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期刊栏目>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正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政府网民留言
办理办法》的通知
——
乌政办字〔2017〕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政府网民留言办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9日  

  

  

乌兰察布市政府网民留言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自市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建言献策”以及来自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留言”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重视民意、服务群众”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回复”的办理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责成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具体办理。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网民对市委、政府出台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措施以及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网民对乌兰察布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网民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的咨询,工作意见和建议;对市政府及其部门或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及工作建议。

  第七条 网民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处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网民对社会生产生活中发生的,需由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和督促落实。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市长信箱”来信的答复办理,其他留言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答复办理。

  第十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涉及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网民留言的调查、核实及答复工作。

  第十一条 网民留言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初审交办。市政务公开办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每日对网民留言进行审核、分类、整理。对事项清楚、政策明确、符合当即答复条件的一般咨询类信件,可直接给予回复;对情况较复杂,需由有关旗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处理的一般来信,需由经办部门填写《乌兰察布市政府办公厅网民留言转办单》,经分管副秘书长或主任签批后,转有关旗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办理。

  (二)呈报转办。对于向市政府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涉及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等重大问题的信件,以及反映情况特别复杂,需要多个旗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协调解决的重要信件,由市政府办公厅经办部门填写《乌兰察布市政府网民留言转办单》,提请市政府相关领导批示后转办处理。

  (三)认领承办。“市长信箱”的网民来信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办理的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后台进行交办。各旗县市区、各市直部门要指派专人随时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用户管理后台查看留言情况,及时认领承办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网民留言,做到留言当日认领完毕。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言献策”网民留言实行纸质交办。各旗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在收到纸质《乌兰察布市政府网民留言转办单》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四)答复办理。各旗县市区、各市直部门认领网民留言件后,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进行报送,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和市政务公开办复审后公开答复结果。

  (五)限时督办。一般网民留言,5个工作日内办结;反映问题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的网民留言,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最后1天仍未报送答复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厅经办部门向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催办;逾期未报送答复意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要规范程序,强化责任,及时高效办理网民留言。网民留言答复意见要遵循事实明确、表述清晰、有理有据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网民留言答复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在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的基础上答复。对情况特殊、难以办结的网民留言,承办单位可在征得网民留言交办单位同意后,向网民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传阅有关网友留言材料和领导指示意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网民个人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答复意见答非所问、敷衍塞责的,市政府办公厅将退回承办单位责其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不定期汇总选摘网民留言及网民留言办理情况报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对网民留言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不得推卸责任。凡敷衍、答复不准、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拖延办理、不予办理又未说明情况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将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列入旗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作者:     浏览次数:0    〖打印〗〖关闭
主办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联系电话:0474-8320105  地址:  邮箱:zwgkb636@163.com  蒙ICP备