贴等资金,从2017年相应收入科目中办理退库手续,并重新改作冲减相应支出科目退回相应级次国库。

  其他享受财政补助或补贴的各类社会保障人群,发生退回款项时,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规范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拨入资金管理

  为规范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拨入资金的管理,从2017年1月起,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拨入的资金,不再做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收款机关事业单位应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负责,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中: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渠道拨入的资金,财政部门不向其开具《一般非税收入缴款书》,收款机关事业单位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以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通过非国库集中支付渠道拨入的资金,财政部门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内财非税〔2016〕8号)规定,暂向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拨入的资金,凡不需转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政机关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作“其他收入”账务处理,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上级补助收入”账务处理;凡需转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其他应付款”账务处理。

  对2017年已缴入各级国库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拨入资金,办理退库手续,退回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已在各级国库支出的,冲减相关支出科目。

  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规范经营服务性收入管理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管理,从2017年1月起,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再做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分别作“其他收入”和“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账务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用途使用,同时列入向财政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和部门决算之中。对2017年已缴入同级国库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办理退库手续,已在各级国库支出的,冲减相应支出科目。在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并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在取得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并向属地税务机关领取。

  四、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账户利息收入管理

  为规范管理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从2017年1月起,除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做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做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由相关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作“其他收入”账务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用途使用。对2017年已缴入同级国库的机关事业单位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办理退库手续,退还原缴款单位。

  五、规范地方股份分红收入管理

  为规范政府及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股份分红收入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对相关收入科目的解释和说明,各级政府及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以及参股、入股等事项,均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从2017年1月起,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政府及其机关事业单位,取得包括股利股息收入、股份分红收入、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等在内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按“一般公共预算”缴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相应科目内;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取得包括应缴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股份分红收入、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等在内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经同级国有资产部门或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缴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相应科目内。

  六、规范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收缴管理,根据《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乌政办发〔2014〕29号)中“涉及国有资金、资产、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采购、资产出让、出租等具有竞争性项目的交易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以最终确认的竞价价格,做为出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列入“一般公共预算”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相应科目;国有企业出租收入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缴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相应科目内。对已收缴入库,但由于出租方与承租方发生变化,丧失非税收入构成要素,或者属于预估缴库或预收缴库的出租收入,由出租方通过主管部门提出退付申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

  七、规范教育部门招生考试中心考试考务费管理

  为规范教育部门招生考试中心考试考务费的收缴管理,根据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教育部门招生考试考务费的管理规定,从2017年1月起,各级教育部门招生考试中心征缴的考试考务费,不再缴入同级国库,改为纳入同级财政非税专户管理。对2017年已缴入国库的教育部门招生考试中心考试考务费,退回同级财政非税专户,对已在同级国库列支的上述考试考务费,相应调整到财政非税专户列支。

  八、规范公立幼儿园保教费管理

  为规范公立幼儿园保教费的收缴管理,根据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公立幼儿园保教费的管理规定,从2017年1月起,公立幼儿园的保教费,不再缴入同级国库,改为纳入各级财政非税专户管理。对2017年已缴入各级国库的公立幼儿园保教费,退回同级财政非税专户,对已在国库列支的公立幼儿园保教费,相应调整到财政非税专户列支。

  九、规范条管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为规范中央、自治区或市级条管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杜绝截留中央、自治区或市级非税收入,对于中央、自治区和市级条管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收缴级次、分成比例,应按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或市财政局未有明确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不应接收条管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2017年已收缴入库的,应办理退库手续,退回原缴款部门和单位,并冲减2017年相应收入和支出科目。

  十、其他事项

  国务院及其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如对上述意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乌政发〔2013〕231号)中,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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